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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唯名论(Nominalism)哲学核心思想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评价,其分析将集中于普遍概念的实在性语言的虚构性、以及法律术语的指称

唯名论的核心主张是:普遍概念(Universals),如“人”、“正义”、“红色”,在实在界中并不独立存在,它们仅仅是人类赋予的“名称”(Nomen)或“符号”(Sign)。只有个别的、具体的、可感知的实体才是真实的。


一、 普遍概念的虚构性:法律术语的解构

唯名论者会认为,法律判决中所依赖的关键普遍概念,在客观世界中并无对应的独立实体。

  1.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虚构性:

    • 唯名论的批判: 法院声称的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一个普遍概念/名称。在实在界中,只有个别的、具体的事件(如具体的暴力行为、交通堵塞、经济损失等)才是真实的。

    • 评价: 判决书未能提供个别的、可感知的实体证据来指称这个 “普遍概念”。因此,“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个普遍概念,不过是权力为了方便定罪而创造的一个空洞的、虚构的“名称”(Nomen)。它在经验上是不可验证的。

  2. “寻衅滋事”的符号性:

    • 唯名论的批判: “寻衅滋事罪”作为一个法律分类,其名称(Nomen)仅仅是一个语言标签。它并不指涉一个客观的、具有必然性的犯罪本质

    • 评价: 法院对陈京元博士的定罪,是强行将一个抽象的“名称”贴在一个具体的、个别的行为(转发)之上。这种行为是语言的暴力。它证明了法律并非是对实在的描述,而是对实在进行武断分类的语言工具

  3. “虚假”与“意图”的非实在性:

    • 唯名论的批判: “虚假”(普遍性质)“意图”(普遍状态)都不是可感知的实体。只有陈京元的具体转发行为具体的心理活动痕迹是真实的。

    • 评价: 法院试图将一个非实在的普遍概念(“虚假”)和一个非实在的普遍状态(“明知”),作为定罪的基石。这在唯名论看来是本体论上的错误:用虚假的名称来解释真实的事件

二、 语言的工具性与权力的操作

唯名论强调语言只是人类交流的工具,其有效性取决于约定俗成权力强制,而非与实在的对应。

  1. 法律语言的约定性与强制性:

    • 唯名论的视角: “法律”不过是一套特殊的语言约定。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这套约定的目的是为了服务于多数个体的利益

    • 评价: 在陈京元案中,这套法律语言的约定性被权力所劫持“寻衅滋事”这个名称的意义,不是来自于社会普遍的共识,而是来自于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指称。这是一种对语言工具的滥用,即以名称的强制力掩盖事实的空虚

  2. 个体实体的优先级:

    • 唯名论强调个体的实在性陈京元博士这个人(个体实体)及其具体的行为(个体事件)唯一不可否认的实在

    • 评价: 法院的判决试图用普遍的、虚构的名称(“罪犯”、“混乱制造者”)取代和抹杀这个个体的、实在的陈京元。唯名论会认为,对个体的伤害是唯一的实在,而定罪的普遍名称则是虚假的

三、 哲学结论:普遍概念对个体的压迫

从唯名论的角度看,陈京元博士案件是一场普遍概念(Universals)对个体实在(Particulars)的压迫

  • 压迫的本质: 权力利用普遍概念(法律名称、抽象罪名)的虚构性,来合理化具体个体实体(陈京元)的侵害

  • 最终评价: 法院的判决书不是在描述实在(Reality),而是在操作语言(Names)。它证明了在缺乏经验实在基础时,普遍概念可以被权力武器化,成为剥夺个体自由的有效工具。唯名论者会认为,我们应当拒绝相信这些空洞的普遍概念,而只关注个体实体的痛苦和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