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Locke

基于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政治哲学核心原则。


洛克是英国启蒙时代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被广泛誉为“自由主义之父”。他的政治哲学核心原则深刻影响了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的起草,其核心教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 洛克认为,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 自然状态 中。但与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不同,洛克的自然状态是 一个自由、平等且受自然法支配的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 自然权利 ,主要包括:

  1. 生命权:保存自身生命的权利。

  2. 自由权:支配自身行动和财产的权利。

  3. 财产权:通过自己的劳动改造自然物而获得的私有财产权。

自然法 (即理性)教导人们,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二、社会契约

然而,自然状态存在 “不便之处” :当权利受到侵犯时,缺少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和执行力量来惩罚犯规者。这会导致冲突不断。

为解决这个问题,人们通过订立 社会契约 ,自愿放弃自己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即惩罚侵犯者的权力),将其交给一个 共同的权威 (即政府),以换取政府对其基本权利(生命、自由、财产)的保护。

  • 关键点:人们让渡给政府的 不是全部权利 ,而仅仅是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基本权利本身是 不可让渡 的。

  • 与霍布斯的区别:霍布斯认为人们为求安全让渡了所有权利给主权者(利维坦);而洛克认为政府只是权利的 信托者 ,其权力是 有限 的。

三、同意原则与有限政府

政府的 合法性 完全建立在被统治者的 同意 之上。没有同意,就没有正当的政治权力。

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是 有限的

  • 目的有限:政府存在的唯一最高目的是 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 (特别是财产权)。

  • 权力有限: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专断。洛克是 法治 的坚定倡导者,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统治者也必须依法行事。

四、分权思想(雏形)

为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变得专断,洛克首次提出了 权力分立 的构想(这一思想后来被孟德斯鸠发展为我们熟知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将国家权力分为:

  1. 立法权:制定法律的最高权力,但其本身也必须受自然法的约束。

  2. 执行权:执行法律的权力。

  3. federative权:处理对外事务(如外交、战争与和平)的权力。

立法权与执行权必须分开,由不同的人掌握。

五、革命权(抵抗权)

这是洛克思想中非常革命性的一点。既然政府权力是人民为保护权利而授予的信托,那么当政府 违背其信托目的 ,滥用权力、侵害人民权利(特别是财产权)时,它就失去了合法性。

此时,政府实际上已与人民为敌,回到了“战争状态”。人民因此有权 解除信托 ,甚至通过 革命 来推翻暴政,并重新建立一个新的、能保障他们安全和福利的政府。

总结

洛克政治哲学的核心原则可以概括为: 为了保护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人们基于同意组建了一个权力有限、实行法治、并实行分权的政府;一旦政府破坏这一基本契约,人民有权革命推翻它。

这些原则奠定了现代自由主义和宪政民主的理论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