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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丽莎白·安斯康姆(G. E. M. Anscombe)是二十世纪重要的道德哲学家,是 美德伦理学(Virtue Ethics) 复兴的奠基人,她的核心思想强调:

  1. 基于行动者的道德(Agent-Based Morality): 道德的焦点应在于行动者内在动机、意图和德性(Virtue),而非孤立的行动后果(后果主义)或普遍的义务规则(义务论)。

  2. 特定的意图与行动描述: 行动必须根据行动者具体的意图对世界的描述来理解和评估。

  3. 对现代道德哲学的批判: 特别是对后果主义(如功利主义)的批判,安斯康姆坚信某些行为是 本质上错误(intrinsically wrong) 的,无论其后果如何。

我们将基于安斯康姆的道德哲学核心思想,特别是其意图伦理学,对陈京元博士的案件进行评价。

一、 评估行动者的意图与德性(内在道德性)

  1. 行为的意图(Intention)

  • 安斯康姆视角: 评估陈京元博士行为的道德性,必须首先确定其意图。根据陈博士的自辩,其转发贴文的意图是 “作为一个独立学者的我的艰辛的学术和心灵探索之路的一个小小的记录和见证”

  • 道德判断: 如果其意图是追求知识批判性思考记录思想,这些行为在美德伦理学中通常被视为具有内在的积极价值。这种意图与“寻衅滋事”所要求的 “故意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的恶意动机截然对立

  • 对司法的批判: 法院判决书(以“侮辱、攻击领导核心”推定)和二审法官(以高学历推定“明知”)的做法,是在不顾行动者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武断地施加了一种负面、恶意的意图(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在安斯康姆看来,这种对内在意图的错误归因和强制定性,是道德上的严重错误。

  1. 行动者的德性(Virtue)

  • 安斯康姆视角: 评估司法人员的行为,需要考察其是否体现了司法美德。司法美德应包括公正(Justice)诚实(Honesty)审慎(Prudence)尊重(Respect)

  • 对普会峻、李湘云的评价:

    • 缺乏公正: 拒绝开庭实质审查、拒绝回应核心抗辩、选择性执法,均严重缺乏公正这一核心司法美德。

    • 缺乏诚实与审慎:观点定性为“虚假信息”,将低危害行为定性为“严重混乱”,这表明法官们在事实认定上缺乏诚实审慎。他们未能“正确地描述世界”(即案件的事实),而是扭曲了描述以服务于预设的结论。

二、 评估特定行为的本质(本质上的错误)

安斯康姆坚信,某些行为是本质上错误的(intrinsically wrong),无论其后果如何。这包括蓄意冤枉无辜的行为。

  • 对冤枉的评价: 司法机关在证据薄弱(缺乏“严重混乱”的证明)和意图错误推定的情况下,对一个意图是“学术记录”的公民施加刑事惩罚

    • 安斯康姆视角: 蓄意惩罚一个不是基于恶意意图而行动的人,即使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这个功利主义的后果,也是本质上错误的。这是一种对个体尊严和公正的根本侵犯

  • 对“高学历”定罪的评价: 法院将高学历作为推定有罪的依据。这在道德上是荒谬的,它将追求知识理性能力这些本应是美德的东西,转化为定罪的理由。这惩罚了善的意图善的能力

三、 总结:道德和司法的失败

基于伊丽莎白·安斯康姆的道德哲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是:

  1. 内在意图的扭曲: 判决是道德上的失败,因为它错误地、武断地给行动者(陈京元)赋予了恶意(寻衅滋事)的意图,而惩罚了他追求知识的良善意图

  2. 司法美德的缺失: 参与案件的司法人员严重缺乏公正、诚实和审慎等司法美德,他们对事实的错误描述和对程序正义的蔑视,本身就构成了本质上的不道德行为

安斯康姆的理论严厉地批评了这种后果不确定但意图恶劣的司法行为:即使其后果是维护了表面的“稳定”,这种通过蓄意冤枉意图错误归因来实现的稳定,在道德上也是不可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