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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名论(Nominalism)是中世纪经院哲学中与实在论(Realism)相对立的重要思想流派,其核心主张可概括为:普遍概念(universals,如“正义”“谣言”“秩序”)——它们只是人类语言中的“名称”(nomina)或心理习惯,而非独立存在的实体。唯名论的代表人物如奥卡姆的威廉(William of Ockham)强调:“如无必要,勿增实体”(Entia non sunt multiplicanda praeter necessitatem),即应以最简方式解释现象,避免将抽象概念实体化。
以唯名论观照陈京元博士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概念实体化导致的司法暴政——司法机关将“虚假信息”“公共秩序”“攻击体制”等抽象术语当作不证自明的“实在”,并据此定罪,却无视这些概念在具体语境中的模糊性、语用性与建构性。唯名论的视角,恰可揭穿这种“以名杀人”的逻辑幻觉。
一、“虚假信息”只是名称,而非实体
唯名论者认为,“虚假信息”并非一个客观存在的“物”,而是一个依赖语境、主体与目的的语言标签。同一内容,在不同语境中可被称作“谣言”“观点”“艺术”或“史料”。
本案中,陈京元转发的内容包括:
美国驻华使领馆官方贴文(外交事实);
许章润教授的学术评论(思想观点);
“撑伞女孩”漫画(艺术象征);
个人情感表达(如纪念图片)。
这些内容本身并无“虚假”属性,其是否“虚假”,取决于谁在何时、以何种标准进行命名。司法机关却将“虚假信息”当作一个自明的、稳定的实体,仿佛它像石头一样可被“提取”“梳理”“锁定”,实则是犯了概念实体化(reification)的谬误。
奥卡姆会质问:
“若‘虚假信息’不能被感官经验所指认,不能被逻辑定义所界定,为何要将其当作定罪的实体依据?
难道法官的‘梳理’,就能让一个名称变成犯罪的铁证?”
二、“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一个无指称的空名
唯名论强调,若一个名称没有对应的个别事物(particulars),则它只是空洞的语词。所谓“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在本案中并无任何可观察的个别事件(如群体聚集、交通瘫痪、暴力冲突)作为其指称对象。
无舆情报告;
无经济损失;
无社会事件记录;
无任何第三方证言。
因此,“严重混乱”只是一个修辞性名称,而非描述现实状态的术语。司法机关却以此空名作为定罪要件,实则是以语言暴力替代事实判断。
唯名论者会指出:
“若‘混乱’不可见、不可测、不可证,则‘造成混乱’便无从谈起;
若无‘造成混乱’的行为后果,则‘寻衅滋事’只是法官心中的幻影。”
三、“攻击国家领导核心”:政治修辞的拟人化陷阱
唯名论反对将抽象政治概念(如“国家”“体制”“领导核心”)拟人化为可被“侮辱”或“攻击”的实体。奥卡姆曾严格区分神学语言与经验语言,警告不可将隐喻当作事实。
本案中,法院认定陈京元转发漫画“侮辱国家领导核心”,实则是将“领导核心”当作一个具有情感与尊严的个体,从而赋予其“被侮辱”的能力。但“领导核心”是一个政治术语,而非具体的人;即便指具体个人,也需其本人主张权利(如提起自诉),而非由公诉机关代行。
唯名论会批判:
“‘攻击体制’不是行为,而是修辞;
‘侮辱核心’不是事实,而是想象。
以修辞定罪,是以语言为牢笼;以想象治人,是以幻觉为法庭。”
四、奥卡姆剃刀:剔除不必要的“实体”指控
奥卡姆剃刀原则要求:在解释现象时,应剔除一切不必要的假设与实体。
本案最简解释是:
陈京元转发了一些网络内容;
这些内容未引发任何可观测的社会后果;
其主观意图是学术研究,而非扰乱秩序。
而司法机关却叠加了多重不必要的“实体”:
“虚假信息”(无定义);
“严重混乱”(无证据);
“明知故意”(无证明);
“攻击体制”(无指称)。
奥卡姆会断言:
“这些名称,皆可剃除。
剃除之后,所谓‘犯罪’,便不复存在。”
五、结语:唯名论的警示——勿以名为实,勿以言为罪
唯名论并非否定语言的价值,而是警惕将语言当作现实的替代品。在陈京元案中,司法机关恰恰犯了这一根本错误:
他们不是在审判行为,而是在审判名称;
不是在维护秩序,而是在维护对“秩序”一词的垄断解释权。
唯名论提醒我们:
法律概念必须锚定于可观察的个别事实,而非抽象术语;
定罪必须基于行为与后果的实证关联,而非语词的联想;
自由的边界,不应由“名称”的扩张来划定,而应由“实体”的侵害来界定。
此案终将证明:当司法以“名”杀人,法治便已死亡;
当法庭以“词”定罪,理性便已流亡。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一条推文的学者,
而是那些以空洞名称构陷无辜、以语言暴力取代证据的司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