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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卡尔·马克思(Karl Marx)的法哲学批判理论出发,陈京元博士一案可被深刻揭示为:法律并非中立、普遍的正义规则,而是特定阶级利益与国家意识形态的制度化表达。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功能不是实现抽象正义,而是维护现存生产关系与政治秩序的稳定。在阶级社会中,所谓“法治”往往掩盖了法律作为压迫工具(instrument of domination)的本质。
本案中,司法机关对陈京元的定罪逻辑,恰恰印证了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权(Recht)的批判——尽管中国宣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但当法律被用于压制思想异见、维护政治权威的神圣性时,其运作逻辑已呈现出马克思所揭示的法的异化(alienation of law)特征。
以下从四个马克思法哲学核心维度展开评价:
一、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制度化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
“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
本案中:
判决书反复强调陈京元“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攻击我国现行政治体制”;
转发川普演讲、许章润文章、政治漫画等行为,被定性为对“体制神圣性”的挑战;
法院援引《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这一模糊条款,实质是将政治忠诚(而非社会危害)作为定罪核心。
马克思会指出:这不是“依法裁判”,而是将特定政治意识形态伪装为普遍法律。法律在此不是保护公民权利,而是保卫统治秩序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二、“虚假普遍性”:法律掩盖特殊利益
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法律宣称“人人平等”,实则掩盖阶级特权。他称这种法律具有“虚假的普遍性”(false universality)——形式上平等,实质上服务于特定集团。
本案典型体现这一逻辑:
陈京元指出:“成千上万网友及原创者未被追责,唯我一人入狱”;
检察官坦言:“有上层领导特别指示,一定要办成铁案”;
判决以“高学历应明知”为由加重其罪责,实则是将知识阶层预设为潜在威胁。
马克思式诊断:法律在此并非普遍适用,而是选择性执法的工具——它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不可控的个体”。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掩盖政治筛选机制的修辞。
三、法的异化:从解放工具退化为压制装置
马克思认为,在真正的人类解放社会中,法律将消亡;而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异化为外在于人的强制力量,成为压迫的合法化形式。
本案中: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其转发、收藏、评论行为属思想自由与学术探索;
但司法系统将其定罪,实则是将思想本身病理化;
狱中血书被拒转,上诉被形式化驳回,程序正义彻底空洞化。
马克思会警告:当法律不再保障“人成为人”的条件(如思想、表达、批判),而只服务于“秩序”的维持,它便完成了从社会契约到暴力装置的异化。
四、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运作
尽管马克思本人未使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一词(此为阿尔都塞发展),但其思想已包含这一洞见:法律、教育、宗教等制度,是再生产统治关系的意识形态工具。
本案中:
法院判决充斥“领导核心”“现行政治体制”等政治术语,将党章话语直接植入刑法判决;
检察官训斥陈京元:“你作为共产党员……”(尽管其并非党员),暴露党国同构的意识形态逻辑;
“寻衅滋事罪”作为“口袋罪”,成为清除思想异端的制度化通道。
马克思式批判:司法系统在此不是中立裁判者,而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执行终端——其功能是通过“合法”程序,将政治异见者标记为“社会敌人”。
结语:马克思的终极警示——法律若脱离人的解放,便是暴力的遮羞布
马克思毕生追问:法律是服务于人的自由,还是服务于权力的稳固?
陈京元案的答案令人痛心:
他因“思考”而入狱;
他因“求知”而被定罪;
他因“独立”而被视为威胁。
这正是马克思所批判的法的倒置(inversion of law):
不是人支配法律,而是法律支配人;不是法律为人服务,而是人为法律献祭。
正如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所言: “政治解放并不等于人的解放。” 陈京元的牢房,正是这一论断在当代中国的残酷印证——在一个宣称“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中,法律竟成为压制思想自由最精致的暴力形式。
唯有当法律回归其本真使命——保障每个人“成为人”的条件,而非维护某种不可质疑的权威,马克思所向往的“人的解放”才可能真正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