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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吉尔伯特·赖尔哲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吉尔伯特·赖尔(Gilbert Ryle)作为20世纪牛津日常语言哲学的代表人物,在《心的概念》(The Concept of Mind, 1949)中提出“范畴错误”(category mistake)理论,批判笛卡尔式“机器中的幽灵”式心身二元论。他主张:心智不是隐藏的内在实体,而是通过公开行为展现的能力;理解概念,必须将其置于正确的逻辑范畴中,否则将陷入“范畴错置”的荒谬。
陈京元博士一案,恰是赖尔所警示的“范畴错误在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化”的典型案例。
一、范畴错误:将“思想能力”误判为“犯罪行为”
赖尔指出,范畴错误是将属于某一逻辑范畴的概念强行归入另一范畴,从而产生伪问题。例如,将“大学”等同于“图书馆、教室、操场之外的某个神秘实体”,便是典型范畴错误。
本案中,司法机关犯下三重范畴错误:
将“转发”(行为)
艺术漫画、情感表达、学术评论本属文化实践范畴,不具“真假”属性;司法却将其强行归入“虚假信息”这一事实陈述范畴。将“学历”(认知能力)
“高学历”是认识论能力的标志,却被用作“明知故犯”的道德归责依据,混淆能力与意图。将“网络秩序”(系统属性)
社交网络作为复杂系统,其“混乱”是结构性特征;司法却将系统属性归咎于个体行为,犯了部分与整体的范畴混淆。
赖尔会批判:此非“法律适用”,而是逻辑混乱的制度化——将不可比范畴强行等同,制造伪罪名。
二、“机器中的幽灵”:预设“恶意幽灵”取代行为观察
赖尔批判笛卡尔将心智视为“机器中的幽灵”——一个隐藏的、私密的、决定行为的内在实体。他主张:心智即行为倾向,无需预设神秘内核。
本案中,司法机关正是预设了“恶意幽灵”:
无视陈京元公开行为(零星转发、无评论、无煽动);
却断言其内在状态(“明知是谣言”“攻击体制”);
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其不可观测的意图。
赖尔诊断:此乃“司法笛卡尔主义”——拒绝观察行为,转而虚构“恶意幽灵”作为定罪依据,实为伪心理学的暴力。
三、能力与行为的混淆:以“能知”推定“故犯”
赖尔强调,能力(knowing how)——前者是倾向,后者是行动。拥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不等于实际“明知故犯”。
本案中:
陈京元坦言:“我无法确定所转发文章的真实性”;
其行为体现认知谦逊(能力的合理运用);
司法却以“高学历”推定其必然行使能力,并将未行使等同于“恶意隐瞒”。
赖尔警示:能力不是行为,倾向不是行动。将“能知”等同于“故犯”,是典型的逻辑跳跃。
四、日常语言的扭曲:以“口袋罪”覆盖语义多样性
赖尔主张,哲学混乱源于对日常语言的误用。法律语言若脱离生活世界的语义实践,便沦为概念暴力。
本案中,“寻衅滋事”本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的暴力行为,却被扩展至:
学者存档资料;
艺术鉴赏;
情感表达;
跨文化对话。
赖尔结论:当法律术语脱离其日常语言用法,它便不再是规范,而是任意归罪的修辞工具。
结语:回到行为与范畴的伦理
赖尔毕生捍卫一个信念:清晰的逻辑是自由的前提,范畴的明晰是正义的基石。
陈京元案的悲剧在于:
其行为被错误归类;
其能力被暴力等同于恶意;
其语言被强行纳入犯罪范畴。
正如赖尔所言:
“哲学的任务不是提供新知识,而是消除因语言误用而产生的困惑。”
陈京元的牢狱,不是因他做了什么,而是因司法拒绝承认:
转发一幅漫画不是造谣,求知不是犯罪,思想不应被囚。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律不应是范畴的屠宰场,而应是逻辑与语言的守护者。唯有如此,正义才能在赖尔所期许的——清晰、诚实、合乎范畴的日常语言——中扎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