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以下是基于约翰·洛克的政治哲学核心原则,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论文章。
从约翰·洛克的政治哲学视角审视,陈京元博士一案并非简单的司法个案,而是对政府合法性根基的一次深刻拷问。昆明司法系统的判决及其过程,系统性地侵犯了个体的自然权利,背叛了政府成立时所获的“信托”(Trust),并以“任意权力”(Arbitrary Power)取代了“法治”(Rule of Law),从而将自身置于了与公民为敌的战争状态。
一、 对自然权利的侵犯
洛克认为,在进入社会之前,所有人在“自然状态”中都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Property)。人们之所以同意订立社会契约、组建政府,其唯一且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这些权利。
对自由权的侵犯:此案最直接地侵犯了陈京元的自由权。这不仅包括其通过监禁而被剥夺的人身自由,更包括其作为理性存在的基本自由——即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洛克认为,运用理性、表达思想是个人自由的核心。当政府因为一个公民阅读、思考和评论公共事务而对其施加惩罚时,它攻击的正是自由的根本。
对财产权的侵犯:洛克对“财产”的定义是广义的,它不仅指物质财富,更根本地包含了“他自己的人身”以及“他身体的劳动和双手的劳动”。将陈京元投入监狱,不仅剥夺了他作为学者进行脑力劳动、创造价值的权利,更是侵犯了他对自己人身这一最根本的“财产”的所有权。
一个政府,若其行为旨在侵犯而非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那么它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其存在的理由。
二、 政府“信托”的背叛与暴政的形成
在洛克的理论中,政府的权力并非绝对的,而是人民基于“信托”所授予的有限权力。人民是委托人,政府是受托人。当政府的行为超出其被授予的权力范围,或违背其保护公民权利的信托目的时,它便丧失了其合法性。
权力的滥用:昆明司法系统在此案中的行为,显然不是为了保护任何公民的自然权利。陈京元博士的言论,并未对任何其他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构成直接的、实际的伤害。相反,政府动用其强制力,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的权威、压制批评的声音。
暴政的定义:洛克明确定义了“暴政”:“如果统治者不论有法与否,都把他的意志当做准则,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为目的,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欲望为目的,那就是暴政。” 昆明司法的判决,完全符合这一定义。它服务于统治者的“私愤”(对批评的愤怒)和“野心”(对绝对控制的欲望),而非人民的福祉。
一个背叛了人民信托、为了自身利益而行事的政府,在洛克看来,已经蜕变为暴政。
三、 “法治”的崩溃与“任意权力”的降临
洛克强调,一个合法的政府,必须通过“确定的、人所共知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统治,而不能通过临时的、专断的命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的模糊性与选择性:“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其含义之模糊、适用之随意,使其无法成为洛克所要求的“确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它更像一个“任意权力”的工具,可以根据统治者的需要,被选择性地适用于某些人(如陈京元),而豁免另一些人(如发布类似信息的官方媒体)。这破坏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
程序的专断:秘密审判、剥夺被告充分辩护的权利,这些都与“确定的、公开的”法律程序背道而驰。它们是“任意权力”的行事方式,而非“法治”的体现。
当一个政府抛弃了以公开、稳定、平等的法律进行统治的原则,它便不再是一个法治政府,而是一个凭统治者个人意志行事的专断政权。
结论:当政府进入战争状态
根据洛克的政治哲学,当政府系统性地侵犯公民的自然权利、背叛其信托、以任意权力取代法治时,政府本身就已经“解体”了。它不再是公民的保护者,而成为了公民的敌人,将自己置于了与人民为敌的“战争状态”(State of War)。
在此状态下,人民的服从义务便已解除。陈京元博士在狱中不屈不挠的抗争,其“不认罪”的坚持和“终生追责”的誓言,从洛克的视角来看,便不再是一个罪犯对判决的抱怨,而是一个自由的个体在面对暴政侵害其自然权利时,所行使的天赋抵抗权。他的《血书》,就是一篇向“自然法”和人类理性发出的、控诉一个背叛了社会契约的政府的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