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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的法”与制度法的裂隙 —— 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社会学法学视角下的陈京元博士案件评析
一、引言:从“社会事实”到“法的生命”
奥地利法学家 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 是社会学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他在《活的法》(Living Law)中提出:
“法的中心不在立法、法院或行政命令中,而在社会本身。”
在他看来,法律的生命在于其社会实践中的运行状态,而不是单纯的成文法条或法院判决。 若法律的适用脱离了社会生活的真实需求,它将失去正当性与活力。
以此为理论起点,陈京元博士案件可被视为一个典型的“法律与社会事实脱节”的案例: 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名处罚一位学者的网络言论,却未能识别社会舆论、文化语境与公民表达的真实性质。 这一现象正体现了埃利希所批评的——制度法(Norms of Decision)与社会活法(Living Law)之间的断裂。
二、制度法与“活的法”的冲突:从法律文本到社会现实
埃利希指出,任何社会都存在两种并行的法:
国家制定的法(Positive Law)——由立法机关与法院形式化确立;
社会生活的法(Living Law)——由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形成的行为规范、价值信念与共识秩序。
在陈京元案中,国家机关以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为定罪依据,形式上属于合法适用国家制定法; 但若从社会学意义上观察,该行为与“扰乱公共秩序”的现实后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联。
陈博士的网络行为——转发公共信息、表达观点——在社会互动中早已被视为正常、合法的公共表达行为,属于社会的“活法”范畴。 当制度法未能理解社会成员的实际行为逻辑,而将抽象条文机械套用, 它便脱离了“法的社会基础”,成为埃利希所说的“僵死法”(Dead Law)。
换言之,本案的矛盾在于:
法律条文在社会生活中丧失了社会认同的功能,却仍被作为国家制裁的工具加以使用。
三、社会秩序的真实结构:法律应服务于社会整合,而非制造撕裂
埃利希主张,社会的秩序主要来源于自发的社会规范与群体伦理,而非国家强制力。
“社会的平衡,不是通过惩罚实现的,而是通过共识维系的。”
从这个角度看,陈京元博士的转发行为并未破坏社会平衡,反而是公民参与公共话语、实现社会沟通的表现。 真正破坏社会秩序的,是司法系统对这种日常行为的过度刑事化处理。
这种现象表明,当国家法律与社会舆论之间缺乏协调机制时,法律不再是社会整合的力量,而成为制造社会分裂与不信任的根源。正如埃利希所指出:
“当国家的法律脱离了社会的活法,它就不再是法,而是政治命令的外壳。”
陈京元案反映的不是“社会秩序的混乱”,而是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脱节。 这正是社会学法学所要揭示的结构性失衡。
四、司法官僚化与法律的社会功能退化
埃利希批评传统法学过于依赖法院与官僚机构的权威,忽视了社会关系本身的规范力量。 他认为,真正的法官应当是“社会事实的观察者”, 其判断不仅要符合法条逻辑,还要反映社会生活的常识、习惯与价值取向。
在陈京元案件中,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表达问题时, 没有深入理解数字社会的传播逻辑、公众心理与信息生态, 而是以静态、威权式的判断模式处理动态、开放的社会现象。
这种官僚化司法倾向导致两种后果:
形式理性取代了社会理性——“依法”成了形式上的正当性掩护;
社会信任的瓦解——公众对法治的信仰被削弱,转而将司法视为政治控制工具。
埃利希指出:“当法院不再反映社会常识时,社会将以非正式的道德法取而代之。” 从这一意义上说,陈京元案件所激起的公众讨论,正是一种社会自我修复机制的显现。
五、重建法与社会的动态平衡:从“规范体系”到“生活世界”
依据社会学法学的精神,法治的进步不是立法数量的增加,而是社会合法性的重建。 陈京元博士案件提醒我们: 法治中国的未来,不仅要“依法”,更要“合情、合理、合社会之理”。
为此,应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反思与改进:
法律体系的社会感应性(Social Sensitivity) 法律应及时回应社会变迁与技术发展,在数字时代重塑表达权边界与网络传播标准。
司法裁量的社会参与性(Participatory Justice) 司法判断应引入社会语境分析、专家评估与公众评议机制,使裁决结果具有社会可接受性。
法治文化的共识化(Consensus-oriented Legitimacy) 国家应通过开放教育与舆论对话,让法律成为社会信任的象征,而非恐惧的来源。
当法律重新回到社会生活之中,它才能真正成为埃利希所说的——
“一种自下而上的秩序,一种从人民生活中生长出来的正义。”
六、结语:活的法与社会良知的回归
陈京元博士案件,不仅是一个个体的不幸事件,更是社会法治结构的一面镜子。 它揭示了制度法与活法之间的裂隙,也呼唤着法治中国的自我更新。
埃利希告诉我们:
“法律的生命不在法典,而在生活。”
真正的法治,不是冰冷的规范体系,而是人民共同体的伦理共识。 当法律能倾听社会的声音、理解公民的行动、尊重思想的差异, 它才真正具备了文明的温度与正义的灵魂。
总结性判断: 从欧根·埃利希的社会学法学视角来看,陈京元博士案件的核心问题不在于法律条文本身,而在于制度法脱离社会活法、司法理性背离社会理性。 唯有通过恢复法律与社会的互动、让“活的法”重新主导法治精神,中国的司法实践才能从惩罚性权威转向理性化信任的秩序建设。
引用参考:
Eugen Ehrlich, Grundlegung der Soziologie des Rechts (1913)
《活的法》(Living Law)概念解析
“法律若不反映社会的良知,便只是暴力的文饰。” —— 欧根·埃利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