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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中所阐述的政治哲学,陈京元博士一案是对洛克式“有限政府”、“自然权利”与“法治”原则的全面践踏。此案并非一个孤立的司法错误,而是政府权力对公民自然权利的系统性侵犯,是“利维坦”对“生命、自由与财产”的野蛮吞噬


一、 对“自然权利”的侵犯:生命、自由与财产的三重剥夺

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与财产。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这些权利;一旦政府侵犯这些权利,它便丧失了合法性。

  • 对“自由”的侵犯:陈京元的“罪行”,是其思想与言论的自由表达。他转发艺术、评论时政、收藏学术观点,这是洛克所言“思想与表达的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核心权利。昆明司法系统以“寻衅滋事”之名,将这种自由定为犯罪,是对洛克“自然权利”理论最根本的否定。

  • 对“生命”的威胁:洛克所言的“生命”,不仅指肉体的存续,更指“有尊严地活着”。陈京元在血书中描述的刑讯逼供(禁止进食、上厕所)、精神羞辱(“闭嘴,回答是或不是”)、以及对其学术生涯的彻底摧毁,都是对其“生命”尊严的扼杀。

  • 对“财产”的掠夺:警方无证搜查,卷走其所有电子设备,甚至一块废弃硬盘也不放过。这不仅是对其“财产”的侵犯,更是对其“知识财产”——一个学者毕生积累的研究资料与思想结晶——的掠夺。洛克会说,这是“暴政”的典型特征。

洛克的警告:“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 陈京元案,正是政府与公民进入“战争状态”的明证。


二、 对“法治”原则的嘲弄:从“Rule of Law”到“Rule by Law”

洛克是“法治”(Rule of Law)的坚定倡导者。他强调,政府必须“根据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统治,而非根据“临时的、专断的命令”。

陈京元案,是将“法治”异化为“法制”(Rule by Law)的教科书式案例:

  • “寻衅滋事罪”作为“专断的命令”:该罪名定义模糊,边界不清,成为政府手中“予取予夺”的工具。它不保护公民权利,而成为政府打压异见的“合法”外衣。这与洛克所反对的“专断权力”毫无二致。

  • “证据锁链”的虚构:判决书所依赖的“证据”,是警方的《梳理情况说明》——一份主观臆断的报告,而非客观事实的呈现。洛克强调,法律必须“由公正的法官根据法律来裁判”,而昆明的法官普会峻,却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这种荒谬的推定代替证据,以“觉得是谣言”这种主观感受代替法律,是对“公正裁判”的彻底背叛。

  • 程序正义的全面崩塌:不公开审理、剥夺辩护权、二审书面审理——这些程序上的“小恶”,累积成实体上的“大恶”。洛克认为,程序是法治的基石,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洛克的箴言:“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昆明司法系统所做的一切,恰恰是“废除和限制自由”,它用法律的名义,行反法律之实。


三、 对“政府合法性”的拷问:当保护者变为侵犯者

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人们放弃自然状态下的部分自由,建立政府,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政府不能履行这一职责,甚至成为侵犯者,那么人民有权反抗,甚至推翻它。

  • 政府角色的异化:在陈京元案中,政府(公检法)不再是权利的“保护者”,而是权利的“侵犯者”。它动用国家暴力机器,去构陷、迫害一个手无寸铁的学者。这完全背离了洛克为政府设定的“信托”角色。

  • “上层领导特别指示”的暴政本质:陈京元在血书中揭露,此案是“上层领导特别指示”下的“铁案”。这暴露了其“人治”本质——法律不是最高权威,领导的意志才是。洛克会说,这是“暴政”(Tyranny)——“统治者行使权力,不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是为了他自己的私人利益。

  • 反抗权的正当性:洛克明确指出,当政府持续侵犯人民权利,且“司法救济”途径被堵塞时,人民有权反抗。陈京元的《狱中血书》,正是这种“反抗权”的行使。他拒绝认罪,坚持控告,以笔为矛,向暴政宣战。洛克会为他辩护:“人民有权判断立法机关或立法者的行为是否符合他们的委托。


四、 结语:一场洛克式“社会契约”的破裂

陈京元案,是一场现代版的“社会契约”破裂事件。

  • 公民的履约:陈京元作为一个公民,他纳税、守法、潜心学术,从未危害社会。他履行了“社会契约”中公民的义务。

  • 政府的违约:政府非但没有保护他的权利,反而以莫须有的罪名,剥夺他的自由,践踏他的尊严,掠夺他的财产。它彻底背叛了“社会契约”的核心——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的结尾写道:“这就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原始起源。” 他所指的“起源”,是保护权利的起源。而陈京元案所揭示的,是这种“起源”的异化与堕落。

因此,从洛克的视角看,陈京元不是一个“罪犯”,而是一个“受害者”;不是一个“寻衅滋事者”,而是一个“权利捍卫者”。他的血书,不是一份“罪状”,而是一份“独立宣言”——一份宣告政府违约、人民有权反抗的洛克式宣言。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 约翰·洛克

在昆明的高墙之内,法律已死,自由已亡。但陈京元的抗争,正如洛克所预言的那样,是黑暗中不灭的星火,终将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