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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亨佩尔(Carl G. Hempel, 1905–1997)是20世纪科学哲学与历史哲学的关键人物,逻辑实证主义传统的重要继承者与批判性发展者。他以“覆盖律模型”(Covering Law Model)闻名,主张科学解释与历史解释在逻辑结构上是同构的:一个事件要被“解释”,就必须将其置于一个或多个普遍规律(laws)之下,并辅以初始条件,从而逻辑地推导出该事件的发生。
亨佩尔的哲学核心可概括为三点:
解释即演绎:真正的解释必须具有逻辑必然性,而非仅是叙事或心理共鸣;
规律不可或缺:没有普遍规律,历史叙述只是“编年史”,而非“科学解释”;
对“理解”(Verstehen)传统的批判:反对仅凭“共情”“直觉”理解历史,强调客观性、可检验性与逻辑严谨性。
以亨佩尔的历史与科学哲学观照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科学解释逻辑的彻底背离——司法机关既未提供任何普遍规律,也未建立初始条件与结果之间的逻辑推导,而是以政治修辞取代因果解释,以主观断言冒充科学判断。亨佩尔若观此案,必会指出:这不是解释,而是伪解释(pseudo-explanation)。
一、“覆盖律模型”的彻底缺失:司法解释无“律”可覆
亨佩尔认为,一个合格的解释必须满足:
普遍规律(L) + 初始条件(C) ⇒ 待解释事件(E)
在本案中,待解释事件 E 是:“陈京元的转发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然而,司法机关既未提供 L,也未提供 C:
无普遍规律(L):
未说明“转发境外贴文”在何种条件下必然导致“秩序混乱”;
未引用任何社会学、传播学或复杂系统理论中的可证伪规律(如“当转发量 > X 且内容敏感度 > Y,则引发群体事件”)。无初始条件(C):
未证明陈京元账号具备“关键节点”属性(粉丝<100,转发<100次);
未证明当时社会处于“临界状态”(如大规模抗议前夕)。
因此,所谓“造成严重混乱”的结论,无法从任何规律与条件中逻辑推导而出,仅是法官的主观断言。这在亨佩尔看来,是典型的“解释幻觉”(explanatory illusion)——用“因为敏感,所以危险”这类同义反复(tautology)冒充解释。
二、“统计解释”的失败:连概率性关联都不存在
亨佩尔后期承认,某些社会科学事件无法满足严格演绎,可采用统计解释模型(Inductive-Statistical Model):即使不能必然推出 E,也应证明 E 发生的高概率。
但本案连这一点都未做到:
无任何统计数据表明:边缘用户转发政治漫画 → 引发秩序混乱;
无任何案例库支持:同类行为曾导致群体事件;
陈京元本人作为复杂系统研究者,反而从理论上证明其行为引发混乱的概率趋近于零(因不满足SOC模型的临界条件)。
亨佩尔会指出:若连统计相关性都无法建立,则所谓“因果”纯属虚构。
三、对“主观归罪”的逻辑批判:以“学历”推定“明知”是范畴错误
亨佩尔强调,解释必须基于可观测、可公共验证的条件,而非私人心理状态。而本案中,法院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陈京元“明知是谣言”,实则是:
将教育程度(可观测)偷换为内心确信(不可观测);
将道德期待(应知)等同于法律事实(明知)。
这在逻辑上犯了非形式谬误(informal fallacy)——以身份代替证据。亨佩尔会警告:科学解释拒绝诉诸不可检验的“内心状态”,除非有行为证据支撑。而陈京元多次声明“无法确认真伪”,恰构成对其“明知”的反证。
四、历史解释的“科学化”诉求:司法应如科学般严谨
亨佩尔虽承认历史事件具有独特性,但仍坚持:历史解释必须追求科学般的客观性与逻辑性。他在《普遍规律在历史中的作用》(1942)中写道:
“若历史学家满足于‘理解’而不寻求规律,历史将沦为文学,而非知识。”
本案司法过程恰恰是“文学化”的:
判决书充斥“攻击体制”“侮辱核心”等修辞性语言,而非可操作的法律概念;
以“梳理”代替实证,以“应知”代替证明;
拒绝回应上诉中提出的科学模型(如SOC理论)与法律要件(如《两高解释》的量化标准)。
亨佩尔会批判:这不是司法,而是以法律之名行叙事之实;这不是解释,而是以权力意志覆盖逻辑结构。
五、结语:亨佩尔的警示——无规律,则无解释;无解释,则无正义
亨佩尔毕生所求者,是将解释从“讲故事”提升为“讲逻辑”。他相信,唯有通过普遍规律与初始条件的严格结合,人类才能真正理解世界。
陈京元案证明:当司法放弃对解释逻辑的忠诚,当法律以修辞取代规律,正义便已让位于幻觉。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而是那些以“法律解释”之名行“伪解释”之实的司法者。
亨佩尔若为此案作结,或会写下:
“一个无法被普遍规律所覆盖的判决,
不是解释,而是暴力的修辞。”
此案终将被历史置于科学哲学的法庭上审判——
不是因陈京元做了什么,
而因司法者拒绝用科学的方式解释他做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