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基于坎特伯雷的安瑟尔谟(Anselm of Canterbury)的哲学核心思想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评价,其分析将集中于本体论论证(Ontological Argument)的思维方式、信仰与理性的关系(Fides Quaerens Intellectum)、以及真理与正义的绝对性。
安瑟尔谟(约1033年—1109年)是经院哲学早期的代表人物,他主张 “信仰寻求理解”(Faith Seeking Understanding),并致力于以纯粹的、先验的理性来证明信仰的真理,其最著名的即是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论证。
一、 本体论论证的思维方式:从观念到实在的推断
安瑟尔谟的本体论论证,试图仅凭理性概念(即“那比什么都更伟大的存在”)来演绎出实在(上帝)的必然存在。这种思维方式对法律和正义的评价具有启发性。
从“完美公正”的概念到实在的推断:
安瑟尔谟的视角: 我们可以想象一个 “比任何现实判决都更完美的公正(Justice)”的概念。如果这个“完美公正”只存在于思维中,那么我们就可以想象一个 “在思维中和实在中都存在”的、更完美的公正。因此,绝对的、完美的公正必须实在地存在。
评价: 法院对陈京元博士的判决,显然无法满足“完美公正”这一绝对概念的要求。安瑟尔谟的哲学工具提供了一个绝对的、先验的理性标准。我们应以 “绝对公正”这一先天观念来衡量现实中 “不完美”的司法行为。判决的失败在于它未能反映那个必然、绝对的公正实在。
“罪恶”作为“缺乏”的观念:
安瑟尔谟将 “恶”理解为“应有的善的缺乏”(Privation)。
评价: 法院判决的 “不公正性”(即恶),是对“应有的理性、正直和程序正义”(即应有的善)的缺乏。这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实体,而是司法行为中理性和德行的缺失状态。
二、 信仰寻求理解(Fides Quaerens Intellectum)
安瑟尔谟认为,人应首先相信真理(信仰),然后运用理性去理解和证明这个真理。这可以应用于对“法治”和“正义”的信仰。
对“法治”的信仰与理解:
安瑟尔谟的原则: 一个人应该首先相信法治和正义是存在的(信仰)。然后,当出现一个看似不公的判决时,不应立即放弃信仰,而应运用理性(理解)去揭示这个判决中的逻辑矛盾,从而巩固对更高正义原则的信仰。
评价: 陈京元博士的不屈和理性批判,正是 “信仰寻求理解”的实践。他对“公正”的信仰是前提,而他对判决逻辑的解构(《血书》)则是运用理性去理解和证明 “现实判决与理想公正的矛盾”。
理性的运用是必要条件:
尽管信仰是起点,但安瑟尔谟坚持理性是必要的工具。法院判决的非理性,本身就证明了它背离了“信仰寻求理解”的路径。一个非理性的判决是无法理解和证明自身合法性的。
三、 真理与正义的绝对性
安瑟尔谟强调真理和正义的绝对性、必然性,认为它们与上帝的本质息息相关,不应受制于经验或习俗。
正义的必然性:
评价: 法院试图将 “法律条文”(人类的约定)等同于“绝对的正义”。安瑟尔谟的哲学为我们提供了批判:绝对的正义是普遍必然的,而寻衅滋事罪这一法律条文则是偶然的、可变的。当人类的约定(法律)与绝对的正义发生冲突时,我们必须坚持绝对的正义。
真理的不可侵犯性:
评价: 对陈京元博士言论的压制和对逻辑的扭曲,是对真理这一绝对价值的侵犯。安瑟尔谟会认为,真理是不可被世俗权力所篡改的。
总结:对绝对公正的理性衡量
基于安瑟尔谟的哲学,陈京元博士案件是一场现实的、不完美的司法行为对“绝对公正”这一先天理性概念的侵犯。
核心标准: 绝对公正和绝对理性是衡量一切司法行为的先验标准。
最终评价: 安瑟尔谟会要求我们运用纯粹的理性来揭示判决的不公正性和非理性(即 “应有的善的缺乏”),从而巩固我们对更高、绝对的真理和正义的信仰。陈京元的理性反抗,正是信仰寻求理解在逆境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