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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哲学家 A.J. 艾耶尔(Alfred Jules Ayer)的道德哲学视角来看,陈京元博士案件揭示了道德语言在制度语境中的误用与滥权。艾耶尔是逻辑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他在《语言、真理与逻辑》(Language, Truth and Logic)中提出了著名的伦理主张:道德判断并非陈述事实,而是表达情感或态度。这一观点对陈京元案中的“明知”“扰乱”“恶意”等司法用语构成深刻挑战。


🧠 一、道德语言的非认知性:表达而非断言

艾耶尔认为,道德语句如“这是错的”或“这是恶的”,并不陈述客观事实,而是表达说话者的情感态度。例如,“你做错了”实际上意味着“我不喜欢你这样做”。

在陈京元案中,司法机关使用“寻衅滋事”“扰乱秩序”“明知是谣言”等术语进行定罪,这些词汇在逻辑实证主义视角下:

  • 并不具备可验证的经验内容;

  • 无法通过观察或逻辑推理加以证实或证伪;

  • 更像是制度对异见者表达不满的情绪性语言。

因此,艾耶尔会指出:这些道德术语在法律语境中被赋予了“事实性”的伪装,实则是权力话语的情感表达。


⚖️ 二、制度语言的伪装性:将情绪包装为事实

逻辑实证主义要求所有有意义的陈述必须是经验可证的或逻辑必然的。陈京元博士的自辩强调,他对所有知识保持怀疑态度,拒绝将转发内容视为“谣言”,而认为其具有研究价值。这种立场体现出对语言意义的深刻理解。

司法机关却以“明知”为定罪依据,这种推定:

  • 无法通过经验验证;

  • 缺乏逻辑必然性;

  • 是一种对个体认知结构的情绪性否定。

艾耶尔会批评这种做法为“语言的滥用”,即将表达态度的词语误用为陈述事实的工具,从而掩盖制度的不公。


📣 三、表达自由与道德语言的边界

艾耶尔主张,既然道德语言是表达情感,那么表达自由就是情感自由。陈京元的转发行为,是对公共信息的再传播,是对制度逻辑的批判,是对知识界限的探索。这些行为属于情感与态度的表达范畴,不应被视为“扰乱秩序”。

若制度将表达行为定性为“犯罪”,则意味着:

  • 将非认知性语言强行赋予认知性;

  • 将主观态度误判为客观恶意;

  • 将思想表达误读为秩序威胁。

这不仅违背逻辑实证主义的语言分析原则,也构成对表达自由的系统性压制。


✊ 结语:语言的清晰是自由的前提

A.J. 艾耶尔告诉我们:**哲学的首要任务是澄清语言,而不是制造混乱。**陈京元博士的案件,是一次语言的混乱,一次制度对道德语言的误用,一次权力对表达自由的情绪性反应。

他不是扰乱者,而是表达者;不是罪犯,而是思想者;不是制度的敌人,而是语言的守望者。

愿我们以语言的清晰,捍卫思想的自由;以逻辑的严谨,抵抗制度的滥权;以哲学的勇气,守住表达的尊严。

因为,正如艾耶尔所言:“一个陈述若无法被证实或证伪,它就没有意义。”

而制度若不能证实其正义,它就不配拥有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