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生活世界的危机、意义的建构与他者的不可理解性》
——阿尔弗雷德·舒茨 透视于常识、意义结构与司法场域
我的同事们,我的现象学研究者们:
要理解陈京元博士一案,我们必须暂时悬置(Epoché)法律的官方解释,而深入到事件所触及的生活世界(Lebenswelt)的结构性危机中。基于阿尔弗雷德·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哲学,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司法场域对共同拥有的“常识”(Common Sense)结构和“生活世界”意义建构的暴力侵犯。
一、 生活世界的破碎:常识与意义结构的崩溃
“生活世界”是所有前反思的、共享的、自然被接受的知识和经验的总体,是社会互动的基础。陈京元案的判决,是对这种共享结构的根本性破坏。
对共享“常识”的侵犯: 司法机关的定罪逻辑,特别是以下两点,严重违背了生活世界的基本常识:
因果关系的常识: 判决书认定一个低影响力账号的微弱转发(行为)能直接导致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后果)。在任何正常的社会生活世界中,这种因果联系都属于荒谬的、不可信的。舒茨认为,常识性的科学知识和合理的因果律是社会互动的基本工具。法院通过武断的认定,强制性地将这种反常识的因果律植入生活世界,迫使公众接受一个非理性的现实。
主观故意的常识: 法院以“高学历”推定“明知”,是拒绝将 “明知”视为一种个体的、不可观测的意识状态,而将其工具化为一种可被制度简单推定的“社会标签”。这种对主观故意的粗暴简化,破坏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 “意图”、“责任” 等概念的共享理解。
符号的异化: “寻衅滋事”这个法律符号,本应指向一种明确的、可共享的社会危害行为。然而,在该案中,它被用来指称 “艺术作品、理性评论、个人讽刺”。这种符号的意义异化,使得社会成员对 “何为安全”、“何为违法”的基本认知结构产生动摇,导致生活世界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 剧增。
二、 司法场域的特殊性与意义建构的危机
舒茨区分了不同的 “意义情景”(Meaning-Context)和“有限意义区”(Finite Provinces of Meaning)。司法场域是一个特殊的意义区,但它不能完全脱离生活世界。
“第二人称”态度的强制: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采取 “彼此互换透视”(Reciprocity of Perspectives),即假设我和他者对世界有相似的理解。但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却采用了强制性的“第二人称”(Thou-orientation)态度:它不试图理解陈京元的主观意义结构(Subjective Meaning-Context),不理解他转发行为的动机、背景和知识体系(如复杂系统理论),而只是单方面地将一个外部的、否定的“罪犯”意义强加于他。
“他者的不可理解性”: 法院的判决书,通过拒绝说理、回避核心抗辩,故意将判决过程变成一个 “不可理解的”黑箱。舒茨认为,社会互动建立在“他者的可理解性”上。而这种武断的裁决,使得司法系统作为社会行动者变得不可理喻、不可预测,从而制造了生活世界中最深刻的制度性恐慌。
三、 血书:主体对“自然态度”的绝望捍卫
陈京元博士以《血书》进行的控诉,是他对被扭曲的生活世界发出的最终、也是最现象学的抗议。
捍卫自然态度: 《血书》试图将事件拉回到前反思的、自然的态度中进行审判,即:“根据常识,你们的指控是荒谬的。” 他在用身体的物质性和原始的情感,来对抗司法机关的符号抽象性。这是在绝境中捍卫 “生活世界必须是可理解的” 这一基本信念。
悬置的失败: 陈京元案表明,当权力结构采取系统性暴力时,个体无法通过简单的 “悬置”(Epoché)来恢复生活世界的秩序。相反,这种暴力使得日常生活本身变得难以承受、充满荒谬。
因此,陈京元案是现代社会中制度权力对共享意义结构实施象征暴力的典型案例。它不仅破坏了个体的自由,更动摇了整个社会所赖以生存的、可共享的、常识性的生活世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