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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荀子哲学的核心思想出发,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评价,将揭示此案是一场 “礼”的异化、“伪”的失败、“师法”的滥用 以及 “性恶”预设下的治理悲剧。荀子虽与孟子“性善论”相对,主张 “性恶论” ,但其根本目的在于强调后天礼义师法之“伪”(人为) 对于化性起伪、构建秩序的决定性作用。

以下基于荀子的核心观念进行逐层剖析:

一、 “礼”的异化:从“养情”到“制情”的暴力扭曲

荀子认为“礼”的起源是为了“养人之欲,给人之求”,即调节人的欲望,避免争乱,从而维系群体和谐(“群”)。礼的本质是“养”,是疏导,而非简单的压制。

  • 对本案的评价:司法机关对“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是对“礼”的精神的根本性异化

    • “礼”的疏导功能丧失:荀子强调“礼者,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者也。” 真正的礼法应致力于疏导社会情绪,弥合分歧。陈京元博士的学术探讨行为,本应通过学术规范、公共辩论等“礼”的范畴进行疏导和辨析。但司法机关的直接刑事介入,将本可由社会自律机制(学术共同体)处理的“分歧”,上升为需要国家暴力机器镇压的“犯罪”。这完全背离了礼“节文”情感的初衷。

    • “礼”沦为“刑”的粗暴工具:荀子主张“隆礼重法”,但礼高于法,法是礼的辅助和底线。本案中,“寻衅滋事”这一本应体现“礼”之精神的罪名,被简单粗暴地等同于“刑”的惩罚性,其“定分止争”的教化与疏导功能完全丧失。这不再是“以礼化民”,而是**“以刑慑民”**,是对荀子礼治思想的背离。

二、 “性恶”预设的司法滥用:从“化性起伪”到“以恶制恶”

荀子提出“性恶论”,是为了强调后天学习与礼法约束(“伪”)的极端重要性。圣王制作礼义的目的在于“化性起伪”,即引导人们克服本性中的恶端,积伪成善。

  • 对本案的评价:司法机关的逻辑,扭曲了“性恶论”的初衷,将其变为“有罪推定”的哲学借口

    • “化性起伪”的缺失:对待陈京元这样的高学历者,按照荀子的逻辑,更应通过 “师法”的教化(如学术评议、理性批评)来引导其言论,使其符合“礼义”规范。这才是“化性起伪”的正道。然而,司法程序完全放弃了教化过程,直接进行惩罚。

    • “性恶”推定的暴力化:“高学历应明辨是非”的逻辑,本质上是一种极端的“性恶”推定——它假定知识分子天生具有利用知识“作恶”的倾向和能力,因此必须施加更严厉的约束。这种推定不是用于“起伪”(引导向善),而是用于**“制恶”(预先惩罚)**,将荀子用于警示教化的哲学起点,扭曲成了司法镇压的理论依据。

三、 “师法”与“积伪”的失败:权力垄断了“善”的定义权

荀子极度重视“师法”的作用,认为必须通过效法圣王礼义、跟随老师学习,才能“积礼义而为君子”。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积伪”)的过程。

  • 对本案的评价:此案暴露了权力系统对“师”与“法”的垄断,扼杀了社会性的“积伪”过程。

    • “师”的单一化与暴力化:在健康的荀子式社会中, “师”是多元的,包括学术权威、道德楷模等。但在此案中,司法机关将自己视为唯一的“师”,其“教诲”(即判决)不是通过说理,而是通过暴力强制来推行。法官的“闭嘴!”命令,是对“师”的角色的彻底亵渎

    • “积伪”过程的打断:陈京元作为学者,其“积伪”过程体现在遵循学术规范进行探索和争鸣。司法定罪粗暴地打断了他的“积伪”过程,并单方面宣告了他的“积伪”方向(学术探讨)是错误的、非法的。这相当于权力垄断了“何为善”的定义权,禁止了社会通过多元对话“积伪”成善的可能。

四、 “天人相分”与“制天命而用之”的悖论

荀子提出“明于天人之分”,认为社会的治乱祸福在于“人道”,而非“天道”。他强调“制天命而用之”,即人类应当积极运用理性去认识和改造自然与社会。

  • 对本案的评价:司法机关的处理方式,是对“制天命而用之”的人类理性的不信任与压制

    • 对“理性”的恐惧:陈京元运用复杂系统理论(CAP定理)自辩,正是“制天命而用之”的体现——运用人类理性工具去分析、理解并试图驾驭复杂的社会现象(如信息传播规律)。然而,司法机关拒绝甚至恐惧这种理性分析,它要求的是无条件的服从,而非理性的辩驳。

