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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欧根·埃利希社会学法学理论视角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是社会学法学的奠基人,其核心理论是“活的法”(living law),认为真正的法源于社会规范、习惯和实践,而非国家颁布的正式法(positive law)。 正式法只有在与社会现实规范一致时才有效,否则无效或无效力;法学应从社会学视角研究“法律秩序”(legal order)的动态生成,强调法官作为社会规范的辨识者和应用者,推动法律与社会变革的协调。 陈京元博士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从埃利希理论审视,不仅暴露了正式法(刑法第293条)与社会“活的法”的深刻脱节,更揭示了司法实践忽略社会规范多元性,导致法律秩序的僵化和失效。以下从理论关键维度进行评价。
一、正式法与“活的法”的脱节:判决忽略社会规范的生成与效力
埃利希理论的核心是“活的法”源于社会互动、习惯和价值共识,是法律的真实基础;正式法若脱离社会现实,则丧失效力。 社会规范(如言论自由的习惯)优先于国家规范,法官应通过社会学调查辨识“活的法”。
陈京元案中,判决将转发内容(如川普演讲、哈耶克经济学批判)一律定为“虚假信息”和“扰乱秩序”,无视当代中国社会规范中对学术争鸣、国际信息交流的默许(如无数网友转发未究)。 这忽略了“活的法”——网络时代言论多元的习惯规范(如X平台上类似帖子的自由传播),使正式法(寻衅滋事罪)脱离社会现实,成为僵化工具。埃利希会视此为“规范错位”:正式法未反映社会秩序的动态生成,导致法律效力虚弱,判决仅具形式价值,而非社会约束力。
二、法官角色失效:普会峻未履行社会学辨识与变革功能
埃利希视法官为“活的法”的应用者,通过社会学视角调解正式法与社会规范的冲突,推动法律变革。 法官应调查社会事实,避免主观推定,确保法律适应社会发展。
普会峻法官以“高学历应辨是非”推定故意,将艺术表达(如“习近平跪川普”漫画)定为“侮辱”,未进行社会学调查(如转发习惯的网络规范或艺术多元解读)。 这违背了埃利希对法官的期待:未辨识“活的法”中的言论自由规范(如宪法第35条的社会实践),而是强化正式法的刚性,导致判决脱离社会语境。现代应用中,此案类似埃利希批判的“国家法霸权”,法官未能推动变革,反而固化规范冲突,阻碍法律向社会现实的适应。
三、法律多元主义被压制:案件反映规范冲突而非统一秩序
埃利希的法律多元主义理论认为,社会中存在多重规范体系(如国家法、习惯法、职业规范),法律秩序是这些规范的动态平衡。 正式法应协调而非消灭多元规范,促进社会和谐。
陈京元案中,判决将国际学术规范(如哈耶克批判的经济学争鸣)和网络习惯规范(如转发外交帖子的自由)一律斥为“谣言”,压制了多元规范的互动。 这反映了规范冲突:正式法(刑法)与“活的法”(学者探究习惯)对抗,导致社会分裂而非统一秩序。埃利希视角下,此判决失效,因为它未调解冲突(如通过专家证言评估转发的影响),而是强化国家法单极,违背了法律作为“社会秩序力量”的本质。
结语:埃利希理论下的判决“死法”警示——呼吁社会学法学的复兴
从埃利希社会学法学理论审视,陈京元博士案件是一典型“死法”案例:正式法脱离“活的法”,导致判决的社会效力虚无,暴露了司法在网络时代规范多元中的适应危机。此案警示:唯有复兴社会学法学,法官通过调查“活的法”调解冲突,方能实现法律的真正秩序功能,推动现代司法向社会现实的动态融合。否则,正式法将如埃利希所忧,成为脱离社会的“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