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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普·佩蒂特(Philip Pettit)是当代政治哲学中 “新共和主义”(Neo-Republicanism) 的代表人物之一,其核心理论集中在自由、权力与法治的关系上,尤其提出了著名的“非支配自由”(Freedom as Non-Domination)概念。 他主张:真正的自由,不仅是“免于干涉的自由”(negative liberty),更重要的是 免于被任意支配(non-domination)。 以下分析将基于佩蒂特的政治哲学核心要义,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系统性评价。
一、菲利普·佩蒂特政治哲学的核心要义
(一)自由的本质:从“非干涉”到“非支配”
在《共和主义:自由与政府的理念》(Republicanism: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1997)中,佩蒂特指出,自由的核心不是“没有干涉”(absence of interference),而是“没有被任意支配的可能”(absence of arbitrary domination)。
“一个人可能在没有被干涉的情况下生活,但如果他人有权随时干涉他的生活,那么他仍然是不自由的。”
这意味着,自由的核心是免于他人或国家的任意权力(arbitrary power)。 因此,真正的自由公民社会必须建立在**权力的非任意性(non-arbitrariness)**之上,而非仅仅在形式上“不干涉”。
(二)任意支配(Domination)的三个特征
佩蒂特认为,一个权力是否构成“支配”,取决于其具备以下特征:
权力的不对称性(Asymmetry) —— 一方有能力单方面决定另一方的处境;
任意性(Arbitrariness) —— 行使权力不受公共规则与可质询机制约束;
依附性(Dependency) —— 被支配者的生活依赖于支配者的意志或容忍。
因此,一个人即便未被惩罚,只要他必须小心翼翼地避免冒犯权力者,就已经生活在支配之下。 自由不是“你未被惩罚”,而是“你不必害怕惩罚”。
(三)非支配自由的制度保障
为了防止支配,佩蒂特主张建立一种 “非任意的法治权力结构”:
法治(Rule of Law):权力必须通过公开、普遍、可预期的法律形式行使;
问责机制(Accountability):权力行使者须可被公众追问与约束;
公民参与(Civic Republicanism):公民应通过公共讨论与监督,共同防止任意权力。
在这种共和主义框架下,自由、法治与民主并非彼此竞争的价值,而是相互支撑的制度条件。
二、佩蒂特视角下的陈京元博士案件分析
(一)案件的本质:从“违法”到“被任意支配”
陈京元博士因在境外社交平台(Twitter)上转发他人文章,被指控“寻衅滋事”,理由是“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但案件材料显示:
所谓“虚假信息”未被核实;
检察官承认“未调查,也不打算调查”;
法院拒绝公开审理,不允许辩护;
所有证据均来自警方单方采集的网络记录。
从佩蒂特的自由理论看,这一案件不是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一个典型的支配关系案例。 国家机关以“公共秩序”为借口, 在缺乏公开性、问责性与可申辩性的情况下, 对个体的思想与表达行使任意性权力。
这意味着:陈京元博士的自由被支配,即使他被“合法地”判刑,也并非生活在自由状态中。
(二)“非支配自由”的崩塌:当法成为支配的工具
佩蒂特指出,法律若脱离了可质询性与透明性,就可能成为支配的工具而非自由的保障。 在陈京元案中:
法律被模糊适用(寻衅滋事罪的“兜底性”);
程序性权利被剥夺(辩护、上诉、公开审理);
裁决不受公众监督(司法封闭化)。
这种法律体系表面上维持“形式合法性”, 实质上却剥夺了“非支配自由”。
换言之:法律的存在并不等于法治, 若法律被任意解释、程序被任意破坏, 则国家权力即转化为支配性权力。
佩蒂特曾警告:
“当法律成为不透明的命令体系,它不再约束权力,而是让权力合法化。”
陈京元案正体现了这一悖论—— 国家以“法”之名, 行“支配”之实。
(三)支配的结构性根源:从个案到体制
在佩蒂特的分析框架中,支配不仅来自个人暴政,也可能来自体制结构性不对称。 在陈京元案中,这种支配具有三重结构:
信息支配: 国家垄断“真相”定义权,公民无从验证“虚假信息”的标准。
程序支配: 审判过程封闭,权力运行不透明,缺乏公民监督渠道。
思想支配: 以“扰乱秩序”为由惩罚表达自由,使公民形成自我审查机制。
这种结构性支配恰是佩蒂特所批判的“隐形奴役”(invisible servitude)—— 即人们即使外表平静,实则生活在对任意干涉的持续恐惧中。
陈博士案的象征意义在于: 国家的任意权力不仅剥夺了陈个人的表达自由, 更通过恐惧与不确定性, 塑造了一个“不敢说话的社会”。
三、从共和主义视角的法治诊断
分析维度 |
佩蒂特理念 |
陈京元案体现 |
哲学评价 |
|---|---|---|---|
自由概念 |
非支配自由(freedom as non-domination) |
形式自由被保留,实质自由被剥夺 |
❌ 形式合法,实质不自由 |
权力结构 |
公共、透明、可质询 |
不透明、不可追责 |
❌ 任意权力 |
法律性质 |
约束权力、防止支配 |
工具化为权力延伸 |
❌ 法治沦为“治法” |
公民地位 |
平等参与监督 |
完全被动、依附国家解释 |
❌ 公民沦为被统治者 |
制度目标 |
防支配、促自治 |
扩支配、抑自主 |
❌ 逆共和主义精神 |
四、哲学结论:从“法治”到“去支配的法治”
佩蒂特的共和主义提醒我们, 法治的正当性不在于“是否存在法律”, 而在于“法律是否消除任意支配”。
在陈京元案中:
法律条文存在;
程序表面合规; 但法治精神彻底丧失, 因为公民处于被任意定义、被任意惩罚、被剥夺话语权的状态。
从佩蒂特的视角看, 这并非“司法个案”, 而是“支配体制化”的体现。 它标志着国家从共和共同体退化为支配机器: 公民的存在被国家权力的任意性所吞没。
五、哲学总结
“自由不是不受干涉, 而是不被任意支配。” ——菲利普·佩蒂特
陈京元博士案之所以重要, 不仅因为其刑法适用的争议, 更因为它揭示了现代中国法治中最深层的危机: 国家权力不再是自由的守护者,而是自由的仲裁者。
这正是佩蒂特所警告的“支配性法治”(dominating rule of law): ——一种以秩序、理性与国家安全之名行使任意支配的体制。
真正的“非支配共和国”要求:
国家必须可被公民质询;
法律必须公开与透明;
权力必须在理性与程序中被约束。
陈京元案的哲学意义在于: 它让我们看到,一个国家是否自由, 不取决于它有多少法律, 而取决于—— 这些法律是否能防止国家任意支配公民。
📘 总结句:
“当法律不再约束权力,而只是惩罚思想, 公民虽活于秩序,却死于支配。 真正的自由,不是沉默的顺从, 而是敢于无惧地言说。” ——基于菲利普·佩蒂特新共和主义政治哲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