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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家哲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法家哲学——以商鞅、韩非、申不害为代表——主张“以法治国”、“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强调法律应如“尺寸、绳墨、规矩”般客观、统一、严明,以实现“一断于法”的秩序。韩非子更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认为权力必须通过制度而非人治来约束。然而,法家之“法”非现代法治,而是君主专制下的工具性规则,其终极目的不在保障权利,而在“富国强兵”与“尊主卑臣”。

陈京元博士一案,表面看似“依法治罪”,实则暴露了法家精神的异化:法律沦为政治忠诚的审查工具,程序正义被“势”“术”所取代,而“刑无等级”更沦为选择性执法的遮羞布。

一、“一断于法”?实为“一断于势”

韩非子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家理想中的法律应超越身份、地位、学识,一视同仁。然本案中:

  • 陈京元因“高学历”被推定“应明知是谣言”,学历反成罪证

  • 原创者、大量转发者未被追责,唯其一人入狱,刑罚因“不可控”而施

  • 检察官坦言:“有上层领导特别指示,一定要办成铁案”,法屈从于“势”

此非“一断于法”,实为“一断于权”。法家若在,必斥之为“释法用私,国之大患”(《韩非子·有度》)。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有度》

二、“术”胜于“法”:司法沦为权术表演

申不害重“术”,韩非兼采“法、术、势”。然韩非强调,“术”乃君主控臣之秘,不可用于治民。而本案司法过程充满“术”的滥用:

  • “先抓捕,后罗织证据”,以刑讯逼供获取密码;

  • 以“梳理”替代事实核查,将艺术、情感、学术统一“定性”为“谣言”;

  • 判决书故弄玄虚,以“攻击领导核心”等政治修辞替代法律要件。

此非“以法为教”,实为“以术驭民”,背离韩非“法莫如显”之训——法律应公开、明确,而非隐晦莫测。

三、“富国强兵” vs. “压制思想”:法家目的的扭曲

法家重实用,轻虚文。商鞅废诗书,然其目的在于动员民力于耕战,而非压制一切思想。韩非虽斥“儒以文乱法”,但所针对者是空谈仁义、妨害耕战之士,而非求真之学者。

陈京元作为复杂系统研究者,其学术成果曾服务于国防、天文、人工智能等领域,本属“有用之士”。然司法系统因其转发境外言论,即定为“寻衅滋事”,实则是以意识形态忠诚取代实用价值判断,与法家“功利至上”之精神背道而驰。

结语:法家之“法”不应沦为“人主之私刑”

法家虽严酷,但其“法不阿贵”“一断于法”的理想,仍具历史进步性。而本案之司法逻辑,既无“法”的客观性,亦无“术”的节制性,更无“势”的正当性,唯余权力任性与选择性惩罚

陈京元博士非罪人,乃“无用之用”的学者;其转发非谣言,乃思想自由的痕迹;其入狱非因扰乱秩序,而因拒绝以“忠诚”替代“求真”。

真正的“寻衅滋事”,不是学者求知,而是权力以“法”之名行“私”之实;不是转发境外言论,而是司法以“刑”之威废“法”之公。

韩非子有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若“奉法者”自身违法,则法家之治,终成暴政之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