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核心思想集中于能力进路(Capability Approach),并在其著作《以自由看待发展》(Development as Freedom)中提出:发展即自由(Development as Freedom)。他认为,衡量个体和社会进步的最终标准,不是GDP、收入或效用,而是人们享有的 “实质自由”(Substantive Freedom),即人们拥有 “过他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所需要的可行能力”(Capabilities)。
基于阿马蒂亚·森的核心思想,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将聚焦于案件如何构成对个体 “实质自由和可行能力” 的严重侵犯。
一、 核心概念:实质自由和可行能力(Substantive Freedom and Capabilities)
森区分了形式自由(如法律文本上的权利)和实质自由(即拥有将权利转化为实际生活成就的能力)。可行能力是人们能够选择实现某些 “功能”(Functionings,即“做”和“成为”有价值的事情) 的真实机会。
森认为,发展需要消除“不自由”(Unfreedoms),其中“不自由”不仅包括贫困,也包括 “暴政、缺乏经济机会、系统性的社会剥夺、对公共设施的忽视以及压制性国家的过度干预”(Tyranny and Overactivity of Repressive States)。
二、 陈京元博士案件中的“不自由”
陈京元博士案件的判决,本质上是对其关键可行能力和实质自由的系统性剥夺。
对“政治自由”可行能力的剥夺
核心能力: 森强调政治自由(Political Freedoms)作为“发展的建构性”和“工具性”目的。这包括言论、批评、辩论和参与政治活动的能力。
案件评估:
侵犯建构性目的: 陈京元博士的言论和行动是其 “作为一名有思想的公民”和“学者的功能”的直接体现。法院以“寻衅滋事”为名定罪,直接否定了这种有价值的“做”和“成为”(Being and Doing)的可能性,从而侵犯了自由作为 “生活目的” 的价值。
侵犯工具性目的: 自由的工具性作用在于它能促进社会透明度(Transparency Guarantees)和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ing)。压制陈京元博士的批评,就是系统性地消除社会中对错误政策和不公的反馈机制,阻碍了社会基于公共辩论进行自我修正和进步的能力。
对“社会机会”可行能力的损害
核心能力: 社会机会(Social Opportunities)包括接受教育、享有公共医疗以及自由运用智识和专业技能的能力。
案件评估:
职业和智识能力的剥夺: 作为一名学者,陈京元博士的 “可行能力集”中,至关重要的一项是“进行独立、批判性学术研究和表达的能力”。长期的监禁和刑事定罪,不仅剥夺了他行使这一专业能力的空间(时间、环境),更通过污名化,彻底破坏了其在社会中“被听取”和“被认可”的机会。
影响转换因子: 个人将拥有的 “资源”(如高学历、知识和智力)转化为“有价值的功能”(如自由发表、公共辩论)的能力被称为“转换因子”(Conversion Factors)。法律的压制,使得陈京元博士的智识资源无法有效转换为公共参与的功能,成为一种被制度锁定的“能力饥荒”(Capability Deprivation)。
对“保护性保障”的消除
核心能力: 保护性保障(Protective Security) 指确保人们免受饥饿、灾难和暴政侵害的社会安全网和法律保障。
案件评估:
国家成为“不自由”的来源: 在森的框架下,国家应该是 “自由的促进者”。然而,该案件体现了 “压制性国家”(Repressive State)的过度干预,将国家机器本身变成了“不自由”的最主要来源。
任意剥夺自由: 以模糊的罪名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就是打破了基本的保护性保障,向所有公民发出了一个信号:个体的自由不是安全的、受保护的,而是可以被任意撤销的。
三、 结论:背离发展的真正目的
基于阿马蒂亚·森的理论,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是:
陈京元博士案件是对 “发展即自由”理念的彻底背离。它没有致力于拓展人们过有价值生活的实质自由,反而系统性地消除了一个公民的关键可行能力,特别是政治自由和社会机会。
该案件揭示了社会中存在的 “不自由”的深刻根源——国家权力对公共理性和批判精神的压制。这种压制不仅是个体的不公,更是对社会整体发展(即自由扩展)的根本性阻碍,因为它切断了社会自我反思、纠错和进步的工具性机制。森的理论要求社会评价必须关注 “我们能够做和能够成为什么”,而本案的判决,则是在制度上宣告了批判性知识分子“不能做”和“不能成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