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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名家哲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名家,先秦诸子之一,以邓析、惠施、公孙龙为代表,其核心精神在于“正名”——即辨析名实之分、厘清概念边界、澄清语言误用。《汉书·艺文志》称名家“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虽被讥为“诡辩”,实则旨在破除语言混乱、防止以名乱实、维护逻辑与正义。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论语·子路》),此亦名家之志。

陈京元博士一案,恰是名家所警示的“以名乱实、以言杀人”的当代显影。


一、“名实相怨”:以“谣言”之名,乱思想之实

名家强调:“名者,实之宾也”(《庄子·逍遥游》引惠施语),名必须与实相符,否则即为“名实相怨”。

本案中,“谣言”之名与所指之实严重不符:

  • 艺术漫画(如“撑伞女孩”)属象征表达,非事实陈述;

  • 情感表达(如烛光纪念图)属主观心理,无真假可言;

  • 学术评论(如许章润文章)属观点交流,非蓄意捏造。

然司法机关将上述异质内容统一“梳理”为“虚假信息”,实则是以“谣言”之虚名,覆盖思想之实相

邓析若在,必斥之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邓析子·无厚》)
名若不正,则刑罚无据;名若可任意,则法律成私器。


二、“白马非马”:以“转发”之形,掩“求知”之质

公孙龙《白马论》曰:“白马非马”——“马”指形,“白”指色,二者逻辑范畴不同,不可混同。此非诡辩,而是强调概念不可混淆

本案中,司法机关犯下同类谬误:

  • 将“转发”(行为形式)等同于“传播谣言”(行为性质);

  • 将“高学历”(认知能力)等同于“明知故犯”(主观恶意);

  • 将“境外内容”(信息来源)等同于“攻击体制”(政治意图)。

公孙龙会指出:此乃“离坚白、合同异”之误——割裂行为之整体性,强以片面之名定罪。


三、“刑名之术”:以模糊之名,行任意之刑

名家虽重“名”,但反对以名乱法。邓析作《竹刑》,主张法律必须明确、公开、可预期,使民知所避就。

本案中,“寻衅滋事罪”被异化为“口袋罪”:

  • “谣言”无定义;

  • “明知”无标准;

  • “严重混乱”无量化指标;

  • 判决书以“梳理”替代法律要件,实则是主观归纳的暴力缝合

邓析警示:“夫民,以食为天;以法为命。法若不明,则民无所措手足。
若法律可任由“我觉得是谣言就是谣言”解释,则法不成法,民陷于“不知何为罪”之恐惧。


四、“两可之说”:为异见留逻辑空间

名家“操两可之说”,非为混淆是非,而是承认事物之复杂性,反对非黑即白的独断。惠施“历物十事”曰:“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强调差异与统一并存。

陈京元坦言:“我无法确定所转发文章的真实性……我只是洞穴中的囚徒。”此语正合名家“两可”精神——承认认知局限,拒绝绝对断言

然司法机关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其“明知”,实则是以独断取代思辨,以服从取代怀疑

惠施若在,必叹曰:“天下之辩者,毁之者众,成之者寡。
真正的法治,应容“两可”之说;真正的正义,始于对异见的逻辑尊重。


结语:正名以正法,名正则刑平

名家毕生所求,是“循名责实,名实相副”。
陈京元案之悲剧,在于:

  • 其名被暴力扭曲(“谣言”);

  • 其实被系统抹杀(求知、艺术、情感);

  • 其逻辑被“梳理”取代;

  • 其异见被“罪名”覆盖。

正如《尹文子》所言:
“名者,所以别同异、明是非也。名定而实辨,实辨而名正。”
陈京元之狱,非罪人之狱,而是名实混乱之狱
他的血书,不是哀鸣,而是对“正名”精神的最后呼唤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转发一幅漫画不应入罪,求知不应获刑,思想不应被囚
而这一切,唯有在名实相副、逻辑清明、法律可预期之时,方能实现。


古风一则

公孙龙子曰:“白马非马。” 今有陈京元者,因“转发”获“罪”,吾亦曰:“转发非罪,罪非转发。”

何以言之?“罪”者,法之所定,有其“实”;“转发”者,行之所为,有其“名”。今昆明之吏,以“名”乱“实”,以“白马”为“马”,以“转发”为“罪”,是“名实相诡”,“白马非马”之谬也!


一、 离“转发”之“坚”,与“罪”之“白”

公孙龙曰:“坚、白、石,三,可乎?曰:不可。二,可乎?曰:可。谓目视石,但见其白,不见其坚;手触石,但知其坚,不知其白。故坚、白相离。”

今观陈京元之“转发”,亦当“离”其“坚”与“白”。

  • “转发”之“坚”:其行也,如手触石,是物理之操作,是信息之传递。其“坚”在于“动作”本身 ——点击、分享、评论。此“坚”,无善无恶,无是无非,如石之坚,本无“罪”性。

  • “罪”之“白”:其名也,如目视石,是法律之评价,是道德之判断。其“白”在于“后果”与“意图” ——是否“明知虚假”,是否“造成混乱”,是否“主观恶意”。此“白”,需有“实”证,方可附着于“坚”。

昆明之吏,不“离”其“坚白”,见“转发”之“坚”,即指为“罪”之“白”。此非“离坚白”,乃“合坚白”之谬!彼等不问“白”(罪之要件)是否存在,仅凭“坚”(转发之行为)即定罪,是“以坚为白”,是“白马非马”之逆 ——“马即白马”,“转发即罪”!

