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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们来从**唯实论(Realism / 实在论)**的角度对陈京元“寻衅滋事案”进行一场哲学层面的深度剖析。

这一分析将立足于“唯实论”的核心命题:世界、真理与价值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与语言存在,从而揭示本案在现实性、客观性与法的本体论基础上出现的系统性偏离。


一、唯实论的哲学核心:现实独立于名与意

(1)基本定义

“唯实论”(Realism,或译“实在论”)在哲学史中有不同传统,但其共同核心是:

存在的东西独立于我们的心智、语言与社会建构。

即——

  • 世界客观存在,不以人的认知为转移;

  • 真理是命题与现实之间的对应关系(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truth);

  • 概念、法律、道德、社会结构等虽属人类创造,但其有效性依赖于它们是否反映了现实的结构,而非仅仅维持一种话语秩序。

在哲学史上,这一立场由亚里士多德经由托马斯·阿奎那延续至现代哲学的现实主义脉络: ——反对唯名论的语言虚构,也反对主观主义的相对化倾向。

简言之:

唯实论相信世界真实存在、事实具有约束力、真理可被发现而非创造。


二、唯实论的三大支柱与本案的分析框架

实在论维度

核心命题

对应法律问题

本体论(Ontological Realism)

事实独立存在

“虚假信息”是否客观存在?

认识论(Epistemic Realism)

真理可被认识与检验

法院是否通过证据而非话语认识事实?

价值论(Moral / Legal Realism)

正义具有客观基础

法律裁判是否符合客观正义,而非权力偏好?

以下按此三层展开分析。


三、本体论层面:事实独立存在与“虚假信息”的伪实在化

唯实论主张:事实具有客观性,语言与判断应对应于现实存在的状态

在陈京元案中,检方与法院反复强调:

“被告转发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但问题在于:

  • 判决中未能指明“虚假信息”的具体内容;

  • 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虚假性”;

  • 所谓“扰乱秩序”的后果亦未在现实中发生。

→ 现实与语言之间的断裂

这种做法在唯实论看来,是语言世界对现实世界的篡夺。 法院所依据的并非客观事实的存在,而是对“虚假信息”这一名词的信念性实在化。 即:它将一个话语标签误认为客观实体。

唯实论会指出:

“若无可验证的事实对应,‘虚假信息’并不存在于现实,只存在于语言之中。”

换言之,这一案件的本体论错误在于——将话语当作实在,将判断当作事实。


四、认识论层面:真理的可认识性与证据理性

唯实论认为,人类虽然可能犯错,但通过证据、推理与经验方法可以接近真理。 这一立场是法治的认识论基础:法院的任务是认识事实,而非制造事实。

(1)本案中的“认知滑坡”

在陈京元案中:

  • 调查机关未能进行事实核实;

  • 法院未审查信息真伪;

  • 以“被告学历高,应能辨别虚假”为“明知”依据;

  • 以“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为定罪框架。

这些论证并非源于对现实的认识,而是基于一种预设的政治叙事与意识形态信念

→ 唯实论认为,这是典型的“反认识论行为”: 司法并未从现实出发去“发现真理”,而是从理念出发去“制造真理”。

这种模式类似于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所批评的“逻各斯(logos)暴政”:

“他们不求事物如何,而求语言应当如何。”


五、价值论层面:正义的客观性与“权力实在”的混淆

唯实论主张:正义具有客观基础,不依附于主观意志或政治需要。 法律的道德价值应当指向一个超越权力意志的客观秩序。

然而,本案的裁判逻辑恰好体现了“现实的反转”:

  • 以政治体制的稳定性代替社会正义;

  • 以权力的话语逻辑代替事实的逻辑;

  • 以“维稳”名义压制个人表达。

在哲学层面,这是一种“权力实在论(Realism of Power)”取代“真理实在论(Realism of Truth)”的现象。 即:权力自我合法化为“现实”,并宣布其他现实为“虚假”。

唯实论对此会提出根本性反驳:

“权力可以控制判断,却无法改变事实的存在。真理不是权力的产物,而是世界的状态。”

从此立场看,陈京元案的价值错位在于:

  • 把“法律的功能”从反映客观正义,变成维持话语一致性;

  • 把“社会秩序”从公民共同生活的客观规则,变成权威控制的象征秩序。


六、唯实论的法哲学延伸:从法条实在到事实实在

在法哲学中,“唯实论”衍生出“法律实在论(Legal Realism)”流派,其主张:

法律的真实存在,不在于文本,而在于其在现实中的实施结果与社会效果。

若以此分析本案,可见两层“实在的错置”:

层次

应有的实在

实际运行的实在

法律层面

法条应反映客观社会行为与危害性

法条被扩张用于话语治理

事实层面

应根据证据还原客观事实

事实被裁剪以适配既定结论

换言之,法律的现实被政治语言替代,事实的现实被司法信念替代。 这种错置,正是对唯实论“世界独立性”的根本背叛。


七、唯实论的伦理批判:从“存在”到“应当”的倒置

唯实论区分**“存在(what is)”与“应当(what ought to be)”**,强调道德与法律判断应以存在为前提。 但本案的司法逻辑却是:

因为社会应当稳定,所以任何扰动“叙事秩序”的言论都被视为事实上的威胁。

这是一个典型的“反实在化逻辑”:

  • 用“应当稳定”推导出“确已扰乱”;

  • 用“应当服从”推导出“确有罪责”。

在唯实论看来,这种逻辑属于“道德实在的逆转”: 它以规范幻象取代存在事实,最终消解了法律的客观性。


八、结论:唯实论视野下的陈京元案哲学诊断

分析维度

唯实论要求

本案表现

哲学结论

本体论

事实独立于语言

以“虚假信息”标签代替事实

本体论虚假化

认识论

真理可被证据验证

以推测与身份取代经验验证

认识论封闭

价值论

正义独立于权力意志

以维稳价值取代真理正义

道德实在错位

唯实论总结:

陈京元案的问题,不仅是法律误判,更是“现实被名词取代、真理被信念取代”的系统性实在错乱。 它表面上维护秩序,实质上破坏了“现实之为现实”的根基。

唯实论要求司法行为立足于世界的真实结构—— 即证据、因果、事实、后果。 若法律背离现实,就丧失了它作为“实在秩序之镜像”的合法性。


九、唯实论的结语:回到现实

亚里士多德曾说:“正义的第一条件,是承认现实的存在。” 唯实论的精神正在于此:

法律不能创造事实,它只能忠实于事实。 语言不能代替真理,它只能描述真理。 权力不能定义现实,它只能尊重现实。

从这一角度看,陈京元案不是单纯的司法案件,而是一面镜子—— 它让我们看到,当社会放弃现实、当语言主宰真理、当权力篡夺存在, 法治就失去了与世界的对应,而世界也失去了被理解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