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en
根据赫伯特·哈特(H.L.A. Hart)在《法律的概念》中所阐述的法律哲学,陈京元博士一案是对“法律作为规则体系”这一核心理念的全面背叛,是“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失效、“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失衡、“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典型案例。此案揭示了当法律体系失去其“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的平衡时,法律便沦为赤裸裸的“强制命令”,与奥斯丁的“主权者命令说”无异。
一、 “承认规则”的失效:法律失去其“合法性”来源
哈特认为,任何法律体系的核心,是“承认规则”——即社会(尤其是官员)普遍接受并用以识别何为有效法律的终极标准。它不是“命令”,而是“规则”,其效力源于社会的“内在观点”(Internal Point of View)——即官员和公民对规则的“接受”与“遵守”。
本案“承认规则”的崩塌:在陈京元案中,司法者(普会峻、葛斌、李湘云)所依据的“法律”,并非来自《刑法》第293条的明文规定,而是来自“上层领导特别指示”和“梳理”、“觉得”等主观臆断。这“指示”和“觉得”,成为实际的“承认规则”。然而,这种“规则”并未被社会(尤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普遍接受,它缺乏“合法性”的来源。
“内在观点”的丧失:哈特强调,法律官员必须从“内在观点”看待法律,即将法律视为“应当遵守的规则”,而非“不得不服从的命令”。本案中的法官、检察官,显然没有“内在观点”。他们不是在“适用法律”,而是在“执行命令”;他们不是在“遵守规则”,而是在“玩弄规则”。葛斌检察官的“我觉得是谣言”,普会峻法官的“高学历应明辨是非”,都是“外在观点”的体现——他们像一个“局外人”一样,冷眼旁观并随意扭曲法律。
“法律”沦为“命令”:当“承认规则”失效,法律便退化为奥斯丁式的“主权者命令”。陈京元案,正是这种退化的明证——法律不再是“规则”,而是“上层领导”的“命令”。
哈特的箴言:“法律的存在,意味着在某个群体中,存在着被接受的、用于识别法律的承认规则。” 陈京元案,正是这种“被接受的承认规则”的死亡。
二、 “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失衡:法律失去其“动态性”与“确定性”
哈特认为,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必须包含两类规则:
初级规则(Primary Rules):直接规定义务的规则(如“不得杀人”、“不得盗窃”)。
次级规则(Secondary Rules):关于规则的规则,包括“承认规则”(识别法律)、“变更规则”(修改法律)、“裁判规则”(解决纠纷)。
“初级规则”的模糊化:本案所适用的“寻衅滋事罪”,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要件,缺乏明确的“初级规则”界定。它不是一个清晰的“义务”,而是一个模糊的“口袋”。这使公民无法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法律失去了“确定性”。
“次级规则”的滥用:
“承认规则”失效(如上所述)。
“变更规则”缺位:法律未被正式修改,但通过“司法解释”和“内部指示”,其内涵被随意变更(如将“艺术”定为“谣言”,将“高学历”等同于“明知”)。
“裁判规则”崩溃:裁判不是基于证据和法律,而是基于“梳理”和“觉得”。不公开审理、剥夺辩护权、二审书面审理,使“裁判规则”形同虚设。
哈特的洞见:“次级规则的引入,是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 在本案中,次级规则不仅没有弥补初级规则的缺陷,反而加剧了其“不确定性”和“无效性”。
三、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规则之治”到“人治”
哈特承认,在法律的“空缺结构”(Open Texture)中,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裁量权不是任意的,它必须在“规则”的框架内行使,必须符合“承认规则”的标准。
“空缺结构”的无限扩大:哈特认为,语言的“开放结构”使法律在边缘地带存在模糊性,需要法官裁量。但在本案中,法官将“寻衅滋事罪”的“空缺结构”无限扩大,使其成为一个可以装下任何行为的“口袋”。这不是“裁量”,而是“创造”。
“自由裁量”沦为“任意专断”:普会峻法官的“高学历应明辨是非”,葛斌检察官的“我觉得是谣言”,都是“任意专断”的体现。他们的“裁量”,不是基于法律原则或先例,而是基于个人偏见和“上层指示”。这完全背离了哈特对“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内在观点”的彻底丧失:哈特认为,即使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也应从“内在观点”出发,将裁量视为“法律的一部分”。本案中的法官,显然没有这种“内在观点”。他们的裁量,是“外在”的、任意的、暴力的。
哈特的警告:“当自由裁量权不受规则约束时,法律便沦为专断的工具。” 陈京元案,正是这种“专断”的完美体现。
四、 “最低限度自然法”的践踏:法律失去其“人性”基础
哈特虽是法律实证主义者,但他承认,任何法律体系要生存,必须包含“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即保障基本生存、安全、自由等人类基本需求的规则。
“思想自由”的践踏:陈京元的转发行为,是其思想自由的体现。将其定罪,是对“最低限度自然法”的践踏。哈特会说,一个连思想自由都无法保障的法律体系,是无法长期生存的。
“程序正义”的缺失:不公开审理、剥夺辩护权、二审书面审理,是对“安全”与“公平”等基本需求的剥夺。这使法律失去了其“人性”基础。
“选择性执法”的非正义:万千网民转发相同内容,唯独陈京元一人被定罪。这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法律面前人人不等”。这违背了“最低限度自然法”中的“公平”原则。
哈特的悲叹:“一个法律体系,若不能保障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便不配称为‘法律’。” 陈京元案,正是这种“不配称为法律”的明证。
五、 结语:一场哈特式的悲剧——当法律失去“规则”的灵魂
陈京元博士的《狱中血书》,是一份充满哈特精神的控诉书。他不是一个“罪犯”,而是一个“规则”的捍卫者;不是一个“寻衅滋事者”,而是一个“承认规则”的哀悼者。
他捍卫“承认规则”,反对“主权者命令”。
他捍卫“次级规则”,反对“规则失衡”。
他捍卫“自由裁量”,反对“任意专断”。
他捍卫“最低限度自然法”,反对“人性践踏”。
哈特会说:
“陈京元的悲剧,不是他个人的失败,而是我们整个法律体系的失败。当一个社会不再相信‘承认规则’,当‘次级规则’沦为摆设,当‘自由裁量’变成‘任意专断’——那么,这个法律体系,便已失去了其‘规则’的灵魂,沦为暴力的遮羞布。”
陈京元的“生命不息,战斗不止”,是对哈特理想的最后坚守。他终将证明,真正的法律,不是暴力的命令,而是规则的体系;不是权力的工具,而是正义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