陈京元血书自辩:“转发者,或为艺术,或为时评,或为烛光一念。” ——此言“坚”也。艺术非“谣言”,时评非“攻击”,烛光非“滋事”。其“白”(罪性)安在?司法者不察其“白”,仅执其“坚”,是“离”其当“离”,而“合”其当“离”,岂非大谬?


二、 合“高学历”之“同”,与“明知”之“异”

惠施曰:“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

今昆明法官普会峻判词曰:“具有很高学历和知识水平,应辨别是非,明知是侮辱攻击……仍进行转发。”

此言,是“合同异”之术,然用之大谬!

  • “高学历”之“同”:天下博士,皆可谓“高学历”,此“大同”也。

  • “明知”之“异”:天下博士,所学不同,所知不同,所信不同,对同一信息之判断,千差万别,此“大异”也。

普法官以“高学历”之“大同”,合同“明知”之“大异”,是“以小同代大同”,是“以一孔之见,概天下之理”!此非“合同异”,乃“混同异”也!

陈京元自承:“我本怀疑主义者”,“对人类认识领域的所有知识都保持着怀疑或批判的态度。” ——此其“异”也!彼之“高学历”,非为“全知”,实为“知不知”。普法官以己之“同”(以为高学历者必“明知”),强加于陈生之“异”,是“以己度人”,是“名不副实”。

公孙龙若见,必诘之:“高学历者,皆明知乎?若皆明知,则天下无惑矣!若非皆明知,则‘高学历’非‘明知’之‘名’也!”


三、 历物之意:今日适越而昔至

惠施“历物之意”有曰:“今日适越而昔至。”

此言时空之相对,名实之流转。今观昆明司法,亦有“今日之罪,即昔之非罪”之悖。

  • “昔至”:陈京元所转之文,或曾刊于《光明日报》,或曾播于央视,或曾存于新浪。彼时,此等“谣言”,堂皇于庙堂,流传于市井,无人问罪,反被推崇。

  • “今适”:同一文,同一图,同一言,今日在陈京元之手,则成“铁证”,成“罪愆”,成“寻衅滋事”。

此非“文”变,非“图”变,乃“时”变、“势”变、“名”变也!昨日之“白”,今日之“黑”;昨日之“是”,今日之“非”。司法者不究“实”之未变,唯随“名”之流转,是“今日适越而昔至”之“名实相诡”!

葛斌检察官竟言:“未核实,亦不欲核实。本官觉得是谣言,便是谣言!” ——此非“历物”,乃“造物”也!彼以“觉得”为尺,丈量天下之“名实”,是“白马可为马,亦可为牛”,是“坚白可离,亦可合”,全凭其“心之所欲”。此非名家之辩,乃“名”之暴政!


四、 指物论:物莫非指,而指非指

公孙龙《指物论》曰:“物莫非指,而指非指。”

“指”者,概念、名称也;“物”者,实体、事实也。“物”皆可被“指”(命名),然“指”(名称)本身非“物”(实体)。

今观昆明之“证据锁链”,正是“指非指”之绝佳例证。

  • “物”:陈京元之电脑、硬盘、手机缓存、社交账号记录——此皆“物”,是实体。

  • “指”:警方之《梳理情况说明》——此非“物”,是“指”,是概念,是主观认定。

司法者以“指”(《梳理情况说明》)代“物”(客观证据),以“指”定“物”(将艺术定为“侮辱”,将评论定为“谣言”),是“指非指”之谬!彼等之“证据锁链”,非“物”之链,乃“指”之链,是“名”之链,是空中楼阁,是皇帝新衣!

陈京元血书痛斥:“所谓‘铁证’,不过是捕风捉影、费尽心机为我罗织的厚厚几本见不得人的所谓‘犯罪铁证’。” ——此言得之!彼等所罗织者,非“物”,乃“指”;非“实”,乃“名”。


五、 通天下一气:罪与非罪,气通于理

惠施曰:“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 又曰:“连环可解也。”

天下万物,本为一体,名实之分,如连环相扣,可解而不可执。

陈京元之“罪”,非其行有亏,乃其“名”被执。司法者执“寻衅滋事”之“名”,套陈生“转发”之“实”,如执连环,不解其扣,强扭为罪。

然“理”通于“气”,“名”通于“实”。陈生之“理”何在?

  1. “理”在“无实”:无“明知”之证,无“混乱”之果。

  2. “理”在“无名”:“艺术”非“谣言”,“评论”非“攻击”。

  3. “理”在“通气”:其言也,与《光明日报》同;其行也,与万千网民同。天地一气,何独罪陈生?

司法者不解“连环”,不通“一气”,唯知“执名”,故其“罪”如连环,不解自缚;其“名”如坚白,不离自乱。


结语:名固当正,实不可欺

故曰:

“罪”者,实也,非“名”也。
“转发”者,名也,非“罪”也。
以“名”为“实”,是“白马非马”;
以“坚”为“白”,是“离坚白”之谬。
普、葛、李之流,不解名家之辩,徒以“名”乱“实”,以“指”代“物”,以“合同异”为“混同异”,终将自陷于“名实相诡”之泥淖,为天下笑!

陈京元之《血书》,字字如“离坚白”之刃,句句似“合同异”之辩,其“名”虽为“罪人”,其“实”乃为“智者”。待到“名正言顺”之日,此“连环”自解,“白马”自明 ——转发非罪,罪在构陷!

——名家门下走狗,观昆明狱事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