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意义、语境与事实-价值二分法的失效:陈京元案件的内部实在论批判》
——希拉里·普特南 透视于语言共同体、实在论与地方性知识
我的实在论同仁们,我们必须将陈京元博士一案置于希拉里·普特南哲学思想的核心关注点下:即意义(Meaning)的外部性、内部实在论(Internal Realism)对事实-价值二分法(Fact-Value Dichotomy)的批判,以及知识的地方性与语境性。此案的司法判决,是国家权力对语言共同体的武断侵犯,也是对价值客观性的系统性否定。
一、 语义外部主义与“谣言”的公共意义
普特南通过“孪生地球”思想实验,提出了语义外部主义(Semantic Externalism):词语的意义不是纯粹存在于说话者“头脑中”的,而是由外部环境、语言共同体和因果链决定的。
“谣言”的公共检验性: “谣言”一词的意义,不是由法官或警察的个人主观意图决定的,而是由整个社会语言共同体对信息的公共检验和因果链决定的。
司法裁决的内部主义错误: 法院对“明知”的推定,特别是以 “高学历”推定陈博士头脑中存在“确定信息为虚假”的认知状态,正是陷入了普特南所批判的语义内部主义的错误:它试图将意义和判断固定在个体的主观心理状态中,而忽视了外部环境的决定作用。
“严重混乱”的外部指称失败: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必须指向外部世界中实际发生的、可观察的后果。
外部实在的反驳: 陈博士的实证观察(贴文仍在,无人问津)证明了 “严重混乱”这个能指在外部世界中未能成功指称任何实在的对象。司法机关的定罪,是建立在一个与外部实在脱节的、纯粹内部的、虚构的判断之上,违背了语义外部主义对意义与外部世界联系的要求。
二、 内部实在论与“地方性知识”的压制
普特南的内部实在论主张,真理和知识是客观的,但它们总是概念框架(Conceptual Scheme)依赖的。真理存在于人类的实践、语境和目的之中。
概念框架的冲突: 陈京元案是 “国家权力/法律框架”与“学术/批判框架” 之间的冲突。
批判知识的地方性: 陈博士提出的 “复杂系统理论”,是一种高度语境化的、地方性的科学知识。他用这个框架来分析网络信息的流动和危害。司法机关对他的判决,体现了国家权力框架对一切异质的、地方性知识的排斥和压制。国家要求所有知识必须服从于单一的、普遍的“法律解释”框架。
对“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回归: 普特南批判形而上学实在论及其逻各斯中心主义。然而,法院的判决正是逻各斯中心主义在司法场域的回潮:它试图以国家法律作为唯一的、绝对的、无语境的“理性之声”,来否决陈博士基于语境、实践和理性分析所获得的真理。
三、 事实-价值二分法的失效与司法伦理
普特南坚决反对事实(Fact)与价值(Value)的绝对二分法,认为伦理判断和认知判断是相互交织、不可分离的。
司法裁决的价值负载: 法院对“寻衅滋事”的定罪,并非一个纯粹的“事实判断”(如“他转发了”),而是一个高度价值负载的判断(即“这种转发是错误的、有害的、应受惩罚的”)。
拒绝伦理责任: 二审法官对核心抗辩的静默和回避,试图将裁决伪装成一个价值中立的、纯粹事实的“程序决定”。这种行为正是利用虚假的事实-价值二分法,来逃避程序正义、言论自由等内在价值的伦理责任。
四、 结论:批判实践与语境的回归
陈京元案警示我们,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承认知识、真理和意义的语境依赖性,并允许不同概念框架进行对话。
司法机关的判决是对外部实在和公共意义的失败指称,也是对批判性地方知识的武断排斥。我们必须回归到普特南所倡导的、基于实践和共同体的理性批判,来重建一个公正、多元、尊重语境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