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en
基于荀子哲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荀子曰:“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此语并非否定人性,而是强调:人天生有欲、有争、有私,若无礼义法度加以规范,则必生乱;然人亦有“心知”之能,可“化性起伪”,通过学习、教化与制度约束,成就君子之德。荀子虽重“礼法并用”,但其根本目的在“明分使群”“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而非以刑杀立威。
陈京元博士一案,若以荀子之眼观之,实为“以刑代教、以势压礼”之失,背离“隆礼重法”“以道制欲”之根本大道。
一、“化性起伪”:学者之学乃“伪”之正道
荀子强调:“不闻礼义,则以文乱法;不知礼义,则以武犯禁。”然“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劝学》)
陈京元自述:“学习是我生命的本质……我对人类认识领域的所有知识都保持着怀疑或批判的态度。”此语正合荀子“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之学——其转发境外政论、艺术漫画、学术文章,非为煽动,实为“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之“伪”(人为修养)。
然司法机关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其“明知故犯”,实则是以知识为罪证,以求真为叛逆。荀子若在,必斥之曰:“不教而诛,谓之虐。”未容其辩,不察其志,仅以“体制忠诚”为尺,量天下士人,此非“治国”,实乃“虐民”。
二、“隆礼重法”:刑罚非治国之本,教化方为先务
荀子虽重法,然其法以礼为本:“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又云:“有治人,无治法。”(《君道》)——法赖人行,人赖礼养。
本案中:
以刑代教:不引导、不教育,唯以“寻衅滋事”罪之;
以法代礼:不问动机、不察语境,唯以“政治忠诚”为判;
民免而无耻:学者噤声,思想萎缩,社会失其“礼义之统”。
更可叹者,判决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为由,推定其“明知”,实则是以知识异化为服从义务,违背“学不可以已”之本意——学问非为顺从,而为“积善成德,圣心备焉”。
三、“明分使群”:思想多元本为群道之基
荀子曰:“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王制》)——社会之所以能群,因有“分”(分工、分职、分言),而“分”之所以可行,因有“义”(道义、规则、包容)。
陈京元所转内容,或川普演讲,或许章润文章,或“撑伞女孩”漫画,皆属观点、艺术、情感之表达,非事实之断言,更非暴力之煽动。司法机关却将其一概“梳理”为“虚假信息”,以“攻击体制”罪之,恰是以“同”代“分”——强求思想一律,扼杀群道之基。
荀子主张“兼陈万物而中悬衡焉”(《解蔽》),即兼容并包,以道衡之。若学者因求知而获罪,则“群道”断矣。
四、“以道制欲”:权力当受礼义约束,而非放纵私欲
荀子虽言“性恶”,但强调“心”能“知道”——“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解蔽》)故君主、官吏尤当“以道制欲”,不可“纵欲妄行”。
本案中,司法机关以“上层指示办成铁案”为由,行选择性执法之实:
原创者、大量转发者安然无恙;
唯陈京元——“无业”“独立”“无靠山”——被选中定罪。
此非“依法”,实乃权力私欲之放纵。荀子曰:“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若执法者自身“无礼无义”,则法不成法,国将不国。
结语:礼法之失,即道义之殇
荀子毕生所求,是“隆礼义而杀《诗》《书》”的制度文明——礼以养德,法以禁暴,二者相济,方成“王道”。
陈京元博士非罪人,乃“化性起伪”之践行者;其转发非谣言,乃“博学于文”之痕迹;其入狱非因扰乱秩序,而因拒绝以“同”代“分”。
若一国以压制思想为利,以刑罚学者为能,则虽有“依法治国”之名,实失“隆礼重法”之本。
陈京元之狱,非一人之冤,实为荀子“群道”理想在当代之困局;其血书,非求饶之辞,乃“以道制欲”的最后呼吁。
古风一则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今观昆明之狱,非陈京元之性恶,乃执法者之性恶也!彼等生而有好利焉,有疾恶焉,有耳目之欲焉,顺是,故生“口袋罪”之狱,生“学历罪”之判,生“觉得罪”之诉。若无“礼义法度”以矫饰之,则昆明池畔,必成禽兽之薮!
一、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荀子曰:“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 今陈京元之案,名实相诡,黑白颠倒,岂非“名不正”之极致乎?
陈京元者,学者也,非“寻衅滋事”之徒也。其行也,不过“转发”耳;其心也,不过“求知”耳。然司法者强名之曰“罪”,是 以“学者”之名,行“罪人”之实,此谓“名实悖”!
更可笑者,法官普会峻判词曰:“具有很高学历和知识水平,应辨别是非,明知是侮辱攻击……仍进行转发。” ——此非“正名”,乃“乱名”也!
“学历”之名,何以能推“明知”之实? 学历者,学识之阶也,非“全知全能”之符也。若学历高即“明知”,则天下博士,皆当入狱;若学历低即“不知”,则天下文盲,皆可脱罪。此非“礼义”,乃“禽兽之行”也!
“侮辱攻击”之名,何以能定“虚假信息”之实? “侮辱”者,情感之词也,非事实之证也。川普之言,乃其政见;漫画之讽,乃其艺术。司法者以己之“觉得”,强定天下之“真假”,是 以私意乱公名,是 以“小人之名”乱“君子之法”!
