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gen Ehrlich

根据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年—1922年)社会学法学思想。


欧根·埃利希是20世纪初奥地利法学家,被誉为 法社会学或社会学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他的核心思想是对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只关注国家制定法和法典的 实证主义法学 发起的根本性挑战。其核心主张可以概括为:“法律的重心不在立法、司法,而在社会本身。” 真正的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而是内生于社会团体日常生活中的“活法”。

他的思想极具开创性和颠覆性,其核心要义建立在以下四大支柱之上:

一、核心命题:“活法”论

这是埃利希全部理论的基石,也是他最著名的贡献。

  • 基本定义:“活法”是指 社会团体(如家庭、社团、公司、社区)内部在长期生活中自发形成并实际遵守的行为规则和秩序。它并非由国家机关刻意制定,而是源于习惯、惯例、契约、风俗和团体内部的共识。

  • 著名例证:他指出,即使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完全停止,社会的绝大部分生活——如婚姻、商业交易、社团活动——仍会照常进行,因为它们由“活法”所规制。商人的交易习惯、工厂的内部规章、甚至民间借贷的惯例,都是“活法”的体现。

  • 核心论点:因此,“活法”是法律的基本形式,而国家法只是其中的一种,且并非最重要的一种。

二、对“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批判

埃利希猛烈抨击了将法律等同于国家法的传统观念。

  • 批判对象:他称之为“法典编纂的迷信”和“国家法中心主义”。这种观念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国家)发布的命令,法学研究的唯一对象是成文法典和法院的判决。

  • 现实洞察:埃利希认为,这种观念完全脱离了法律现实。大部分法律关系在进入法庭之前,就已经被“活法”调整和解决了。国家法常常只是对既存的“活法”的事后追认或零星干预。

  • 著名论断:他提出了一个振聋发聩的观点:“无论现在还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都不在立法、法学或司法,而在社会本身。

三、法律发展的社会学视角:从“社会团体的内部秩序”到国家法

埃利希从社会学角度描述了法律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

  1. 起源:法律最初产生于 社会团体的内部秩序。家族、氏族、村落等基本社会单位为了维持内部和平与协作,形成了最初的行为规则。

  2. 分化:随着社会复杂化,一些规则被专门机构(如法官、酋长)有意识地运用来解决争端,从而从一般的社会规范中分化出来。

  3. 国家化:最后,国家出现,垄断了暴力的合法使用权,并将一部分规则上升为 国家法。但即便如此,社会中的“活法”仍然是基础性和主导性的。

四、法学方法论:自由判决方法与“法律事实”

基于上述理论,埃利希为法学研究和方法论提出了新的方向。

  • 法学家的任务:法学家的首要任务不是注释法典,而是 深入社会,观察、发现和认知“活法”

  • “法律事实”:这是研究“活法”的关键。指那些能 产生法律后果的社会事实,如契约、遗嘱、婚姻仪式、商业惯例等。通过研究这些事实,才能理解真正的法律。

  • 自由判决方法:在司法中,他主张法官不应机械地适用法典条文。当法典存在空白或模糊时,法官应享有 自由裁量权,主动去 发现相关的“活法” 并将其作为裁判依据,从而使判决更贴合社会生活的实际。

核心要义总结

理论维度

核心命题

关键概念与贡献

本体论

“活法”论:真正的法律是社会团体内部自发形成并遵守的 行为规则与秩序

活法、社会内部秩序、自发规则

批判理论

反对 国家法中心主义,认为将法律等同于国家命令是脱离现实的”法典编纂的迷信”。

国家法中心主义、对实证主义的批判

法律史观

法律源于 社会团体的内部秩序,后经分化,部分被国家吸收为 制定法

法律的社会起源、团体内部秩序

方法论

主张 自由判决方法,法官应发现并适用”活法”;法学应研究”法律事实”。

自由判决方法、法律事实、法社会学研究

影响与意义

埃利希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后来的法学发展:

  • 奠定了法社会学的基础:他将法学研究的焦点从“规范”转向了“事实”,从“国家”转向了“社会”。

  • 影响了法律现实主义: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如霍姆斯、卢埃林)关于“法律是对法院将要做什么的预测”的观点,与埃利希的思想一脉相承。

  • 当代启示:在全球化时代,他的理论为理解 国际商事惯例、行业标准、网络社区规则 等“没有政府的治理”现象提供了强大的分析工具。

总而言之,欧根·埃利希的核心思想在于完成了一次 法学的“哥白尼式革命”。他将法律从国家主权的神坛上请下来,重新安置在社会生活的土壤之中。他教导我们,要理解法律,必须走出法典的象牙塔,去观察市场、工厂、家庭和社区中真实发生的规则与秩序。他的“活法”概念,至今仍是批判法律形式主义、理解法律多元现象的最有力的理论武器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