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基于 日常语言学派(Ordinary Language Philosophy, OLP) 的哲学视角,我们将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评价。日常语言学派主要关注词语在具体社会语境中“如何被使用”(Use),而非其抽象的“意义”(Meaning)。代表人物如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认为,法律、学术、日常交谈都是特定的“语言游戏”(Language-Games)。
OLP 认为,法律问题往往源于司法话语脱离或滥用其在特定“语言游戏”中的常规用法。此外,根据奥斯汀(J.L. 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法律陈述不仅仅是描述事实(Constative),更是在用语言做事(Performative)。
日常语言学派视角下的陈京元案评价
一、 语言游戏的冲突与错位
陈京元的转发行为发生于学术-社交媒体语言游戏中,该游戏的目的在于表达观点、交流信息、进行批评和讨论。而法院的判决则属于刑事-司法语言游戏,其目的在于惩罚、定罪和维护秩序。
法院的关键错误在于,它试图用司法语言游戏的规则,强行去解释和惩罚社交媒体语言游戏中的表达,造成了语言游戏的冲突与错位。
二、 核心法律词语的滥用与异化(Misuse and Infelicity)
法院在判决中对关键法律词汇的使用方式,严重脱离了其在法律和日常语境中的常规用法,导致其言语行为 “不当”(Infelicitous)。
“虚假信息”(False Information)的语义泛化
常规用法(日常/法律): 在常规语言游戏中,“虚假信息”被用来指代可证实的事实性错误(e.g., “张三偷了李四的钱”但事实未发生)。
法院用法(本案): 法院将政治观点、讽刺艺术、学术评论和情绪表达等不可验证的文本,一概标记为“虚假信息”。
OLP 批判: 法院此举是一种对“虚假信息”这一词语的语义暴力(Semantic Violence)或滥用(Abuse)。它强制扭曲了词语的**“意义即使用”(Meaning as Use)原则,使得批评、艺术和思想的表达被非法地纳入刑法惩罚范畴。法院实际上不是在描述“虚假信息”,而是在用“虚假信息”这个词语符号来执行定罪的权力**。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Severe Disruption)的空洞化
常规用法(日常/法律): 无论是在日常交谈还是严格的法律语境中,“严重混乱”一词的使用必须依赖于可观察的、具体的后果(e.g., 发生群体性事件、交通瘫痪、机构关闭)。
法院用法(本案): 判决书使用该词语时,没有提供任何实指(No Referent)。法院的陈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本身是一个空洞的、不当的言语行为。
OLP 批判: 当词语的使用脱离了它在现实中的先决条件(Felicity Condition),它就失去了其描述性和规范性力量。法院的陈述不是在描述现实中的混乱,而是在司法文本中“执行”(Perform)混乱,以合理化其最终的惩罚性言语行为。
“高学历”对“明知”(Scienter)的非法置换
法院用法(本案): 法院使用“高学历和知识水平”来推定被告“明知”所转发内容虚假。
OLP 批判: 在刑事法律游戏中,“明知”是用来描述个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通过规范的证据规则来建立。而“高学历”在法律游戏中是用来描述能力而非主观故意。法院用身份状态(高学历)来执行主观故意的言语行为,违反了法律语言游戏本身的常规和规则,构成了不当的言语行为。它创造了一种不符合逻辑、不被接受的**“地位即有罪”**的言语规则。
三、 判决书的失败性言语行为(Unhappy Performative)
根据奥斯汀的理论,一个言语行为虽然完成了发声(Illocutionary Act),但如果其前提条件(felicity conditions)或程序规则(procedural rules)被违反,则该行为是失败的(Unhappy)或不当的(Infelicitous)。
本案的失败性: 法院最终的判决(即最终的言语行为:定罪与量刑)是失败的。尽管判决书成功地在文本上完成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行动(Illocutionary Force),但由于其前提——“虚假信息”和“严重混乱”——是基于对法律词语的滥用而建立的,判决的基础是非法的、不当的。
最终效果: 这种失败的言语行为产生的效果(Perlocutionary Effect)是社会正义感的崩塌。因为它以不当的方式使用法律语言,使得法律文本与公众的 “常识语言游戏”完全脱节,破坏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共识性语言游戏的合法性基础。
结论:语言的败坏即法治的败坏
从日常语言学派的视角看,陈京元案并非仅仅是法律的误判,更是法律语言的彻底败坏。
司法机关通过扭曲和滥用“虚假信息”、“严重混乱”等核心词汇的常规用法,创造了一个语言上的幻象,并将个体囚禁于这个幻象之中。
最终评价: 陈京元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机关放弃了法律作为一种严谨的、规范的语言游戏应有的克制和精确性,转而将法律语言武器化。这种对日常和法律语言的滥用,正是法治精神瓦解的语言学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