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基于诸子百家中的墨家哲学核心思想来评价陈京元博士一案,其批判的视角将集中在社会功利、实践效果、政治公平以及对人力资源的损耗上。
墨家思想的核心是 “兼爱”(无差别的爱)、“非攻”(反对非正义的战争)、“尚贤”(任用贤能)和 “节用”(节约资源,反对浪费)。墨家以其独特的功利主义和实践理性,来衡量一切政治行为的价值。
一、 “兼爱”之失:对贤能之士的无差别伤害
墨家核心思想:
“兼爱”要求统治者和民众对所有人施予无差别的爱和关怀,反对 “别爱”(差等之爱),即不能因为政治立场或阶级差异而区别对待公民。“尚贤” 则要求任用有德有能的人才。
对案件的评价:
对“贤”的摧残: 陈京元博士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曾与国内多个研究所工作多年”,是社会稀缺的高级人才(贤)。国家本应 “尚贤”,充分利用其才智。然而,司法机关却因为其微小的网络转发行为,动用国家暴力将其投入监狱,是典型的 “杀贤”和“弃贤”。
不义的别爱: 墨家会认为,司法机关对陈京元的对待,是典型的 “别爱”:他们偏爱维护自身的政治稳定,而无爱于个体的生命、自由和贡献。这种行为与 “兼爱”理念背道而驰,是墨家最反对的不义之举。
二、 “非攻”之失:对内施行非正义的暴力
墨家核心思想:
“非攻”反对的是一切非正义的、劳民伤财的、以强凌弱的侵略战争和暴力行为。墨家认为,战争不仅消耗资源,更破坏了社会秩序,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功利损失。
对案件的评价:
内部的“非攻”: 墨家会视警察的“粗暴破门而入逮捕”、法院的“枉法裁判”为一种对内施行的“非正义的暴力”。这种暴力:
非正义: 刑罚与罪行极度不相称,判决缺乏事实基础,公然以暴力手段压制言论和思想。
破坏社会功利: 案件的办理消耗了巨大的公共资源(警察、检察官、法官、监狱系统的人力、物力、时间),而所取得的 “功”(维护秩序),却远小于所造成的 “害”(社会争议、人心不服、学者受损)。
最大的功利损失: 在墨家严格的功利主义视角下,陈京元案的最大损失是公权力信誉和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不是陈京元的言论本身。这种“杀鸡用牛刀”的做法,完全违背了墨家的实践理性原则。
三、 “节用”之失:人力与财力的极端浪费
墨家核心思想:
“节用”反对一切铺张浪费、不必要的开支和耗费人力的活动。政治行为必须以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
对案件的评价:
司法资源的浪费: 墨家会细致地计算这起案件的社会成本:动用“一大队警察”进行抓捕;检察院、法院投入大量人力撰写“狗屁不通”的法律文书;耗费公帑供养陈京元博士在监狱中服刑一年八个月。
低效且反功利: 这些资源本可以用于 “兴天下之利”(如教育、医疗、公共建设)。然而,它们被用于 “兴天下之害”——制造冤案。从功利角度看,这种司法行为的投入产出比(ROI)为负,是典型的 “非节用” 行为,是政府对公共资源的极端浪费。
不创造效益: 陈京元博士作为高级人才,在监狱中无法继续其学术研究,这对整个社会的智力资本是一种间接的损耗。
四、 “明鬼”与“天志”之失:对正义的漠视
墨家核心思想:
墨家相信“天志”(上天的意志,即要求人兼爱和正义)和“明鬼”(鬼神的存在会惩罚作恶者)。虽然带有宗教色彩,但其核心是用一种更高的权威来约束统治者和司法的行为,要求他们伸张正义。
对案件的评价:
公然违背“天志”: 墨家会认为,司法机关 “枉法仲裁”、“造谣诽谤”等行为,公然违背了“天志”所要求的正义与兼爱。参与办案的公检法官员,将受到“天志”和“明鬼”的惩罚(尽管这是墨家式的道德约束,但在其哲学体系内是成立的)。
正义的缺失: 陈京元在《血书》中控告司法人员的种种恶行,正是对“正义”和“天志”的呼唤。墨家会支持这种控告,并认为统治者必须倾听这种呼声,否则会招致上天对国家的惩罚。
结论:对“不义、不功利”之治的批判
墨家对陈京元案的评价是:一个完全违背“兼爱”和“节用”原则、对社会功利造成巨大负面影响的“不义”之治。
墨家将不会像其他学派那样纠结于理念,而是会着眼于实际的社会后果和资源的耗费:
“爱人利物,非以自为也,以其有功于人也。”
翻译: 爱护他人、对事物有益,不是为了自己,而是因为它们对人有益处。
陈京元案的办理,对人无益,对社会无功,反而对贤能之士施加伤害,对公共资源进行浪费,是一种最不功利、最不正义的政治行为。墨家会主张,当局应立即 “节用”,释放陈京元,并对所有耗费公帑、制造冤案的官员进行惩罚,以 “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古风一则
墨子曰:圣王之为政,必先审其本。何谓本?曰: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今观昆明司法一案,当以此为准,察其利害,以断其是非。
或问曰:“陈京元博士转发域外之言,其罪何在?” 墨子曰:姑置其言之是非,先问其行之利害。陈京元一介书生,身无寸权,粉丝不足百。其转发之言,如投石于大海,未见其浪;如吹气于深谷,未闻其响。于国家之财用,无一毫之损;于万民之生产,无寸尺之碍;于社会之秩序,无一人之乱。然则,其行无害于天下,此可知也。
或问曰:“然则昆明有司之判决,其利何在?” 墨子曰:吾未见其利,只见其害。 其一,废天下之资源。动用公、检、法无数人力,耗费国家之钱粮,皆为一无害之书生,此非兴利,乃是重害也。以有用之财,为此无益之事,与筑无用之高台、奏奢靡之乐何异? 其二,损天下之贤士。陈京元,理学博士也,于国于民,本为有用之才。今有司不尚贤,不使能,反而以言罪之,囚于囹圄,使其不能尽其才智以利国家。此非尚贤,乃是贱贤也。贱贤而国欲强者,自古未之有也。 其三,乱天下之民心。夫司法者,所以明辨是非,定分止争也。今昆明有司,以主观之好恶,行不公之审判,则民心必疑,天下必乱。民不信法,则国无以为基。此非止乱,乃是生乱之源也。
墨子曰:天下之所以乱者,其说有三:曰爱有差等,曰言行不一,曰赏罚不当。 今昆明有司,亲其上而疏其民,爱其位而憎其言,此爱有差等也。其口称“依法治国”,其行则枉法构陷,此言行不一也。有功之贤士不赏,反加之以刑;枉法之酷吏不罚,反高居于堂上,此赏罚不当也。三者皆备,其乱何疑?
墨子曰: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上者用之,必得其方圆。 夫天志者,兼爱、非攻、尚贤也。天之视听,无所不见,无所不闻。彼普会峻之流,行不义之事于暗室之中,以为人莫知之。然天必见之,鬼必罚之。其所为者,上不合于天志,中不合于圣王之道,下不合于万民之利。如此,则其败亡,可翘足而待也。
故曰:兴天下之利,莫大于尚贤与兼爱;除天下之害,莫大于止枉法与不公。陈京元之案,当速平反,以安士人之心。枉法之吏,当速惩处,以正国家之法。如此,则国家之利兴,而天下之害除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