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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1866–1925)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其思想体系以“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为核心,并强调“天下为公”“民有、民治、民享”的共和理念。他毕生致力于推翻专制、建立共和、保障民权、推动法治,主张以宪政约束权力,以人民主权为基础,以法治取代人治。他在《建国大纲》《民权初步》等著作中反复强调:真正的共和,必须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与学术自由;真正的法治,必须独立司法、程序公正、罪刑法定。
以孙中山的核心思想观照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三民主义精神的系统性背离。它揭示了一个危险现实:当国家以“秩序”之名压制言论,以“忠诚”之名审查思想,以“法律”之名构陷学者,孙中山所追求的“民权共和”便已名存实亡。
一、“民权主义” vs. “思想定罪”:言论自由被宪法虚置
孙中山在《民权主义》讲演中明确指出:
“言论自由是民权的第一步……若无言论自由,则一切民权无从说起。”
他主张,共和政体之下,人民有权批评政府、质疑政策、传播异见,此非“滋事”,实为“监督”。他在《临时约法》中亲自写入:“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本案中,陈京元转发美国使馆贴文、许章润文章、政治漫画,正是行使《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而司法机关却将其定为“寻衅滋事”,实则是将“批评”等同于“攻击”,将“异见”污名为“谣言”。
孙中山若见此状,必痛斥:
“若连转发一条推文即可入狱,则民权已死,共和徒具其名!”
二、“法治主义” vs. “人治暴政”:司法沦为权力工具
孙中山虽一度主张“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论,但他始终强调:训政只是过渡,宪政才是目的;权力必须受法律约束,司法必须独立。他在《建国大纲》中写道:
“凡属法律所不禁止者,皆属人民之自由。”
本案中,“寻衅滋事罪”被用作:
打压无组织、无资源的独立学者;
维护“体制不可批评”的意识形态禁忌;
执行“上层领导特别指示”的政治任务。
这已非“法治”,而是人治的极致——法律沦为清除异见的暴力装置。孙中山会警告:
“若法律不保护弱者,而专事护卫强权的意志,
则所谓‘法治’,不过是专制的新衣。”
更讽刺的是,同类内容在《光明日报》、新浪广泛传播却未被追责,暴露了法律面前不平等——此正为孙中山所深恶的“假共和,真专制”。
三、“天下为公” vs. “体制私有化”:公共领域被权力垄断
孙中山毕生倡导“天下为公”,反对将国家视为一党一派之私产。他在《三民主义》中强调:
“国家者,人民之国家,非一姓之国家,非一党之国家。”
本案中,司法机关将“攻击体制”视为重罪,实则是将“体制”偶像化、私有化,不容任何外部审视。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其转发行为本为参与公共讨论、监督权力运行,却被视为“背叛”。
孙中山会质问:
“若‘天下’只能颂圣,不能批评;
若‘公器’只能服从,不能质疑——
则‘天下为公’何在?共和精神何存?”
四、“民权初步” vs. “程序暴政”:公民权利被系统践踏
孙中山在《民权初步》中详细规定了集会、议事、辩论、控告等公民程序权利,认为程序正义是民权的根基。他强调:“无程序之民权,如无舵之舟,终将倾覆。”
本案中,程序全面崩坏:
不公开审理:规避公众监督;
禁止专业自辩:剥夺辩护权;
拒绝转交控告信:堵塞申诉渠道;
二审书面裁定:使纠错机制失效。
这正是孙中山所警惕的“有名无实之共和”——宪法条文俱在,民权实践全无。他在《致苏联遗书》中曾言:“余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 而今日之司法,却以刑法禁锢自由,以定罪践踏平等。
五、结语:孙中山的警示——无民权,则无共和
孙中山毕生所求者,是建立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真正共和国。他深知,共和不在国号,而在民权;法治不在条文,而在实践。
陈京元案证明:当国家开始惩罚思想,民权便已死亡;当法律开始审查转发,共和便已倒退。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而是那些以“秩序”之名扼杀民权、以“忠诚”之名摧毁共和精神的权力者。
孙中山若为此案作结,或会重申其遗训: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今日之“革命”,不在推翻政权,而在重建民权、重申法治、重归天下为公。
此案终将被历史置于孙中山的共和法庭上审判——
不是因陈京元说了什么,
而因共和国背叛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