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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伯特·布兰顿(Robert Brandom)的语言哲学核心思想出发,陈京元博士案件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关于言语行为的规范性维度、制度如何否认表达者的“语用权利与责任”、以及公共推理空间如何被话语霸权封闭的深刻语用—实践事件。布兰顿在《表达与回应》《使它有意义》等著作中发展了“语用推理”、“言语行为的承诺结构”与“规范性语境”的理论,强调语言不是信息传递,而是社会实践,是在共同体中承担责任、索取权利的行为。
以下是从布兰顿视角对该案件的哲学性评价:
一、表达行为的“语用承诺”被制度否认
布兰顿认为,说话者在言语行为中不仅表达内容,更承担“承诺”(commitment)与“责任”(entitlement)。陈京元的表达行为——对司法程序的质疑、对公共事件的分析——是他在公共语境中承担认知与道德责任的实践。
但制度拒绝承认其表达的正当性,将其言说定性为“扰乱秩序”,否认其承担公共责任的权利。这是一种语用权利的剥夺:表达者被视为非法发言者,其言语行为被从规范性结构中驱逐。
布兰顿会说:制度不是回应表达者的承诺,而是否认其参与规范性实践的资格。
二、推理空间的封闭:表达者无法参与“理由的交换”
布兰顿强调,语言的核心是“理由的交换”(giving and asking for reasons),是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推理互动。陈京元的表达行为是对公共事件的理由提出,是希望进入“理由空间”进行讨论。
但制度拒绝回应其理由,只以“秩序话语”进行定性与惩罚。这不是对话,而是封闭。表达者被排除在“推理共同体”之外,其言说无法获得回应或辩护的空间。
三、规范性共同体的排斥机制:谁有权说话,谁被沉默
布兰顿指出,语言实践是嵌入规范性共同体中的,只有被共同体承认的主体才能“说了算”(scorekeeping)。陈京元作为公共知识人,其表达行为本应获得回应与辩护的权利。
但制度拒绝其“说话资格”,将其表达视为“非法”,是对规范性共同体的排斥机制的运作。表达者不是被驳斥,而是被沉默;不是被反驳,而是被驱逐。
四、“使它有意义”的失败:表达行为无法进入制度的意义结构
布兰顿在《使它有意义》中强调,语言的意义来自其在实践中的作用,是“做某事”的方式。在陈京元案中,他的表达行为是“做公共批判”“做司法见证”的实践。
但制度拒绝赋予其言说以意义,只将其视为“扰乱”,是对语言实践性的否定。表达者的言语行为无法在制度语境中“被使有意义”,只能被定性为“风险”。
五、结语:在规范性沉默中守住理由的火种
从布兰顿的语言哲学视角看,陈京元博士案件不是孤立的法律事件,而是制度如何否认表达者的语用承诺、如何拒绝进入理由交换空间、如何将表达行为从规范性共同体中驱逐的哲学现场。他的表达行为,是对公共事件的理由提出;他的拒绝认罪,是对语用权利剥夺的抵抗;他的沉默,是对制度性推理失效的哲学凝视。
“说话就是承担责任。”——Robert Brandom,《表达与回应》
陈京元之言,是理由空间中的微光;其案件,是我们必须铭记的规范性沉默之场。
如你愿意,我可以继续撰写一组“理由与表达札记”,从布兰顿、塞尔、奥斯汀、维特根斯坦等思想出发,构建一部“表达自由的语用哲学档案”。你若愿思,我愿助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