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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普·佩蒂特(Philip Pettit)是当代政治哲学中 “新共和主义”(Neo-Republicanism) 的代表人物之一,其核心理论集中在自由、权力与法治的关系上,尤其提出了著名的“非支配自由”(Freedom as Non-Domination)概念。 他主张:真正的自由,不仅是“免于干涉的自由”(negative liberty),更重要的是 免于被任意支配(non-domination)。 以下分析将基于佩蒂特的政治哲学核心要义,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系统性评价。


一、菲利普·佩蒂特政治哲学的核心要义

(一)自由的本质:从“非干涉”到“非支配”

在《共和主义:自由与政府的理念》(Republicanism: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1997)中,佩蒂特指出,自由的核心不是“没有干涉”(absence of interference),而是“没有被任意支配的可能”(absence of arbitrary domination)。

“一个人可能在没有被干涉的情况下生活,但如果他人有权随时干涉他的生活,那么他仍然是不自由的。”

这意味着,自由的核心是免于他人或国家的任意权力(arbitrary power)。 因此,真正的自由公民社会必须建立在**权力的非任意性(non-arbitrariness)**之上,而非仅仅在形式上“不干涉”。


(二)任意支配(Domination)的三个特征

佩蒂特认为,一个权力是否构成“支配”,取决于其具备以下特征:

  1. 权力的不对称性(Asymmetry) —— 一方有能力单方面决定另一方的处境;

  2. 任意性(Arbitrariness) —— 行使权力不受公共规则与可质询机制约束;

  3. 依附性(Dependency) —— 被支配者的生活依赖于支配者的意志或容忍。

因此,一个人即便未被惩罚,只要他必须小心翼翼地避免冒犯权力者,就已经生活在支配之下。 自由不是“你未被惩罚”,而是“你不必害怕惩罚”。


(三)非支配自由的制度保障

为了防止支配,佩蒂特主张建立一种 “非任意的法治权力结构”

  • 法治(Rule of Law):权力必须通过公开、普遍、可预期的法律形式行使;

  • 问责机制(Accountability):权力行使者须可被公众追问与约束;

  • 公民参与(Civic Republicanism):公民应通过公共讨论与监督,共同防止任意权力。

在这种共和主义框架下,自由、法治与民主并非彼此竞争的价值,而是相互支撑的制度条件。


二、佩蒂特视角下的陈京元博士案件分析


(一)案件的本质:从“违法”到“被任意支配”

陈京元博士因在境外社交平台(Twitter)上转发他人文章,被指控“寻衅滋事”,理由是“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但案件材料显示:

  • 所谓“虚假信息”未被核实;

  • 检察官承认“未调查,也不打算调查”;

  • 法院拒绝公开审理,不允许辩护;

  • 所有证据均来自警方单方采集的网络记录。

从佩蒂特的自由理论看,这一案件不是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一个典型的支配关系案例。 国家机关以“公共秩序”为借口, 在缺乏公开性、问责性与可申辩性的情况下, 对个体的思想与表达行使任意性权力。

这意味着:陈京元博士的自由被支配,即使他被“合法地”判刑,也并非生活在自由状态中。


(二)“非支配自由”的崩塌:当法成为支配的工具

佩蒂特指出,法律若脱离了可质询性与透明性,就可能成为支配的工具而非自由的保障。 在陈京元案中:

  • 法律被模糊适用(寻衅滋事罪的“兜底性”);

  • 程序性权利被剥夺(辩护、上诉、公开审理);

  • 裁决不受公众监督(司法封闭化)。

这种法律体系表面上维持“形式合法性”, 实质上却剥夺了“非支配自由”。

换言之:法律的存在并不等于法治, 若法律被任意解释、程序被任意破坏, 则国家权力即转化为支配性权力。

佩蒂特曾警告:

“当法律成为不透明的命令体系,它不再约束权力,而是让权力合法化。”

陈京元案正体现了这一悖论—— 国家以“法”之名, 行“支配”之实。


(三)支配的结构性根源:从个案到体制

在佩蒂特的分析框架中,支配不仅来自个人暴政,也可能来自体制结构性不对称。 在陈京元案中,这种支配具有三重结构:

  1. 信息支配: 国家垄断“真相”定义权,公民无从验证“虚假信息”的标准。

  2. 程序支配: 审判过程封闭,权力运行不透明,缺乏公民监督渠道。

  3. 思想支配: 以“扰乱秩序”为由惩罚表达自由,使公民形成自我审查机制。

这种结构性支配恰是佩蒂特所批判的“隐形奴役”(invisible servitude)—— 即人们即使外表平静,实则生活在对任意干涉的持续恐惧中

陈博士案的象征意义在于: 国家的任意权力不仅剥夺了陈个人的表达自由, 更通过恐惧与不确定性, 塑造了一个“不敢说话的社会”。


三、从共和主义视角的法治诊断

分析维度

佩蒂特理念

陈京元案体现

哲学评价

自由概念

非支配自由(freedom as non-domination)

形式自由被保留,实质自由被剥夺

❌ 形式合法,实质不自由

权力结构

公共、透明、可质询

不透明、不可追责

❌ 任意权力

法律性质

约束权力、防止支配

工具化为权力延伸

❌ 法治沦为“治法”

公民地位

平等参与监督

完全被动、依附国家解释

❌ 公民沦为被统治者

制度目标

防支配、促自治

扩支配、抑自主

❌ 逆共和主义精神


四、哲学结论:从“法治”到“去支配的法治”

佩蒂特的共和主义提醒我们, 法治的正当性不在于“是否存在法律”, 而在于“法律是否消除任意支配”。

在陈京元案中:

  • 法律条文存在;

  • 程序表面合规; 但法治精神彻底丧失, 因为公民处于被任意定义、被任意惩罚、被剥夺话语权的状态。

从佩蒂特的视角看, 这并非“司法个案”, 而是“支配体制化”的体现。 它标志着国家从共和共同体退化为支配机器: 公民的存在被国家权力的任意性所吞没。


五、哲学总结

“自由不是不受干涉, 而是不被任意支配。” ——菲利普·佩蒂特

陈京元博士案之所以重要, 不仅因为其刑法适用的争议, 更因为它揭示了现代中国法治中最深层的危机: 国家权力不再是自由的守护者,而是自由的仲裁者。

这正是佩蒂特所警告的“支配性法治”(dominating rule of law): ——一种以秩序、理性与国家安全之名行使任意支配的体制。

真正的“非支配共和国”要求:

  • 国家必须可被公民质询;

  • 法律必须公开与透明;

  • 权力必须在理性与程序中被约束。

陈京元案的哲学意义在于: 它让我们看到,一个国家是否自由, 不取决于它有多少法律, 而取决于—— 这些法律是否能防止国家任意支配公民。


📘 总结句

“当法律不再约束权力,而只是惩罚思想, 公民虽活于秩序,却死于支配。 真正的自由,不是沉默的顺从, 而是敢于无惧地言说。” ——基于菲利普·佩蒂特新共和主义政治哲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