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语言哲学分支
语言哲学被认为是20世纪哲学的核心转向,它深刻地改变了我们思考哲学问题的方式。
一、什么是语言哲学?
简单来说,语言哲学 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不直接研究世界是什么(形而上学)或我们如何认识世界(认识论),而是将研究 语言本身 作为解决传统哲学问题的基础和途径。
它的核心问题是:语言如何与世界和我们的思想相关联? 更具体地说:
意义问题:词语和句子为何具有意义?意义是什么?(是它所指的对象?是使用它的方式?还是它在我们心智中的概念?)
指称问题:名称(如“亚里士多德”)如何指向世界中的特定对象?是依据描述还是直接指称?
真理问题:一个句子(如“雪是白的”)为真的条件是什么?
语言与思维的关系:思想是否依赖于语言而存在?
语言哲学的基本信念是:许多传统哲学争论(如关于存在、知识、真理的争论)实际上源于对语言的误用或误解。因此,在思考世界之前,必须先澄清我们用来描述世界的语言。
二、语言哲学的主要流派及代表人物
语言哲学的发展并非线性,其内部充满了激烈辩论。以下是几个最具影响力的流派和代表人物。
理想语言学派(逻辑语言分析)
核心思想:认为日常语言充满模糊、歧义和逻辑缺陷,是哲学混乱的根源。哲学的任务是 用数理逻辑的工具,构建一套精确、理想化的形式语言,以清晰表达哲学命题。
代表人物与理论:
日常语言学派(牛津学派)
核心思想:与理想语言学派相反,该学派认为日常语言本身是完美的,混乱源于哲学家 脱离具体语境对语言进行抽象误用。哲学的任务不是重建语言,而是 仔细分析日常语言的细微差别和具体用法,以“治疗”哲学疾病。
代表人物与理论:
指称与模态的讨论
核心思想:围绕名称如何指称对象展开的深入讨论,对形而上学和语义学影响深远。
代表人物与理论:
索尔·克里普克 :在《命名与必然性》中批判了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提出 历史-因果指称理论,认为名称是“严格指示词”,通过一个初始的“命名仪式”和历史因果链条来指称对象,而非通过描述。并区分了 先验/后验、必然/偶然 这两对概念。
三、语言哲学与法律的关系
语言哲学与法律的关系极为密切,因为 法律在本质上是一套由语言构成和驱动的规范体系。语言哲学的洞察为理解法律提供了强大的分析工具。
法律解释的核心:意义与模糊性
问题:法律条文由语言构成,而语言天然具有 模糊性 (如“合理”、“善意”、“武器”是否包括网络攻击?)。当法律出现模糊时,应如何解释?
语言哲学的贡献:
法律言语的行为性:立法与司法作为“行事”
问题:立法者颁布法律、法官作出判决,这些“说话”行为本身就是在创造权利、施加义务、改变社会关系。
语言哲学的贡献:
约翰·奥斯汀 的 言语行为理论 完美地解释了这一点。立法本身就是一种“以言行事”的行为(如“我宣布,《民法典》通过”)。法官的判决(如“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也是在执行一个言语行为。这促使法学家更关注法律语言在具体制度语境中的 语用效力。
法律事实的建构性:语言如何塑造“事实”
问题:法律中的“事实”并非纯客观的,而是通过法律程序(如证据规则、法庭辩论)被 建构 出来的。这个建构过程严重依赖语言。
语言哲学的贡献:
语言哲学(尤其是后期维特根斯坦)告诉我们,我们对世界的理解总是 在语言和概念的框架内 进行的。在法律中,一个行为是被认定为“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死”,取决于我们如何用法律概念去描述和界定它。语言在这里主动“塑造”了法律事实。
总结
语言哲学从“意义”、“指称”、“使用”等角度,为法律提供了深刻的元理论工具。它帮助我们认识到:
法律解释的本质是语义学和语用学问题。
法律运作的本质是一系列复杂的言语行为。
法律事实是通过语言和概念框架建构的产物。
因此,不理解语言哲学,就很难真正深入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及其运作中的核心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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