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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心灵之自由与国家之界限:关于言论定罪的必然性分析》

吾人若欲审视昆明法庭对陈京元博士所下之判决,便不可仅从道德或情感的视角出发,而必须将其置于自然万物的秩序与关联(Ordo et Connexio Rerum)之中,以几何学式的必然性,考察其发生的真正原因

盖,人的存在,其本质即为自存之努力(Conatus),此努力亦即理性之渴望。心灵之至善,乃是知识;心灵之自由,乃是运用理智,并对自然与社会进行判断。陈博士在信息网络上转发观点、评论与艺术的举动,正是其作为理性存在者, 努力维系自身思想完整性与提升其行动能力(Potentia Agendi) 的自然流露。此举动本身,绝非反自然之恶。

定理一:国家之理性目的与激情之谬误

国家之建立,其理性目的(Ratio Finalis)并非将国民由理性之人变为羊群,使其放弃判断,而是在于保障所有人的生命安全,并确保每个人能以自己的心灵自由思考(Libertas Cogitandi)

然,此案之司法行为,乃是国家被激情(Affectus)所驱使的显著例证。当局将陈博士的转发视为“虚假信息”或“攻击”,根源在于恐惧(Metus)——对思想多样性导致秩序瓦解的恐惧。这种恐惧使得国家错置了其统治的界限:

  1. 国家权力之界限: 国家之权能仅及于行动(Actio),而不应及于思想(Cogitatio)判断(Judicium)。当国家试图通过刑罚,统一国民之心灵,禁止那些不符其教条的意见时,其所统治的并非自由人,而是奴隶。

  2. 真理之本性: 法院判定转发的观点与艺术为“虚假信息”,此乃极大的理智之谬误。思想、评论与讽刺,本属心灵活动之必然产物,其真伪性远非简单二元可断。试图用法律的暴力去统一观念,不过是 迷信(Superstitio)而非理智(Ratio) 的体现。真理,以其自身的光芒昭示自己,无需借助法律的强制力。

故,法院的定罪,并非基于理性的法律原则,而是基于对异议的恐惧与憎恨(Indignatio),此乃激情对理性的僭越。

定理二:高学历之荒谬定罪与后果的必然性

法院判词中,将陈博士的“高学历和知识水平”作为其“明知虚假”的主观证据,此逻辑尤为悖谬。

理性告诉吾人,高学历意味着一个人拥有更强大的理智能力(Potentia Intellectus)去分析和辨别。若以此为由定罪,则恰好表明当局所惩罚的并非“行为”,而是“理智的强度”。他们视理智为危险,宁愿社会处于 无知(Ignorantia) 的状态,只因无知更易于被控制。

此案判决(寻衅滋事)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由一系列前提条件——即国家对服从(Pietas)的无限追求——所决定的必然结果。一个害怕公民运用自身理智的政权,必将采取非理性的手段去压制之。故,陈博士的被定罪,是国家运行的非理性机制所导致的可预测且可悲的后果

结论:自由即国家之强大

故吾人可断言:一个国家越是试图压制心灵的自由,其自身的 行动能力(Potentia Agendi) 便越是衰弱。因为被压抑的心灵必然会以隐蔽而不可控的方式爆发,而理智的衰退,只会使国民更易受迷信和激情的摆布,最终损害国家的稳定。

国家之至善(Summum Bonum Reipublicae),在于保障其公民能自由地运用理智,表达其判断,并以理性说服他人。思想的差异性不仅是自然的法则,也是共和国力量的源泉。

此判决所显现的,是对人类心灵最根本法则的违背。心灵无法被强制,亦不会被金钱、暴力或法律所腐蚀。它只会屈从于必然性。因此,陈博士的肉体虽被囚禁,但其思想的自由,在本质上,仍然完整无缺,因为它不受制于任何外在力量。

一个以法律惩罚思想的国家,是在自掘坟墓,因为它违背了自然的永恒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