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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论(Materialism)作为哲学的基本立场之一,主张物质是世界的本原,意识是物质的产物;一切现象,包括社会、法律、思想、制度,都必须从物质条件、社会实践与历史结构中寻求解释。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唯物论进一步发展为历史唯物主义(Historical Materialism),强调:法律并非超然于社会之上的“永恒正义”,而是特定生产关系与阶级结构下的上层建筑,其功能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与现存秩序。
以唯物论——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审视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桩司法冤狱,更是一面映照法律如何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服务于权力结构的典型样本。它揭示了:当言论自由威胁到统治合法性时,法律便从“权利保障工具”蜕变为“思想控制装置”。
一、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服务于统治合法性的工具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与阶级关系决定。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而必须从它们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本案中,“寻衅滋事罪”虽形式上是刑法条文,但其适用逻辑完全服务于维护政治话语垄断与意识形态纯洁性的现实需要:
陈京元转发美国使馆贴文、许章润评论、政治漫画等,虽无煽动暴力,却挑战了官方叙事的唯一性;
司法机关以“攻击领导核心”“侮辱体制”为由定罪,实则是将政治忠诚(而非社会危害)作为罪与非罪的实质标准;
同类内容在《光明日报》、新浪等平台广泛传播却未被追责,暴露了选择性执法背后的利益结构:法律只惩罚“无组织、无后台、无资源”的边缘个体,以儆效尤。
这正印证了恩格斯所言:“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陈京元案中的法律,不是中立的裁判者,而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阿尔都塞语)的执行终端。
二、“虚假信息”的唯物根源:话语垄断与信息控制
唯物论反对将“真理”视为纯粹观念的产物,而强调真理的社会性与历史性。所谓“虚假信息”,在此案中并非指事实错误,而是指不符合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信息。
陈京元转发的贴文多为观点、艺术、情绪表达,本无真假可言;
但因其内容动摇了“体制不可批评”的话语禁忌,便被定义为“谣言”;
警方《梳理情况说明》并非事实核查,而是政治筛查——将“不合时宜”的思想标记为“危险品”。
这体现了话语权力(Foucault)与物质控制的结合:国家不仅控制生产资料,也控制信息生产与传播的渠道。当独立学者试图突破信息茧房,接触多元思想,便被视为对“意识形态再生产”的破坏,必须予以清除。
三、阶级位置与司法暴力:无产知识者的结构性脆弱
历史唯物主义强调,个体的命运由其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决定。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无业”“无党无派”,在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中处于高度脆弱的边缘位置:
他不隶属于任何体制单位(高校、研究所、国企),缺乏组织庇护;
他不依附于资本或权力网络,无法调动资源自保;
他仅凭“思想”与“理性”行动,而这在唯物现实中毫无物质支撑。
司法机关之所以选择他作为打击对象,正是因为打击成本最低、震慑效果最大。正如马克思所言:“被压迫阶级的解放,只能是被压迫阶级自己的事业。” 而陈京元这样的个体,既无阶级组织,亦无集体力量,注定成为系统性暴力的牺牲品。
四、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学术自由与体制控制的冲突
唯物论认为,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与旧的生产关系发生冲突。陈京元所代表的跨学科、全球化、批判性知识生产方式,正是当代先进生产力(信息、知识、思想)的体现:
他研究复杂系统、人工智能、社会经济模型,需要接触全球前沿思想;
他转发境外信息,是知识生产的必要环节;
但现行体制的生产关系(信息管制、思想审查、政治忠诚优先)却阻碍了这种生产力的发展。
于是,冲突不可避免。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名将其入狱,实则是旧生产关系对新生产力的压制。这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发生矛盾。”
五、结语:唯物论的警示——法律从来不是中立的
陈京元案证明:在阶级社会中,不存在超阶级的“法治”。法律的形式平等(如“人人平等”)掩盖了实质不平等(如“体制内豁免、体制外严打”)。当统治阶级感到意识形态受到威胁时,法律便会毫不犹豫地露出其暴力本质。
唯物论提醒我们:
不要幻想法律会保护“真理”或“理性”,它只保护“秩序”——而秩序,从来都是统治阶级的秩序。
陈京元的悲剧,不是个人的不幸,而是历史结构中无产知识者命运的缩影。他的转发行为本身无害,但其象征意义——即一个无权无势的个体,竟敢独立思考、自由表达——才是真正的“寻衅滋事”。
真正的“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而是那个试图用铁窗锁住思想、用刑法禁锢真理的体制。
此案终将证明:当生产力要求思想自由,而生产关系坚持思想管制,矛盾只会愈演愈烈;
法律若继续沦为压制工具,终将在历史的辩证运动中被新的上层建筑所扬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