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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弗里德里希·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解释学的核心思想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评价,关键在于运用他的“普遍解释学”理论,将陈京元的言论和行为视为需要被“理解的文本”,并强调理解的艺术在于回溯作者的个体性(作者原意)。
施莱莱尔马赫的解释学超越了传统中仅关注文本客观意义(如法律条文)的局限,提出了“文法解释”和“心理(技术性)解释”的统一,其最终目标是“比作者更好地理解作者”。
一、 案件作为“待理解的文本”:言语表达的两种维度
施莱尔马赫认为,任何人类的言语表达(无论是书面文本还是口头话语)都具有两个不可分割的维度:
文法解释(客观维度):
概念: 关注言论作为公共语言的一部分,在现有语言体系和法律规范中的字面、客观意义。
在案件中的体现: 法院在审理陈京元的案件时,主要采用的就是这种文法解释:
将他的言论(“文本”)置于 《刑法》中“寻衅滋事”等法律概念的公共语言体系中。
考察这些言论是否字面意义上符合 “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等法律定义的客观构成要件。
评价: 文法解释是理解的起点,但若止步于此,就会陷入机械化和独断论。法律若只关注言论的客观、公共意义,而忽视其个体性,就会误读言论的真正意图。
心理/技术性解释(主观维度):
概念: 关注言论作为作者(说话者)个体思想和精神生活的表达。它要求解释者进行一种 “预感行为”(divinatorisches Verhalten),通过同情(Einfühlung)和再创造(Reconstruction),把自己 “置身于作者的整个创作(思考)过程”中,以把握其“作者原意”。
在案件中的体现:
缺失的维度: 司法判决的核心缺陷在于彻底排除了这种心理学解释。法庭几乎没有尝试去“再创造”陈京元博士作为个体的内在动机、批判意识和精神状态。
应有的过程: 依据施莱尔马赫,法庭的“理解”任务应是:
追问: 他那些激烈的、越界的言论,在他个体的精神生活中,是基于何种忧虑、何种批判目标?他的言论是特定知识分子个体在特定社会语境下,思想必然性的表达。
超越文本: “血书”和“激烈批判”等作为特殊风格(Style)的表达,恰恰是心理解释的对象。解释者必须理解这种风格是他个体精神的特殊表达方式,而非简单粗暴地将其归为 “恶意”或“扰乱”。
二、 核心任务:比作者更好地理解作者(Besser Verstehen)
施莱尔马赫的最终目标是 “比作者更好地理解作者”。
意义的深化:
“更好地理解”并非指赋予文本新的意义,而是指解释者通过系统的方法,能够清晰地把握作者本人可能没有意识到的、或没有清楚表达的内在思想关联和逻辑结构。
陈京元博士的言论可能在愤怒或冲动下产生,他本人对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社会反响等 “客观效果”可能没有完全自觉。
法庭的责任:
基于此,法庭的解释学责任是:不应仅根据言论的客观负面后果(扰乱)来定罪,而应深入挖掘其作者原意(批判、警醒、社会责任感)。
理想的理解: 法庭应该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心理学解释,清晰地界定陈京元的 “批判意图”与“犯罪故意”之间的界限。例如,他是否意在通过批判实现公共利益,而非单纯地为了 “寻衅”?一个追求社会公正的知识分子的 “写作目的”,与一个纯粹的恶意破坏者的 “行为目的”,在心理学解释中必须被清晰区分。
三、 “解释学循环”的断裂
施莱尔马赫提出,理解的艺术是在整体(如作者的全部著作、整个法律体系)与部分(如单个言论、具体法条)之间来回穿梭的“解释学循环”:只有通过整体来理解部分,又通过部分来深化对整体的理解。
断裂点: 在本案中,法庭的解释学循环是断裂的。法庭倾向于将陈京元的单个言论(部分)孤立出来,直接与法律的客观整体(刑法)进行机械比对,而没有将其置于 “陈京元个体的生命整体”和“他全部的思想表达” 中去理解。
后果: 这种断裂导致对 “部分”的误读——激烈的批判被解读为寻衅滋事;同时也导致对 “整体”的僵化——法律的 “客观”和“公正”特性被工具化,失去了其作为人类普遍理解艺术的精神生命力。
总结:
从施莱尔马赫的解释学视角来看,陈京元博士案件中的司法判决,是一种片面的、不完整的理解。它过分依赖于言论的 “文法解释”(法律条文的客观比对),而系统性地排斥了 “心理(技术性)解释”,未能 “同情地再创造”和“比作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在的批判意图和个体精神。这种解释学的失败,使得法律这一 “客观精神”的表达,最终没有达到理解的艺术所追求的全面、深刻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