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L. A. Hart
基于赫伯特‧哈特( 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的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核心思想。
赫伯特·哈特是20世纪最重要的法哲学家之一,他的著作《法律的概念》重塑了法律实证主义传统。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通过一个描述性的社会学视角,将法律理解为一个由“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结合而成的、复杂的社会规则体系,并坚决主张“法律是什么”与“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两个问题在概念上是分离的。
他的理论体系宏大而精细,其核心要义建立在以下四大支柱之上:
一、核心命题: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哈特坚定地捍卫法律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他认为,法律的存在与内容是一个社会事实问题,可以通过观察和描述社会实践来确定,而无需进行道德判断。
核心论点:一条极不公正的法律(如种族隔离法),只要它是通过社会承认的有效规则产生的,它依然是 法律 。承认“恶法亦法”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服从它,而是让我们能更清醒地认识到,我们面临的是一个“这是法律,但它太不公正,所以我们应当抵制或修改它”的道德困境。
目的:这种分离旨在保持法学研究的客观性,并让我们对法律持一种批判性的态度,避免将法律与道德必然等同的“蒙昧主义”。
二、对奥斯丁“命令论”的批判
哈特的理论始于对其前辈约翰·奥斯丁“法律是主权者命令”理论的深刻批判。
批判内容:哈特指出,命令模式过于简单,无法解释现代法律系统的复杂性:
它无法解释 权力授予规则 (如订立合同、立遗嘱的规则),这些规则并非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而是为公民创设权力的工具。
它无法解释法律的 持续性问题 (如主权者去世后,法律为何依然有效)。
它基于“服从习惯”的模型过于被动,无法解释官员(尤其是法官) 主动接受规则作为行为标准 这一关键现象。
三、法律的规则模式: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
这是哈特理论的核心建构。他认为,法律体系的本质是两类规则的结合:
初级规则:
内容:直接规定公民义务和行为的规则,要求人们做或不做某事。例如,“不得杀人”、“必须纳税”。
特点:设定义务。
次级规则:
内容:是关于初级规则本身的规则。它规定了初级规则如何被识别、引入、修改和裁决。
特点:授予权力。哈特认为,一个从前法律世界(仅有初级规则)过渡到法律世界的关键,就在于次级规则的产生。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下三种:
承认规则:提供判断初级规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如“凡国会通过并经女王批准的文件即为法律”)。它是 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最终效力来源。
变更规则:授权个人或机构引入新的初级规则或修改旧的规则(如宪法授予立法机关立法权)。
裁判规则:授权机构对初级规则是否被违反作出权威性裁决(如宪法设立法院系统)。
法律体系的基础:承认规则不是一个书面条文,而是一种 社会实践,尤其体现在官员(特别是法官)识别和适用法律时所 一致接受并采用的共同标准。
四、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
哈特强调,要完整理解法律,必须考虑人们对规则采取的两种不同态度:
外在观点:一个旁观者仅仅观察规则作为规律性的行为,如“红灯时,大多数人会停车,否则可能被罚款”。这种观点只看到行为的 规律性 和 遭受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内在观点:规则参与者将规则接受为 行为的正当理由和批判性标准。他们不仅自己遵守规则,还会用规则来评价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例如,公民因“法律要求停车”而停车,法官因“这是我的职责”而适用法律。 法律的有效运作,依赖于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尤其是官员)对规则持有内在观点。
核心要义总结
理论维度 |
核心命题 |
关键概念与贡献 |
|---|---|---|
基本立场 |
必须严格区分 法律是什么 (实然法)与 法律应当是什么 (应然法),这是两个独立的问题。 |
分离命题、法律与道德 |
法律本质 |
法律是一个由 初级规则 (设定义务)和 次级规则 (授予权力)结合而成的 社会规则体系。 |
规则模式、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 |
法律效力 |
法律的最终效力源于一个社会性的 承认规则,它是官员在实践中一致接受并适用的终极标准。 |
承认规则、法律效力基础 |
方法论 |
理解法律必须同时考虑对规则的 外在观点 (行为观察)和 内在观点 (接受为理由)。 |
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 |
总而言之,哈特的核心思想是为法律提供一个 精妙且符合现代法律实践的现实主义描述。他成功地将法律从“主权者命令”的简单模型中解放出来,展现其作为一个复杂、自主的社会实践系统的特性。他的理论至今仍是法理学讨论的出发点,无论是支持者还是批评者(如德沃金),都必须首先认真对待他提出的框架。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