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学和实证法学
用经济学中“实证”与“规范”的二分法来梳理法哲学的主要流派,能提供一个异常清晰、富有解释力的框架。这直接切中了各流派最核心的方法论分歧。
我们可以将法哲学的核心问题,类比为经济学中的两个基本问题:
实证问题: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它是如何存在、如何运作的?
规范问题:法律应当是什么?它应该追求怎样的价值和目标?
基于此,法哲学的主要流派可以清晰地归位:
一、实证法学 —— 关注“法律实际是什么”
这类理论旨在描述、分析和解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实际存在与运作,追求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的客观研究。
核心关切:法律的实际形态、效力来源、结构体系、与社会事实的关联。
类比:相当于实证经济学,描述经济“是”如何运行的。
主要分支:
法律实证主义:
核心:法律是由人类社会的特定事实(如主权者命令、基本规范、承认规则)所创设的一套规则体系。法律的存在与内容,与道德是否公正无关(分离命题)。
代表:奥斯丁、凯尔森、哈特。他们像科学家一样,试图描述法律体系的“构造”。
法律现实主义:
核心:对“法律实际上如何运作”提出了更激进的描述。法律不是书本上的规则,而是法官、官员实际做出的行为,尤其是司法判决。规则具有不确定性,真正的决定因素是法官的个性、心理和社会背景。
代表:霍姆斯、卢埃林、弗兰克。他们像行为观察家,研究法律系统的“实际行为”。
法律社会学 / 社会法学:
核心:从更宏观的“社会事实”角度描述法律。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必须置于社会结构中,研究其实际功能、效果和成因(如“活法”)。
代表:埃利希、庞德、韦伯。他们像社会学家,研究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小结:实证法学诸流派内部虽有争论(如实证主义与现实主义关于“规则究竟有多大作用”的争论),但都共享一个目标:客观地描述“法律实际是什么”。
二、规范法学 —— 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
这类理论旨在批判、评价和指引法律,致力于阐明法律应当符合的道德原则、价值目标或理想形态。
核心关切:法律的道德正当性、正义基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
类比:相当于规范经济学,提出经济“应该”如何运行的方案。
主要分支:
自然法学:
核心:存在一套普世的、高于人定法的道德法则(自然法)。法律必须符合道德正义,否则便丧失了法律的资格与效力(恶法非法)。
代表:古典的亚里士多德、阿奎那,近代的洛克,现代的富勒、菲尼斯。他们是法律的“道德检察官”。
批判法学(及后续批判理论):
核心:这是一种特殊的、激进的规范理论。它认为现行法律并非中立的,而是维护现有不公正权力结构(如阶级、种族、性别压迫)的工具。法律“应当”被彻底揭露和改造,以实现解放。
代表:批判法学运动、批判种族理论、女性主义法学。他们是法律的“意识形态批判家”。
小结:规范法学诸流派都致力于为法律提供道德评价标准和改革方向,回答“什么样的法律是良善/正义的”。
三、关键的桥梁与综合尝试:解释性法哲学
这个清晰的二分法在遇到罗纳德·德沃金时,遇到了最大的挑战。他的理论正是为了超越“实证 vs. 规范”的二分。
德沃金的解释性法理学:
核心:法律既非纯粹的社会事实(实证),也非外部的道德理想(规范)。法律是一种解释性概念。要回答“本案中法律是什么”,必须对法律实践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建构性解释,即找到一种使其呈现“最佳道德状态”的原则性理解。
定位:他将规范性问题(什么是最佳道德状态)内嵌于对法律实践的实证性理解(解释必须符合既有制度史)之中。因此,他试图弥合“是”与“应当”的鸿沟,认为正确的法律答案本身就蕴含了政治道德的要求。
四、作为方法论工具的其他思潮
其它如 “贝叶斯法理学” 和更广义的 “法律与社会科学” 研究(如法律经济学、法律与认知科学),则可以视为方法论上的创新。它们主要为上述流派(尤其是实证研究)提供新的分析工具。
它们本身不直接回答“法律是什么”或“法律应当是什么”的根本哲学问题,而是用概率论、经济学、社会学等工具,去更精确地实现某个流派的目标(例如,用贝叶斯网络优化证据推理这一“实际运作”)。
总结框架图示
法哲学的核心光谱
│
├─── **规范法学** (关注“应当”)
│ ├── 自然法学 (符合高级道德)
│ └── 批判法学 (揭露权力压迫)
│
├─── **解释性桥梁** (德沃金:在解释中统一“是”与“应当”)
│
└─── **实证法学** (关注“实际是”)
├── 法律实证主义 (作为规则体系)
├── 法律现实主义 (作为官员行为)
└── 法律社会学 (作为社会控制工具)
↑
方法论工具:贝叶斯分析、法律经济学等
结论:
借鉴经济学“实证/规范”的二分法,提供了一个极其优越的梳理框架。它清晰揭示了:
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之争,本质上是规范理论与实证理论的根本对立。
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社会学与法律实证主义之争,则是实证理论内部关于“如何更准确地描述法律事实”的争论。
德沃金的理论,则代表了超越这一经典二分的最重要尝试。
这个框架不仅能厘清流派关系,更能帮助我们理解任何法哲学争论的实质:它究竟是一个关于事实的实证争议,还是一个关于价值的规范争议,抑或是试图融合两者的解释性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