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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理论,陈京元博士一案是对“正义两原则”的全面背叛,是“公共理性”与“重叠共识”的彻底失败,更是“无知之幕”下任何理性人都不会接受的极端不公。


一、 对“第一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的粗暴践踏

罗尔斯的第一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陈京元案的核心,正是对“最广泛平等的自由体系”——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系统性剥夺。

  • 自由的“词典式优先”被无视:罗尔斯强调,第一原则(自由)对第二原则(平等与效率)具有“词典式优先”。即使为了社会经济利益或“秩序稳定”,也不能牺牲基本自由。昆明司法系统以“维护秩序”、“攻击核心”为由,剥夺陈京元的言论自由,是将“秩序”置于“自由”之上,是对罗尔斯正义理论根基的颠覆。

  • “平等”的自由沦为“特权”的自由:罗尔斯要求自由必须是“平等的”。但在本案中,陈京元因转发特定内容而获刑,而万千转发相同内容的网民、甚至原创者却安然无恙。这种“选择性执法”,使“言论自由”成为一种“特权”——只有符合“上层指示”的言论才是自由的,不符合的便是“寻衅滋事”。这与罗尔斯“平等的自由”背道而驰。

  • “良心自由”与“思想自由”的湮灭:罗尔斯将“良心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视为第一原则的核心。陈京元作为一个“怀疑主义者”,其转发行为是其学术研究和思想探索的一部分,是其“良心”的体现。司法系统将其定罪,是对“良心自由”最直接的扼杀。

在“无知之幕”下,任何理性人都不会同意一个可以因“转发”而入狱的社会契约。


二、 对“第二正义原则”(机会公平平等与差别原则)的彻底否定

罗尔斯的第二正义原则包含两部分:

  1. 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

  2. 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陈京元案,是对这两部分的双重否定:

  • “机会公平平等”的幻灭: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无权无势,无组织依托,是社会中的“孤狼”。司法系统选择性地打击他,而非那些拥有更多社会资源、更能“影响秩序”的大V或机构,是对“机会公平”的嘲讽。它表明,在这个体系中,你的“机会”取决于你是否“听话”,而非你的能力或贡献。

  • “差别原则”的反向操作: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要求,任何不平等必须“有利于最少受惠者”。本案的不平等(陈京元入狱,他人逍遥),显然不是为了帮助“最少受惠者”,而是为了维护“最有权势者”的“稳定”。它加剧了社会的不公,使“最少受惠者”(如陈京元)承受了最沉重的代价。

在“无知之幕”下,任何理性人都不会同意一个“谁弱谁挨打”的社会规则。


三、 对“公共理性”与“重叠共识”的背叛

罗尔斯后期提出“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概念,认为在多元社会中,政治权力的行使必须基于所有公民都能接受的“公共理由”,而非特定的宗教、哲学或道德学说。

  • “公共理性”的死亡:昆明司法系统的判决,不是基于“公共理由”(如可验证的事实、普遍接受的法律条文),而是基于“非公共理由”——“攻击核心”、“侮辱体制”、“上层指示”。这些理由,是特定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无法被持有不同信仰和价值观的公民所接受。葛斌检察官的“我觉得是谣言”,更是将“公共理性”降格为个人“私性理性”。

  • “重叠共识”的破裂: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能在不同“整全性学说”(如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宗教等)之间,就“正义原则”达成“重叠共识”。陈京元案表明,这种共识已不复存在。司法系统不再寻求共识,而是用暴力强制推行一种“官方学说”,将所有异见者打为“罪犯”。

在“无知之幕”下,任何理性人都不会同意一个只允许一种声音存在的社会。


四、 “无知之幕”的终极审判:无人会接受此案的判决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是其理论的核心方法。它要求人们在不知道自己未来社会地位、才能、信仰的情况下,选择社会的基本结构。

  • “无知之幕”下的选择:如果你不知道自己未来会是一个学者、一个网民、一个官员,甚至不知道自己会持何种政治观点,你会选择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 你会选择一个可以因“转发”而入狱的社会吗?

    • 你会选择一个“高学历”成为“原罪”的社会吗?

    • 你会选择一个“觉得是谣言”就可以定罪的社会吗?

    • 你会选择一个“上层指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社会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在“无知之幕”下,任何理性人都会选择一个保障基本自由、程序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陈京元案所展现的,是一个与罗尔斯“正义社会”完全相反的“不义社会”。


五、 结语:一个罗尔斯主义者的控诉

陈京元博士的《狱中血书》,是一份充满罗尔斯主义精神的控诉书。他不是在为自己求情,而是在为“正义”发声:

  • 他要求“程序正义”——不公开审理、剥夺辩护权,是对正义程序的践踏。

  • 他要求“平等自由”——选择性执法,是对平等的嘲讽。

  • 他要求“公共理性”——“我觉得是谣言”,是对理性的侮辱。

  • 他要求“重叠共识”——将学术讨论定为“攻击体制”,是对多元的扼杀。

罗尔斯曾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

陈京元案证明,当一个社会的“首要德性”丧失时,它便不再是“社会”,而是一个“丛林”。陈京元的抗争,是为了让这个社会重新找回它的“首要德性”——正义。

“即使在最黑暗的时刻,我们也有权期待一种启明。” —— 汉娜·阿伦特(罗尔斯的同行者)

陈京元的血书,就是这“启明”的火种。它终将照亮“无知之幕”,让所有人看清:真正的正义,永远不会向强权低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