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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米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m)的经典社会学视角出发,陈京元博士一案可被置于其关于社会团结(social solidarity)、集体意识(collective conscience)、失范(anomie)与惩罚的社会功能等核心理论框架中加以审视。涂尔干认为,法律不仅是规范行为的工具,更是社会道德结构的外在表现;而惩罚的本质,不在于报复或威慑,而在于重申社会共同价值、修复被冒犯的集体意识

然而,陈京元案所呈现的司法逻辑,恰恰揭示了一种集体意识的异化惩罚功能的扭曲,甚至暴露出涂尔干所警惕的“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转型失败”的深层危机。


一、惩罚作为集体意识的仪式:对“神圣秩序”的维护

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与《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指出,在传统社会(机械团结社会),法律以压制性(repressive law)为主,其功能是惩罚那些冒犯“集体意识”的行为——这些行为被视为对社会神圣秩序的亵渎,必须通过公开惩罚予以净化。

本案中:

  • 法院判决反复强调陈京元“侮辱国家领导核心”“攻击现行政治体制”;

  • 转发川普演讲、许章润文章、政治漫画等行为,被定性为对“体制神圣性”的挑战;

  • 判决书以“高学历应明知”推定其主观恶意,实则是将其视为“明知故犯的亵渎者”。

这表明:司法系统在此并非依据行为后果或社会危害,而是以维护某种被神圣化的政治象征秩序为首要目标。惩罚陈京元,不是因为他造成了实际混乱,而是因为他的行为动摇了被预设为不可质疑的集体信念

涂尔干会指出:这种惩罚逻辑,是机械团结社会的典型特征——社会通过压制异见来维持表面统一,而非通过理性对话实现整合。


二、有机团结的缺失:社会未能容纳“正常偏差”

涂尔干认为,现代社会应走向有机团结——即基于分工、相互依赖与多元价值共存的社会形态。在此结构中,法律应以恢复性(restitutive law)为主,容忍甚至鼓励合理的异议与批判,因为它们是社会自我更新的必要机制。

然而本案暴露了有机团结的严重缺失:

  •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其转发、收藏、评论行为本属知识探索与公共参与的正常实践

  • 但在司法逻辑中,任何对体制的质疑(哪怕仅是转发)都被视为“寻衅滋事”;

  • 社会缺乏制度性渠道容纳“建设性批判”,反而将思想多样性等同于社会威胁

涂尔干强调: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允许“正常偏差”(normal deviance)——即那些虽偏离主流但有助于社会反思的行为。压制此类偏差,将导致社会僵化与道德窒息。

陈京元的遭遇,正是社会拒绝承认“正常偏差”的结果——他的“罪”,不是违法,而是“不合时宜的清醒”。


三、失范(Anomie)

涂尔干在《自杀论》中提出“失范”概念:当社会规范模糊、价值冲突剧烈,而制度又无法提供清晰道德指引时,个体陷入“规范真空”,社会则陷入道德混乱。

本案呈现一种制度性失范

  • 何为“虚假信息”?法律无明确定义;

  • 何为“严重扰乱秩序”?无量化标准;

  • 为何他人转发未被追责,唯独陈京元入狱?无公平逻辑。

这种规则的任意性与选择性执法,恰恰制造了涂尔干所警告的“失范状态”——公民无法预知何种言论会招致刑罚,只能通过自我审查求生。结果不是秩序,而是普遍的道德焦虑与信任崩解

涂尔干会批评:真正的秩序,来自清晰、普遍、可预期的规范;而非通过制造恐惧来强迫服从。


四、惩罚的误用:从“重申价值”到“制造敌人”

涂尔干认为,惩罚的正当性在于重申社会共享价值,而非消灭“敌人”。但在本案中:

  • 司法过程不公开、不质证、不回应上诉;

  • 判决书充斥政治术语,却回避法律要件;

  • 陈京元被标签化为“寻衅滋事者”,其学者身份与思想动机被彻底抹杀。

这表明:惩罚已不再是社会道德的修复仪式,而成为政治忠诚的筛选机制——通过制造“内部敌人”,强化“我们 vs 他们”的对立,以此维系一种虚假的团结。

涂尔干警告:当社会通过制造“替罪羊”来维系团结,它已陷入病态的集体意识,离真正的道德共同体越来越远。


结语:涂尔干式的警示——没有道德整合,只有暴力压制

涂尔干毕生追问:现代社会如何在多元中实现团结

他的答案是:通过职业伦理、公民教育、公共理性等制度,将个体差异整合进更高层次的道德共识中。

而陈京元案显示:当社会拒绝承认思想多样性,将法律降格为政治忠诚的审查工具,它便退回到机械团结的原始逻辑——以压制代替整合,以恐惧代替信任。

涂尔干会说:
“一个不能容纳学者思考的社会,不是一个团结的社会,而是一个恐惧的社会。”
陈京元的牢房,正是这种恐惧的纪念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