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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性立场、多重草稿模型与司法中的归因失败》

——丹尼尔·丹尼特 审视于理性、设计与责任的进化

我的认知科学与哲学同仁们,我们必须将陈京元博士一案,置于丹尼尔·丹尼特(Daniel Dennett)关于意向性立场(Intentional Stance)信念归因以及多重草稿模型(Multiple Drafts Model)的核心思想框架下进行评估。此案的司法判决,是国家权力对意向性立场的武断挪用,以及对 “责任”(Responsibility)这个进化产物的系统性误读

一、 意向性立场:司法的滥用

丹尼特认为,我们理解复杂系统(尤其是人)行为的最有效策略是采用意向性立场:将系统视为具有信念(Beliefs)欲望(Desires)的理性主体,并预测其行为。司法系统正是这种立场的制度性应用

  1. 理性原则的预设: 意向性立场预设了行为者(陈京元)在很大程度上是理性的,其行动是为了实现其欲望(如发表观点、学术批判)并基于其信念(如信息未造成混乱、系统论有效)。

  2. 司法裁决的非理性归因: 法院对陈京元的定罪,是对意向性立场的滥用。它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强制性地归属了一个最不宽容、最不合理的信念和欲望:即 “明知信息虚假”(信念)和 “意图扰乱公共秩序”(欲望)。

    • “高学历”与设计立场: 法院以“高学历”推定“明知”,实质上是从 “设计立场”(Design Stance)的低效回退。它将“高学历”视为一种功能设定(即 “应有”辨别真假的能力),并要求行为必须符合这种设计。然而,当行为不符合时,法院并没有诉诸更深层的“物理立场”(Physical Stance)去探究实际认知过程,而是直接跳回到最恶意的意向性归因,拒绝承认理性主体行为的复杂性和偶然性

二、 多重草稿模型与“明知”的谬误

丹尼特反对笛卡尔剧场(Cartesian Theater)式的单点意识。他主张多重草稿模型:意识和意向状态并非在某个时刻被 “敲定”的单一事件,而是大脑中多条并行的、不断编辑的“草稿”(Drafts),只有具有足够影响力和持续时间的草稿才成为“意识”或“意图”。

  1. “明知”的实在性缺失: 法院判决的核心——陈京元的 “明知”——试图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将一个单一的、确定的认知事件(“他知道这是谣言”)钉死。

    • 认知的流动性: 根据多重草稿模型,陈博士在转发时的认知状态可能是模糊的、并行的、非确定的(“信息可能有问题”的草稿 vs. “批判性转发”的草稿)。法院忽略了这种认知的流动性非确定性,武断地将一个单一、确定的“明知”草稿作为 “真相” 强加于事件之上。

三、 自由意志与责任的进化观

丹尼特是相容论者(Compatibilist),他认为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是进化而来的、有价值的“能力”,它使我们能够对未来的可能性做出合理的反应

  1. 责任归属的进化目的: 道德和法律责任的归属,其进化目的在于有效治理、鼓励理性、惩罚非理性以保护共同体

    • 归属的非有效性: 对陈京元的惩罚,未能实现 “鼓励理性”的进化目的,反而惩罚了批判、质疑和学术自由。这种归属不仅没有使社会 “更自由”,反而使其治理系统更加僵化和不理性

  2. “负责任的主体”的解构: 法院试图通过定罪,将陈京元塑造成一个 “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并恶意行事”的单一同质化主体。丹尼特的反本质主义心智观提醒我们:“自我”或“主体”并非一个内在的小人,而是一个由其所有特性和叙事构成的“叙事重心”(Center of Narrative Gravity)。 司法裁决粗暴地简化了陈京元的 “叙事重心”,将其复杂的意向性简化为单一、恶意的“犯罪意图”

四、 结论:对理性的科学式要求

陈京元案是对司法系统能否作为一个理性诠释者的科学式要求。

  1. 对透明度的要求: 丹尼特的哲学要求我们对心智、意图和行为的解释必须是透明的、可检验的、基于科学的。法院对“明知”的武断推定,未能提供任何透明、可检验的认知证据

  2. 对理性的坚持: 最终的评价是:法院在采用意向性立场时,系统性地违背了“理性原则”,对陈京元的主体性进行了不融贯的、非理性的归因。 这种失败使判决沦为一个低效的、不符合其进化目的(治理社会)的制度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