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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伯特·哈特(H. L. A. Hart)是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是分析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的代表人物。哈特的核心思想是: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法律的有效性仅取决于它是否符合社会认可的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即该规则是否被社会主要官员接受为最终和最高的检验标准,而与该法律内容的道德或正义性无关。
然而,哈特的理论也为法律的 “空洞核心”(Penumbra of Doubt) 留下了空间,即法律规则在适用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模糊不清的灰色地带。
我们将从哈特法律实证主义的三个核心要素,对陈京元博士的案件进行评价:
一、 评估法律的有效性(Primary Rules and Rule of Recognition)
核心问题: 昆明法院的判决是否是有效法律的适用?
承认规则的满足: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寻衅滋事罪)和《刑事诉讼法》无疑是通过了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并被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所接受和认可的。
哈特视角: 从纯粹的法律实证主义角度来看,只要该判决是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则(即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并由具有合法权限的官员(法院法官)做出的,那么该判决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即便其内容或后果被认为是不道德或不公正的。哈特会强调:“这是一个法律判决,因为它来自法律系统。”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哈特视角: 陈博士及其辩护方对判决的控诉,例如“缺乏公平”、“侵犯人伦”、“非正义”,都属于道德批判。哈特会指出,这些道德缺陷虽然重要,但并不影响判决作为法律规范的有效性。法官李湘云不理会道德或公平的抗辩,而仅专注于法律的既有条文和证据链,在实证主义者看来,这正是法律与道德分离的体现。
二、 评估规则的空洞核心(Penumbra of Doubt)
核心问题: “寻衅滋事罪”在网络言论中的适用,是否落入了哈特所说的法律 “空洞核心”?
“开放的结构”(Open Texture):
哈特承认,语言的限制和事实的不可预测性使得所有规则都具有开放结构。这意味着法官在遇到边缘案件时,必须行使有限的自由裁量权,制定新的规则来解决模糊地带。
本案的模糊性: “寻衅滋事罪”的三个关键要素——“虚假信息”(观点/事实的界限)、“明知”(推定/确知的界限)、“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量化标准的模糊)——在网络言论环境下,都是极度模糊的。
哈特视角: 昆明法院将陈博士的“转发行为”和“高学历”强行纳入“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法官在处理这个 “空洞核心”案件时,运用自由裁量权所做出的 “立法选择”。虽然这种选择可能缺乏效率或道德,但它是在现有法律框架的边缘进行的合法扩展。
裁量权的限制:
哈特虽然允许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他假设法官会遵循法律的基本目的性。如果法官的裁量结果明显荒谬或专断,则会引发质疑。
实证主义的批判: 从哈特理论框架内部,对该判决的批判不是其“不道德”,而是其逻辑推导的缺陷:即法官对 “严重混乱” 这一关键事实要素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如果判决连基本的 “事实与证据” 之间的逻辑链都无法维持,那么即使是最坚定的实证主义者,也难以辩护其裁量权的合理性。
三、 评估次级规则的失败(Secondary Rules)
哈特认为,一个成熟的法律系统不仅有初级规则(义务规则,如刑法),还必须有次级规则(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以解决初级规则的缺陷。
审判规则的缺失:
哈特视角: 案件中暴露出的 “举证责任倒置” 和 “二审不开庭实质审查” 问题,是 次级规则(审判规则/程序规则) 未能发挥作用的表现。
审判规则旨在确保法律得到公正和一致的适用。当二审法官李湘云拒绝实质审查、拒绝理会核心抗辩时,这表明法律系统赖以有效运行的程序保障机制(即次级规则)被架空或滥用。
总结
基于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对陈京元案的评价是:
法律有效性: 尽管判决在道德和正义上存在严重缺陷,但它仍被视为一个有效的法律判决,因为它符合中国的承认规则。
裁量权的扩张: 判决是法官在“寻衅滋事罪”的空洞核心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这种裁量选择性地将高学历和低危害行为定罪,体现了法律规则的开放结构在实践中被用于服务政治目的。
系统性缺陷: 案件最大的问题在于次级规则(程序正义)的失效和滥用,导致法律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和预测性。
哈特的理论虽然可以解释该判决 “为什么是法律”,但对判决的 “好坏” 不做道德评判。然而,一个好的法律实证主义者仍会指出,这种对 模糊规则的过度扩张性裁量,以及对 程序规则的蔑视,会严重威胁到法律系统的 稳定性和可接受性,最终损害法律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 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