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范畴错误、逻辑地理学与“寻衅滋事”的语义迷雾》
——吉尔伯特·赖尔 揭示于语言的误导与法律的概念谬误
我的概念分析同仁们,我们必须将陈京元博士一案视为吉尔伯特·赖尔(Gilbert Ryle)哲学的一个教科书式的案例,来揭示法律语言中潜藏的 “范畴错误”(Category Mistake)和“系统性误导表达”(Systematically Misleading Expressions)。此案的症结不在于事实不清,而在于法律概念的逻辑类型(Logical Type)被粗暴地错置。
一、 范畴错误:在“行为”中寻找“幽灵”
赖尔最著名的理论是范畴错误,它批评笛卡尔式二元论将心灵(Mind)视为与身体(Body)并列的、但在逻辑上属于不同范畴的“机器中的幽灵”(The Ghost in the Machine)。
“寻衅滋事”的幽灵: 法院对陈京元的定罪,犯下了典型的 “司法范畴错误”。
逻辑类型 A(可观察的行为): 陈京元的 “转发”、“评论”、“学术争论”等行为。这些是公开的、可观察的、可描述的“做”(Doing)的活动。
逻辑类型 B(虚构的内心实体): “恶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意图”等心理状态。法院的判决拒绝将“恶意”视为行为的某种“方式”(Manner)或“处置倾向”(Disposition),而是将其视作一个独立存在的、隐藏在行为背后的“实体”(Entity)。
司法对“意图幽灵”的执着: 法院并没有说 “陈京元以一种不当的方式转发了信息”(即描述行为的方式),而是说 “陈京元转发了信息,并且其行为是被一个抽象的、邪恶的、内在的‘寻衅滋事之意图’所驱动”。
结论: “寻衅滋事”罪名在陈京元案中的应用,是将一个关于行为方式(例如,是否以扰民、侵犯他人等方式行事)的概念,错误地视为一个关于内部、隐藏的、可独立存在的心理原因或动机实体的概念。 这就像访问大学的人问:“我已经参观了图书馆、教室和办公室,但请问‘大学精神’在哪里?”
二、 逻辑地理学与概念的混淆
赖尔主张哲学应该进行 “逻辑地理学”(Logical Geography),即通过分析语言,来准确地划定概念的逻辑疆界,以避免它们跨越其合理的范畴界限而产生哲学困惑。
“言论”与“行为”的疆界混淆:
“言论”的范畴: 属于 “表述”(Asserting)或“争辩”(Arguing)的逻辑空间,其评价标准是“真假”、“合理性”、“有效性”。
“寻衅滋事”的范畴: 属于 “干扰公共秩序”(Interfering with Public Order)或“实际损害”(Actual Harm)的逻辑空间,其评价标准是“破坏性”、“物理性后果”。
范畴的僭越: 法院的定罪,是跨越了逻辑疆界:它使用一个描述“行为和后果”的法律概念,去惩罚一个本质上属于“言论和表述”的活动。
系统性误导表达: “陈京元转发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这句话在语法上看起来是合理的,但它是一个系统性误导表达。其真正的逻辑结构并非是 “某人做了一件有破坏性的事情”,而是 “某人的言论与当局对公共秩序的特定政治定义不符”。法院未能正确地对“转发”行为进行 “逻辑重述”(Logical Rephrasing),从而导致了概念的混乱和司法的专断。
三、 “知”(Knowing-How)与“知”(Knowing-That)的混淆
赖尔区分了两种知识:
技艺之知(Knowing-How): 知道如何做某事(如:知道如何骑自行车)。
命题之知(Knowing-That): 知道某些事实(如:知道地球是圆的)。
博士的“技艺之知”: 陈京元作为一名学者,其行为体现了 “如何进行公共批判”的技艺之知。这种知识是一种实践能力,而非一系列隐藏在内心深处的命题或动机。
司法的“命题化”: 法院试图将陈京元的整个行动还原为他 “知道(Knowing-That)”他的行为将导致“扰乱”的单一命题。这种还原是错误的:
惩罚的是能力而非命题: 法律真正惩罚的是他 “如何运用其批判能力”的方式,而非一个内心的、幽灵般的“恶意命题”。
四、 结论:清除语言的垃圾
陈京元案的评价,在赖尔看来,需要一场 “概念清洁” 运动。
我们必须做的,是清除法律术语中的哲学幽灵,并将“寻衅滋事”这个概念还原到它在日常(或理性)实践中真正描述的行为类型和逻辑范畴。 如果一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法律范畴内可描述的物理性或直接的公共损害,那么试图通过内在的、不可观察的“恶意”来定罪,就是一场哲学范畴错误导致的司法闹剧。 真正的哲学任务,是暴露这种语言的误导性,从而揭示判决的逻辑荒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