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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 Positivism),又称逻辑经验主义,是20世纪初由维也纳学派(Vienna Circle)发起的一场哲学运动,其代表人物包括莫里茨·石里克(Moritz Schlick)、鲁道夫·卡尔纳普(Rudolf Carnap)、奥托·纽拉特(Otto Neurath)等。该学派的核心主张可概括为:

  1. 可证实性原则(Verification Principle):一个命题只有在原则上可被经验证实(empirically verifiable)或是分析命题(analytic,如逻辑、数学)时,才具有认知意义(cognitive meaning);否则,它只是无意义的情绪表达或形而上学呓语

  2. 拒斥形而上学:传统哲学中关于“本质”“灵魂”“绝对精神”等不可验证的概念,应被排除在科学与理性话语之外。

  3. 科学统一性:一切知识应以物理学为范式,通过逻辑与经验观察构建统一的科学语言。

以逻辑实证主义的核心思想审视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可证实性原则”的系统性践踏——司法机关将大量不可证实、无认知意义的政治修辞强行当作“事实”定罪,而对真正可验证的经验命题却视而不见。逻辑实证主义将揭示:本案的“犯罪事实”在哲学上是无意义的,而真正的“有意义命题”却被司法系统刻意忽略


一、“虚假信息”是否可证实?——对指控命题的意义检验

根据可证实性原则,要判断“陈京元传播虚假信息”这一命题是否有意义,必须回答:该命题是否在原则上可被经验证实或证伪

  • 若“虚假信息”指可证伪的事实陈述(如“某地发生爆炸”),则可通过官方通报、现场记录等经验手段验证;

  • 但本案中,所谓“虚假信息”包括:

    • 艺术漫画(如“撑伞女孩”)——属审美表达,无真假可言;

    • 政治评论(如川普演讲)——属价值判断,无法经验证伪;

    • 情感表达(如纪念图片)——属主观心理状态,不可客观验证;

    • 学术观点(如许章润文章)——属理论假说,需学术争鸣而非司法裁断。

结论:这些内容不构成可证实的命题,因此“传播虚假信息”这一指控在逻辑实证主义看来,缺乏认知意义,仅是情绪化或政治化的语言噪音

卡尔纳普会指出:将不可证实的修辞当作法律事实,是典型的“伪命题”滥用


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否可观测?——对损害结果的经验检验

逻辑实证主义强调,科学命题必须对应可观测的事件。那么,“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否满足此标准?

  • 可证实的标准应包括

    • 群体性事件记录(如聚集人数、地点、时间);

    • 公共场所秩序瘫痪的视频或报告;

    • 经济损失的审计数据;

    • 网络流量异常的第三方监测报告。

然而,本案中:

  • 无任何此类可观测证据

  • 法院仅凭“梳理”二字断言“严重混乱”;

  • 陈京元账号粉丝<100,转发<100次,影响力微乎其微。

结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一命题无法通过任何经验观察予以证实,因此在逻辑实证主义框架下,不构成有意义的科学陈述,而只是司法机关的主观断言

石里克会质问:若一个命题无法被任何可能的观察所检验,它如何能成为定罪的依据


三、“明知是谣言”是否可验证?——对主观状态的操作主义批判

逻辑实证主义后期发展出操作主义(operationalism)观点(如布里奇曼),主张心理概念必须通过可观测的操作来定义。那么,“明知”如何操作化?

  • 合理的操作定义应包括:

    • 被告承认“明知是假”;

    • 聊天记录显示其明知仍故意传播;

    • 其行为与已知辟谣信息明显冲突。

但本案中:

  • 陈京元多次声明“无法确认真伪”;

  • 无任何承认“明知”的供述;

  • 所涉贴文至今未被官方辟谣,且曾被《光明日报》等转载。

司法机关却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明知”——这在逻辑实证主义看来,是用不可观测的“应然”取代可验证的“实然”,犯了伪操作定义的错误。

纽拉特会指出:科学语言必须基于公共可观察的行为,而非私人心理臆测


四、司法语言的“形而上学化”:对政治修辞的哲学祛魅

逻辑实证主义坚决拒斥不可证实的形而上学语言。而本案判决书充斥此类语言:

  • “攻击国家领导核心”——“核心”是政治隐喻,非经验实体;

  • “侮辱政治体制”——“体制”无感官可及的边界;

  • “扰乱社会秩序”——若无具体事件,则为空洞修辞。

这些表述无法被任何经验程序所检验,属于维也纳学派所批判的“伪装成命题的感叹句”。

卡尔纳普在《世界的逻辑构造》中强调:科学语言必须清除一切无法还原为基本经验的术语。而本案司法语言恰恰反其道而行之——用形而上学的政治术语取代经验可证的法律要件


五、结语:逻辑实证主义的审判——无意义的指控,有意义的沉默

逻辑实证主义提醒我们:

一个命题若无法被经验证实或证伪,它就不属于理性讨论的范畴,更不应成为定罪的依据

在本案中:

  • 控方的指控(虚假信息、严重混乱、明知故意)——不可证实,无认知意义

  • 被告的抗辩(账号无影响力、贴文未被辟谣、行为属学术研究)——可观察、可验证、有意义

然而,司法系统却采纳无意义的修辞,忽视有意义的证据,这不仅是法律的失败,更是理性本身的溃败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而是那些用不可证实的政治呓语,摧毁法律语言之经验根基的司法者

此案终将证明:

当法庭不再要求命题的可证实性,
它便不再是理性的殿堂,而是形而上学的刑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