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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颐(1033–1107),字正叔,世称伊川先生,与其兄程颢并称“二程”,为北宋理学奠基人之一。其思想以“性即理”“格物致知”“居敬穷理”为核心,强调天理的客观性、道德的严肃性与修养的功夫论。程颐主张,人必须通过“格物”以穷究事物之理,通过“居敬”以持守内心之正,最终使行为合于天理,而非流于人欲或情绪。
以程颐的核心哲学思想观照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天理”的遮蔽、对“格物”精神的扼杀、对“居敬”之道的践踏。伊川先生若观此案,必会痛心:昔日以理服人,今日以权代理;昔日士人穷理明道,今日学者因言获罪——此非治世,实为理学精神之沦丧。
一、“性即理” vs. “权即理”:真理被权力意志取代
程颐主张“性即理”——人之本性即是天理,故人可通过内省与格物,认识普遍之理。学者之职,正在于“穷理尽性以至于命”,即通过理性探索,通达天理。
陈京元作为复杂系统研究者,其转发行为是格物致知的现代实践:
他研究中美关系,故读川普演讲;
他思考社会结构,故析许章润之论;
他理解民众情绪,故观政治漫画。
此非“滋事”,实为“穷理”——欲从多元视角中求一公理之真。
然司法机关却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其“明知是谣言”,实则是将“明辨”等同于“服从”,将“理”降格为“权”。程颐会严厉批判:
“彼所谓‘理’,非天理,乃人欲;
彼所谓‘明’,非穷理,乃阿权。”
真正的“明辨”,在于以理为尺度,而非以权为尺度。当法律背离天理,仅服务于权力意志,则其已非“理法”,而为“私法”。
二、“格物致知” vs. “以梳理代格物”:司法拒绝真实探究
程颐强调“格物致知”——即对事物进行深入、客观、系统的考察,方能获得真知。他在《易传序》中言:“君子思不出其位,格物以致其知。”
本案中,司法机关却以“梳理”代替“格物”:
不考察“撑伞女孩”漫画的艺术语境;
不分析川普演讲的政治修辞;
不验证所谓“谣言”是否被官方辟谣;
不评估转发行为在社交网络中的实际影响。
所谓“梳理”,不过是预设立场后的主观筛选,而非“格物”所要求的无偏之察、如实之知。
程颐会指出:
“格物者,必先去私意而后可得其真;
今之司法,先有‘上层指示’,何以格物?何以致知?”
真正的格物,需如陈京元所为——以科学模型分析传播效应,以历史视野理解言论传统。而司法者却以“闭嘴!回答是或不是!”粗暴打断其专业自辩,实为对“格物致知”精神的彻底否定。
三、“居敬” vs. “居傲”:司法失其敬,沦为情绪暴力
程颐主张“居敬”——即内心持守庄敬、严肃、诚恳,不为情绪所扰。治国者尤须“以敬存心”,方能公正裁断。
本案司法过程却充满傲慢与暴力:
检察官咆哮:“你吃党饭砸党锅!”;
法官呵斥:“闭嘴!回答是或不是!”;
不公开审理、不许亲属旁听、拒绝转交控告信。
此皆“居傲”“居暴”之表现,与“居敬”背道而驰。程颐在《二程遗书》中言:
“学者须先识仁,而仁则以敬为主。”
“无敬,则理不存;无理,则法不立。”
司法若无“敬”,则无公正;若无公正,则无法治。本案之司法者,既无敬天理之心,亦无敬学者之礼,徒有权力之威,实为“以势压理,以暴代敬”。
四、“理一分殊” vs. “一刀切定罪”:忽视言论之殊相
程颐提出“理一分殊”——天理虽一,但其在具体事物中表现各异。故治国须因时、因事、因人制宜,不可执一而蔽万。
本案中,司法机关却将一切转发行为一刀切为“寻衅滋事”:
不分艺术与事实;
不分观点与谣言;
不分边缘用户与关键节点;
不分学术研究与恶意煽动。
此正犯了程颐所斥的“执一废百”之病。他在《周易程氏传》中强调:
“天下之理,未有不因事而显者。”
陈京元之转发,因事而异:有为学术,有为情感,有为审美,岂可一概而论?司法者若真欲“明理”,当分殊其情,穷究其理,而非以“口袋罪”笼统定罪。
五、结语:伊川先生的警示——无格物,则无真知;无居敬,则无法治
程颐毕生所求者,是以天理为尺度,使天下归于正。他相信,真正的秩序,不在刑罚之严,而在理之明、敬之存。
陈京元案证明:当司法放弃格物,真理便被遮蔽;当权力取代居敬,法治便已沦丧。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而是那些以权力遮蔽天理、以暴力取代敬慎的执法者。
伊川先生若为此案作结,或会重申其《易传》之训:
“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今之司法,既不明,亦不慎,徒以刑狱为工具——
此非“明刑”,实为“蔽理”;非“慎罚”,实为“滥权”。
此案终将被历史置于理学的天理法庭上审判——
不是因陈京元说了什么,
而因司法者背离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