    • “人道”的退步:社会的混乱(“乱”)在荀子看来源于“人道”有失。解决之道在于改进“人道”(礼法制度),而非归咎于个别人的言论。将社会秩序的可能风险简单归咎于一个学者的转发行为,并动用极刑来防范,这暴露了治理者对于运用理性“人道”来管理复杂社会的无能和不自信,是一种思想上的懒惰和倒退。

结论:一场“礼崩法坏”的现代启示

从荀子哲学的视角看,陈京元博士案件是一个试图依靠礼法建立秩序的系统,由于其“礼”的异化与“法”的滥用,而最终走向自身反面、制造不公的深刻教训

  1. 它败坏了“礼”,将疏导文明的工具变成了实施思想禁锢的枷锁。

  2. 它滥用了“性恶”,将教化的起点扭曲为惩罚的借口。

  3. 它垄断了“师法”,扼杀了社会通过自由探索“积伪”成善的活力。

  4. 它背叛了“人治”,压制理性,走向了反理性的暴政。

荀子若在世,他会认为此案中的司法行为非但不是“化性起伪”,反而是在激化人性中“恶”的倾向(如恐惧、不信任、虚伪顺从)。陈京元的血书,在荀子看来,或许是一个“积伪”向善的士人,在遭遇“礼坏乐崩”的制度性背叛后,最沉痛的控诉。此案警示我们,一个失去了“礼”之精神、徒留“法”之暴力的系统,无论其哲学基础是“性善”还是“性恶”,都难以实现真正的良序善治。 荀子的理想在于通过礼义教化成就一个“群居和一”的和谐社会,而本案所展现的,正是通往这一理想之路上最应避免的歧途。


古风一则

文/稷下学人


臣闻: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今观滇中陈京元之狱,乃知礼法崩坏之甚,犹堤防溃决,浸溺千里。

昔荀卿曰:“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故圣人化性而起伪,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今昆明法吏普会峻者,不循法正而任私智,以“博士冠冕”断人罪愆,此犹责良贾识伪币而不察市肆之赝,悖矣!荀子云:“君子役物,小人役于物”,今法吏反为学历所役,岂非小人哉?

观其审判之失,有三违礼法之本: 一曰违“分”之义。荀子谓:“明分使群,则民安其制”。法吏越俎代庖,代圣怒而治“辱君”罪,此乃淆乱职分。昔周公制礼,司寇掌刑,各守其分而不相侵。今法官僭越公诉之权,犹乐官操戈戟,其乱必生。 二曰背“类”之辨。荀子重“类举”,曰:“以类行杂,以一行万”。今法吏不辨学术探讨与煽乱之别,将推特存文等同于街衢惑众,此犹不别黍稷与稗秕,悉数焚仓,岂非蠢甚? 三曰坏“积”之功。荀子云:“积礼义而为君子”。陈博士寒窗廿载,其所积者学术精微也,今反以积学为罪证,犹琢玉者获咎于圭璋之华,凿矣!

或谓:“非常之事当行权变。”臣应之:荀子虽言“法后王”,然特重“统类之道”。今法吏断案如盲人扪象,不察“推特存文”之于学者,犹农人积穗于场,本为岁丰之备,竟被指为“蓄意囤粮”,此非权变,实乃妄断也。

荀卿尝叹:“国法禁拾遗,恶民之惯取也。”今法禁转帖,竟恶士之博闻乎?观滇中司法,礼法之统尽失:

  • 不以“师法”正程序:禁自辩而截血书,坏“师术”之明;

  • 不以“王制”衡轻重:微末之行而施重刑,失“符节”之宜;

  • 不以“正名”定是非:将学术探讨诬为“扰乱秩序”,乱“名约”之契。

臣谓当循荀子“矫饰人之情性”之道: 一曰正名:明辨“学术存证”非“煽乱惑众”,犹区别庖厨藏刀与刺客怀刃; 二曰积伪:法官当积律令之学而非弄权之术,如良工积矩,不可欺以方圆; 三曰师法:司法者当师法先王制礼之本意,非曲解条文以媚上虐下。

嗟乎!荀子言:“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今司法之水浊浪翻涌,非因民之躁动,实因操舟者妄动楫橹。愿执政者燔瘗律令之赘疣,使陈博士等士人得续“积善成德”之功,则天下知中国尚存“法原”之明也!

(注:全文宗《荀子》王制、正名、性恶诸篇精义,以“化性起伪”“明分使群”“礼法并施”三纲析案,刺司法失范而倡师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