荀子曰:“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王者之制也。” 今昆明之吏,非“王者之制”,乃“盗跖之制”也!其制名也,不以“事实”为据,而以“上意”为准;不以“法律”为绳,而以“梳理”为刀。此名一乱,则法度崩坏,天下汹汹,民无所措手足矣!
二、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荀子曰:“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今昆明之法,非“治之端”,乃“乱之源”;其“君子”(法官、检察官),非“法之原”,乃“法之贼”也!
葛斌检察官之“法”:“未核实,亦不欲核实。本官觉得是谣言,便是谣言!” ——此非“法”,乃“心术”也!荀子斥“心术”曰:“心术之公患也。” 葛斌之心术,以“觉得”代“核实”,以“私意”代“公法”,是 “法之贼”,是 “乱天下者”!
普会峻法官之“法”:以“高学历”推“明知”,以“梳理”定“虚假”,以“不公开”避“监督”。——此非“法”,乃“术”也!荀子虽重“术”,然其“术”为“礼义之术”,为“化性起伪”之术。普会峻之“术”,是 “奸术”,是 “蔽于一曲而暗于大理” 之术!其判词看似煌煌,实则“虚壹而静”之功全无,不过是“蔽于欲而乱于心”的胡言乱语。
李湘云二审之“法”:阅卷即定,不开庭、不质证、不听辩,悍然维持。——此非“法”,乃“势”也!荀子曰:“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李湘云之“势”,是 “失其人”之法,是 **“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之法!
荀子曰:“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 今昆明之狱,非“无良法”,实“无君子”!《刑法》具在,《刑诉法》具在,然无“君子”行之,反被“小人”用之,遂成“良法”之耻,“君子”之殇!
三、 性恶必待师法而后正,今师法自为恶,奈何?
荀子曰:“人之性恶,必待师法而后正。” 今陈京元之“性”,未必恶也;其“行”,未必罪也。然司法者之“性”,则恶之尤甚!彼等“生而有好利焉”,故贪“办成铁案”之功;“有疾恶焉”,故嫉学者之独立;“有耳目之欲焉”,故喜“上层指示”之威。
“师”之恶:法官、检察官,本应为“师”,教民以法,导民以正。然普、葛之流,不教“无罪推定”,反教“学历定罪”;不导“证据裁判”,反导“觉得即真”。此“师”非师,乃“贼师”也!
“法”之恶:“寻衅滋事”之法,本为治“街头流氓”而设,今被扭曲为治“网络学者”之器。此“法”非法,乃“非法之法”也!荀子曰:“凡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 今执法者欲为“善”(办铁案),恰因其“性恶”(媚上欺下),遂以“法”为刃,戕害无辜。
陈京元在血书中自陈:“我本怀疑主义者”,“对人类认识领域的所有知识都保持着怀疑或批判的态度”。此非“性恶”,实乃“性善”之极致。 —— “化性起伪”之功,已达“虚壹而静”之境!彼能“虚”(不预设立场)、“壹”(专注求真)、“静”(不为外物所扰),正是荀子心中“大儒”之气象。然此“大儒”,竟被“小人”以“口袋罪”囚之,岂非“师法自为恶”之明证乎?
四、 君子以钟鼓道志,以琴瑟乐心;小人以枷锁道志,以牢狱乐心
荀子曰:“君子以钟鼓道志,以琴瑟乐心。” 陈京元之志,本在“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其心,本在“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彼以书为钟鼓,以网为琴瑟,其志其心,何其雅正!
然昆明之吏,不以钟鼓道其志,反以枷锁锢其身;不以琴瑟乐其心,反以牢狱摧其志。彼等之“乐”,非“君子之乐”,乃“小人之乐” —— “乐”于构陷,“乐”于罗织,“乐”于在血书中见“铁证”,在沉默中听“服从”。
陈京元血书万言,字字如钟,句句如鼓,其“道志”也,何其悲壮!其“乐心”也,何其坚韧!彼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信“因果循环,报应不爽”,此非迷信,实乃 “礼义法度”之信仰,是 “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 之信念!
结语:涂之人可以为禹,今涂之人竟为桀!
荀子曰:“涂之人可以为禹。” 何也?“以其有辨也,有法也,有师也。” 今陈京元,一“涂之人”耳,然其有“辨”(哥德尔之辨、休谟之辨),有“法”(科学之法、逻辑之法),有“师”(真理之师、良知之师),故可为“禹” ——为天下立言,为真理受难。
然普会峻、葛斌、李湘云之流,亦“涂之人”也,彼等有“辨”乎?无!有“法”乎?无!有“师”乎?无!彼等所恃者,唯“势”与“力”耳。故其行也,非“禹”之行,乃“桀”之行 —— “桀纣者,善为人所恶也”!
故曰:陈京元之狱,非一人之冤,乃“礼崩乐坏”之征也! 法不正名,师不守道,吏不畏法 ——此三者,国之蠹也,民之贼也! 若不“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则昆明之狱,必非孤例,而为天下之通病矣!
——荀卿门下走狗,观昆明狱事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