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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将基于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法律哲学核心思想——尤其是其 “作为整体的法律”(Law as Integrity)、“权利论”(Rights as Trumps)与 “赫拉克勒斯式法官”(Judge Hercules)理想——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剖析。德沃金的理论为揭示此案中司法裁判的深刻道德失败与法律解释的背叛提供了极为深刻和有力的批判框架。
基于德沃金法哲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分析
罗纳德·德沃金的法律哲学是对法律实证主义的革命性挑战。他主张,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rules),更是一个囊括了规则、原则(principles)与政策(policies)的“解释性概念”。法官的职责是透过对法律实践史的整体性解释(interpretation),为当前案件找到 “唯一正解”(the right answer)。法律的终极目的是通过平等关怀与尊重(equal concern and respect)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陈京元案的发生,是对德沃金式法治理想的全面背叛。
一、 对“作为整体的法律”的粗暴撕裂
德沃金认为,一个真正的法官应像“赫拉克勒斯”一样,将法律视为一个连贯的、原则统一的整体,并从这一整体中为案件推导出最佳答案。这要求法官的判决必须:
与过去的司法实践“适切”(fit);
在道德上提供最佳的“证立”(justification)。
“适切性”的失败:司法实践的前后矛盾
德沃金要求判决必须与法律传统保持一致。然而,本案判决与中国的司法实践严重矛盾:
选择性执法:官方媒体刊载同类内容不受追究,而公民陈京元转发却遭重判。这违背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最基本的法律原则,破坏了法律的整体一致性。
“寻衅滋事罪”的任意解释:该罪名的适用从未有以“高学历”作为定罪或加重处罚依据的先例。普会峻法官的“创新”解释,撕裂了该罪名的适用历史,使其失去了可预测性和统一性。
这种区别对待和任意解释,使得法律不再是统一的整体,而沦为零碎的、机会主义的权力工具,完全违背了“作为整体的法律”的要求。
“证立性”的失败:道德正当性的彻底缺失
即使判决在形式上勉强“适切”,它仍需在道德上提供最佳证立。本案判决的“证立”理由(如“高学历应明辨是非”、“转发即扰乱秩序”)在道德上是荒谬和可耻的:
它将知识(学历) 这种美德变为罪证,颠倒了基本的道德善恶观。
它在无任何证据证明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况下,以“可能扰乱秩序”定罪,这是一种有罪推定和思想惩罚,违背了任何合理的道德原则。
因此,该判决无法通过德沃金的“证立”检验,它是对法律所应追求的公平、正义等原则的公开侮辱。
二、 对“权利作为王牌”的无情践踏
德沃金最著名的论断是:“权利是个人手中的王牌”(Rights as trumps),它可以压倒基于集体目标或功利计算的政策理由。政府对每个公民负有平等关怀与尊重的义务,不能为所谓的“公共利益”而轻易牺牲个人权利。
“言论自由”王牌的失效: 陈京元的转发行为,是行使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体现。德沃金会认为,即使该行为令政府不快或带来些许不便,政府也不能轻易压制,除非能证明该言论造成了明确、即刻的重大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本案中,司法机关未能也根本无意证明这种危险的存在。它们仅仅因为该言论的内容敏感(content-based restriction)就予以镇压,这是对言论自由这张“王牌”最粗暴的否定。
“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拒绝: 德沃金的平等观要求政府必须给予每个人同等的道德关切,并尊重其作为理性主体的自主性。本案中,司法机关:
拒绝关怀:未将陈京元视为有权理性表达观点的公民,而是视为需要被管制的对象。
拒绝尊重:禁止其自辩(“闭嘴!回答是或不是!”),剥夺了其作为道德主体的尊严,将其物化为司法流水线上的一个零件。 这种对待方式,是对“平等关怀与尊重”原则的彻底背离。
三、 “赫拉克勒斯式法官”的反面教材
德沃金心中的理想法官“赫拉克勒斯”,是一位充满智慧、良知和责任感的解释者,他会孜孜不倦地探寻法律原则中的深层道德内涵,并作出最公正的判决。
普会峻法官正是 “赫拉克勒斯的黑暗倒影”:
懒惰的文本主义者:他机械地、字面地套用“寻衅滋事罪”文本,拒绝探究其背后的立法原则和道德界限。
权力的仆从:他的解释并非出于对法律整体的忠诚,而是出于对上级意志或政治风向的揣摩。他主动为控方填补证据漏洞,扮演了“公诉人盟友”的角色,背叛了法官应有的中立性。
原则的背叛者:他非但没有运用法律原则(如言论自由、无罪推定、比例原则)来约束权力,反而积极利用法律的模糊性为权力的专断行使背书。 他的判决,是德沃金所批判的 “因袭主义”(conventionalism)和 “实用主义”(pragmatism)的最坏结合——既盲从于恶法,又功利地服务于政治目标。
四、 法律“解释性态度”的死亡
德沃金认为,一个健康的法体系依赖于全社会(尤其是法官)对法律秉持一种 “解释性态度” (interpretive attitude),即相信法律实践蕴藏着价值,并努力使其成为“最好的样子”。
在本案中,这种态度彻底死亡了:
司法机关不再将法律视为一个有尊严、有价值的原则体系,而是视为一个可随意操纵的、空洞的权力容器。
这种态度的死亡,导致法律沦为了 “暴政的遮羞布” (a facade for tyranny),正如德沃金所警告的,当解释不再追求道德最佳证立时,法律也就失去了其合法性。
结论:一个“不合法”的判决
从罗纳德·德沃金的法律哲学视角审视,对陈京元博士的判决不仅仅是一个错误判决,它在法理学意义上根本是“不合法”的(illegitimate),因为它:
背叛了“作为整体的法律”:它任意、矛盾地适用法律,撕裂了法律的原则统一性。
践踏了“权利王牌”:它为了虚幻的“秩序”利益,无情地牺牲了公民的基本自由与尊严。
歪曲了“司法职责”:法官放弃了寻求“唯一正解”的道德责任,沦为了权力的执行者。
扼杀了“解释性态度”:它表明司法系统已不再努力使法律成为最好的样子,而是甘于让其成为最坏的样子。
德沃金会认为,陈京元案是一场司法悲剧(judicial tragedy)。它不仅仅毁掉了一个学者的人生,更玷污了法律自身的名声,侵蚀了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此案警示我们,当法官不再守护原则而开始侍奉权力时,法律这座“帝国”的基石也就开始崩塌了。 真正的法治,要求每一位法官都努力成为“赫拉克勒斯”,而非“普会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