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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J. L. 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J. L. 奥斯汀(J. L. Austin)在《如何以言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中提出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指出:语言不仅是描述世界的工具,更是实施行为的手段。他将言语行为分为三类:

  • 言内行为(locutionary act):说出什么;

  • 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以言行事(如承诺、警告、讽刺);

  • 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 act):产生效果(如说服、激怒)。

奥斯汀强调:理解话语,必须考察其“以言行事”的力量,而非仅看字面真假。陈京元博士一案,恰是司法机关 完全忽视言语行为复杂性,将多元话语粗暴简化为“虚假信息” 的典型案例。


一、混淆“言内”与“言外”:将艺术、情感、观点误判为“事实陈述”

奥斯汀指出,并非所有话语都可证伪。只有“陈述性话语”(constatives)才涉及真假;而“施事性话语”(performatives)——如艺术、情感、命令、讽刺——其功能不在“描述”,而在“行事”。

陈京元转发的内容涵盖四类:

  1. 艺术作品(如“撑伞女孩”漫画):属象征性施事行为,表达抗议或哀悼,非事实断言;

  2. 情感表达(如烛光纪念图):属情感性施事行为,抒发悲悯,无真假可言;

  3. 观点评论(如川普演讲、许章润文章):属论辩性施事行为,提出立场,非客观报道;

  4. 历史资料(如《毛选》编辑史):虽可考证,但陈京元仅为存档(archiving),非“传播”。

然而,司法机关将上述异质施事行为统一“梳理”为“虚假信息”,实则是以“言内”逻辑覆盖“言外”功能,犯了奥斯汀所警示的“范畴错误”(category mistake)。


二、忽视“言外力量”:无视转发行为的真实意图

奥斯汀强调,同一字面可承载截然不同的言外力量。例如,“这房间真热”可为:

  • 陈述(事实);

  • 请求(开窗);

  • 抱怨(不满);

  • 讽刺(对空调故障的批评)。

陈京元的“转发”行为,其言外力量为:

  • 学术存档(“保存以备研究”);

  • 认知开放(“接触多元观点”);

  • 无政治意图(未评论、未煽动)。

但司法机关却将其言外力量强行解读为:

  • “攻击国家领导核心”;

  • “扰乱社会秩序”;

  • “明知故犯”。

奥斯汀会批判:此非“理解话语”,而是以权力预设覆盖言外多样性,将“存档”扭曲为“煽动”,将“开放”污名为“挑衅”。


三、“以言杀人”:司法话语的暴力性施事行为

奥斯汀指出,某些话语本身即是暴力——如“我开除你”“我判你有罪”。此类话语的效力,依赖于制度性权威(institutional authority)。

本案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本身即是一种暴力性施事行为

  • “转发即谣言”——以言定罪

  • “高学历应明知”——以言推定

  • “造成严重混乱”——以言虚构

这些话语之所以能“杀人”(剥夺自由),正因其依托国家暴力机器。奥斯汀若在,必警示:当司法话语脱离言语行为的复杂性,它便沦为“以言杀人”的暴力工具


四、对“施事条件”的无视:法律话语的失效

奥斯汀提出,施事行为有效需满足“恰当条件”(felicity conditions),如:

  • 说话者具备权威;

  • 程序正确;

  • 意图真诚。

本案中,司法话语的施事条件全面崩塌:

  • 权威滥用:检察官葛斌坦言“不打算核实”;

  • 程序违法:不公开审理、剥夺辩护权;

  • 意图不诚:以“上层指示”取代事实判断。

奥斯汀结论:此类司法话语,表面是“判决”,实则是“无效施事”——因其违背言语行为的基本伦理与程序。


结语:回到话语的复杂性

奥斯汀毕生捍卫一个信念:语言的生命在于其行事的多样性,而非真假的二元对立

陈京元案的悲剧在于:

  • 其艺术被读作“谣言”;

  • 其情感被读作“煽动”;

  • 其学术被读作“攻击”。

正如奥斯汀所言: “我们不是用语言描述世界,而是用语言做事。” 而本案司法机关,却用语言摧毁了一个做事的人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律不应是话语的坟墓,而应是多元施事行为共存的广场。唯有承认:转发一幅漫画不是造谣,求知不是犯罪,思想不应被囚,法治才能真正扎根于语言的土壤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