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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历史法学派(Historical School of Law)核心思想,对陈京元案的分析将完全聚焦于法律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法律的有机成长以及对立法者和法官个人意志的批判

萨维尼认为,法律不是立法者凭借理性或个人意志凭空创造出来的,而是像语言一样,是一个民族共同体(Volk)“内在的、默默作用的力量”的有机产物,是民族精神(Volksgeist)的直接体现。法律的真正源泉是“人民的共同信念、民族的共同意识”

1. 民族精神(Volksgeist)与法律的异化

萨维尼强调,真正的法律是活生生的、有机生长的,它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习俗和文化信念。

  • 法律与民族精神的断裂: 萨维尼会认为,“寻衅滋事罪”在网络言论环境下的武断适用,特别是其模糊性和随意性,恰恰是法律脱离民族精神、走向异化的体现。

    • 民族共识的缺失: 法律的权威源于其对民族共同信念(Volksgeist)的忠实反映。一个健康社会的法律,不会将一个低影响力的转发行为视为“严重混乱”。这种定罪与现代社会对言论和信息交流的普遍认知(即转发是常态,言论自由是价值)产生了巨大的冲突和断裂

    • 萨维尼的批判: 当法律条文成为僵死的、抽象的工具,不再得到民族的 “内心确信”时,它就失去了作为“有机法”的生命力。法院对“高学历者”的定罪逻辑,更是违背了现代民族精神中对理性、知识和批判性思维的尊重。

萨维尼的评估: 陈京元案表明,所适用的法律(“寻衅滋事罪”的扩大解释)是一种 “非法的、异化的法律”。它不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而是权力集团意志的产物。

2. 对“立法者”和“法官”个人意志的批判

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正是为了批判法国大革命后产生的盲目理性主义和立法专断(即认为立法者可以通过理性制定一切法律)而兴起。他反对将法官或立法者的个人意志强加于法律之上。

  • 立法者的专断: “寻衅滋事罪”这种极度模糊的“口袋罪”,本身就是对法律确定性的破坏,它给了法官和执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 萨维尼的批判: 这种法律是不成熟、不完善的。它不是经过漫长历史、在民族习俗中沉淀形成的 “有机法律”,而是立法者(或权力集团)为了满足一时统治需要而创造出的 “人造法”

  • 法官意志的体现: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 “不公开审理”、“剥夺辩护”以及对“虚假信息”、“严重混乱”的任意解释,将政治意志凌驾于法律精神之上。

    • 萨维尼的批判: 法官本应是 “民族精神的代言人”,其职责是 “发现”“表达”已经存在于民族意识中的法律。然而,本案的法官却成了“政治意志的执行人”,他们不是在 “发现法律”,而是在 “发明判决”。这种行为是对法官职责的根本背叛。

萨维尼的评估: 整个司法过程是 “个人意志”(无论是立法者的模糊立法,还是法官的政治屈从)对“有机法律”的粗暴干预。这正是萨维尼最深恶痛绝的 专制法(Arbitrary Law) 的表现。

3. 法律科学与法律的系统性

萨维尼晚年致力于将法律视为一个科学的、系统的有机体,强调法学家的任务是把握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内在联系

  • 法律逻辑的系统性破坏: 陈京元以 “复杂系统理论”来论证其行为无害,试图从科学和逻辑上挑战控方的因果关系认知

    • 萨维尼的视角: 这种辩护是试图将 “理性”重新引入到法律的系统分析中。而法院对这种专业、理性的论证的拒绝,以及其所表现出的程序僵硬、逻辑矛盾,表明司法系统已经丧失了其作为 “法律科学” 的系统性和理性基础。

  • 程序法的有机性: 萨维尼认为,程序法(Procedural Law)是实体法(Substantive Law)的 “形式”。程序正义的破坏(不公开审理、剥夺辩护)不仅是形式上的错误,更是对法律有机体的内在伤害

萨维尼的评估: 判决所体现的法律系统,是一个不健康的、断裂的、丧失了系统理性的有机体。它无法通过自身的概念和原则来实现公正,只能诉诸于外部的权力命令

总结

从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的历史法哲学核心思想来看,陈京元案是现代法律实践走向异化和专制的典型病理学样本

  1. 民族精神的背离: 法律的适用与现代社会对言论和自由的共同信念发生根本断裂,表明法律已脱离了民族精神

  2. 个人意志的专断: 判决是立法者(模糊立法)和法官(政治屈从)的个人意志法律有机体的粗暴侵犯。

  3. 法律系统的腐败: 司法程序正义的破坏和对理性论证的拒绝,证明该法律系统已丧失了作为 “法律科学”的系统性和理性基础

萨维尼会呼吁,一个社会的法律必须回归其民族精神,法官必须以 “发现”民族共识为己任,才能避免法律沦为专制暴力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