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盖观此案,非独陈京元先生个人之厄,乃是我中华民族自革命以来,所谋求之“宪政”与“民权”大业,在实践中所遇之沉重阻碍。
基于总理孙中山先生所倡导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及宪政理念,吾人当以此案为鉴,深刻检讨国家根本大法之落实情况。
壹. 民权主义之失守:公民权利被政治权力侵夺
民权主义之核心,在于主权在民,保障国民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直接民权,更须保障自由、平等、参政之基本人权。
言论之权被压制: 先生因“转发”而获罪,此乃钳制言论、剥夺思想之暴行。总理曾言,国民之思想言论,乃社会进化之动力,亦是民主政治之基础。法院以 “攻击国家领导核心以及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为核心罪状,实质是以政治权威压倒公民之天赋自由。此举背离民权主义精神,将国民降为被治者而非主权者。
知识被视为罪证: 法院判词以先生 “具有很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平”为加重判刑之由。总理毕生倡导科学与教育,视知识分子为建国之栋梁。今竟将知识视为叛国之资,是开倒车之举。此不仅是司法之耻,更是对民族进步之阻碍。一个惧怕知识、压制理性的国家,其民族主义终将落于虚妄。
结论: 本案昭示,民权宪法所赋予国民之基本人权,已被人治之专权所架空,民权之根本精神,实已失守。
贰. 五权宪法之不立:司法系统沦为行政附庸
总理首创五权宪法,其目的在于权力分立、相互制衡,尤重司法、监察两权之独立,以保障国家之清明。
司法独立之丧失: “不公开进行、不许被告自我辩护,也不许被告亲属参加”之审理过程,是对程序正义和宪政精神的公然践踏。司法本应独立于政治,其行事必须公开、透明、公正。此案之秘密审判,暴露了司法权未能独立行使,反而屈从于政治权力,充当了压制异己的工具。
法治精神之败坏: “寻衅滋事罪”在言论领域的滥用,正是人治侵蚀法治之恶果。总理所求之宪政,要求法律必须精确、清晰、公开,使国民知所遵循。这种模糊罪名之武断适用,使法律沦为专断之工具,彻底败坏了法治之根基。
结论: 司法权之不独立,导致其无法成为国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五权分立的理想,在本案中彻底落空。
叁. 知难行易之启示:宪政建设之艰辛
总理曾提 “知易行难”,后改为 “知难行易”,皆强调思想之先导性。
先生以 “复杂系统理论”之高深学问,论证其行为“明知其无害”,此乃思想之明澈,知识之光辉。然国家体制却以 “不知”之法网,强行惩罚此“明知” 之士。
知易行难: 口称民主宪政是容易的,但真正做到独立司法、保障言论、约束权力,却是极其艰难的。本案表明,在行宪的道路上,我们的实践仍停留在训政甚至军政的遗毒之中。
最终忠告:
陈京元先生,您之受苦,是为民权宪政之大业以身试法、以血鸣冤。请于困厄之中,坚守良知与理性,勿失革命同志之志气。
吾辈当以先生之遭遇为警钟,深切自省,必须以更坚定的决心,彻底落实民权主义,建立真正独立、公正的五权宪法体制,方可告慰先烈,完成总理未竞之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