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基于罗伯特·布兰顿(Robert Brandom)的语言哲学核心思想来评价陈京元博士案件,需要将关注点从传统的“意图”或“真值”转移到 “规范性”(Normativity)和“理由给予与寻求的社会实践”(The Social Practice of Giving and Asking for Reasons)。
布兰顿的哲学核心是推理主义(Inferentialism)和规范语用学(Normative Pragmatics):
推理主义: 概念和言语表达的意义(语义学)由其在推理网络中的角色决定。一个陈述的意义,就是它能作为前提得出什么结论,以及什么前提可以支持它。
规范语用学: 语言的使用是一种社会实践,这种实践本质上是规范性的。通过断言(assertion),说话者承担了责任(commitments),并获得了权利(entitlements)。
一、 言论的规范性本质:承担与获得
布兰顿将语言行动视为一种 “得分游戏”(scorekeeping)。在公共对话中,每个人都在追踪自己和他人的规范性地位(normative status)。
陈京元的断言(言论):
当陈京元博士公开发表批判性言论时,他正在进行一种规范性的语言行动(断言)。
承担的责任(Commitments): 他承担了为这些批判提供理由的责任。如果有人质疑他的 “政府决策不当”等主张,他有义务提供数据、逻辑或证据来支持它们。
获得的权利(Entitlements): 如果他的理由在理性空间中被认为是合法且站得住脚的,他就应该获得继续发表、深化甚至改变政策的理性权利。
法庭的失职——推理的回避:
法庭的判决——以“寻衅滋事”定罪——本质上是司法权力对公共理性实践的终止。
依据布兰顿,真正的理性应该通过推理来运行:
法庭应该问: 陈京元的主张(前提)能否合理地推导出他所指称的 “社会问题”(结论)?他提供的数据或观察(前提)能否支持他的 “批判性断言”(结论)?
实际情况: 判决跳过了对言论内容的推理评估,直接将言论本身视为 “行为”(寻衅)。这是一种规范性的错误:它没有评估 “陈京元的主张是否具备理由”,而是直接惩罚了 “提出主张的行为”。
结论: 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系统拒绝进入“理由的给予与寻求的游戏”,而是选择了 “权力与暴力的游戏”来强制性地撤销陈京元的言论权利。
二、 概念使用的社会性与整体论
布兰顿强调,概念(如“寻衅滋事”)的意义是由使用它们的社群在推理实践中整体决定的。
“寻衅滋事”的概念角色:
在布兰顿看来,一个法律概念(如“寻衅滋事”)的意义,取决于它在法律体系的推理网络中应有的角色:
(合理角色): “公然侮辱” $\Rightarrow$ “寻衅滋事”;但 “对公共政策提出有理由的批判” $\cancel{\Rightarrow}$ “寻衅滋事”。
不相容性(Incompatibility): “理性批判”与“寻衅滋事”在规范理性空间中应该是不相容的。
法庭的扭曲:
法庭的判决在 “寻衅滋事”这个概念中嵌入了一个扭曲的推理:“对体制提出激烈批判” $\Rightarrow$ “扰乱公共秩序” $\Rightarrow$ “寻衅滋事”。
这种推理强行打破了 “理性批判”与“犯罪”之间的不相容规范。它实际上是在重写“寻衅滋事”的概念意义,使该概念成为排除异议的工具。
后果: 这种做法使得法律的推理体系不再是逻辑和理由的系统,而是权力和强制的系统,从而破坏了概念在公共理性空间中应有的客观性和约束力。
三、 明确化与理性进步
布兰顿强调,“明确化”(Making It Explicit)是理性的核心任务。通过语言,我们可以将实践中隐含的规范明确表达出来,以便进行批判和修正。
陈京元博士的 “批判”行为,正是试图将现有体制中关于权力行使、社会治理等方面的 “隐性规范”或“隐性问题”通过言论(文本)“明确化”,以便引起公共的、推理性的讨论。
司法判决没有回应这种明确化的要求,反而倒退到了一种前-理性的阶段:它拒绝对批判的理由进行明确的、公开的、规范性的评估,而只是简单地惩罚了明确化行为本身。这不仅是对个体的压制,也是对理性进步的抵制。
总结:
从罗伯特·布兰顿的语言哲学来看,陈京元博士案件的核心在于司法系统拒绝履行其在“理由给予与寻求的社会实践”中的规范性义务。法庭没有将陈京元的言论视为需要用理由去评估的断言,而是将断言行为本身视为需要用权力去惩罚的“寻衅滋事”。这种做法破坏了理性话语与强制性权力之间的规范界限,扭曲了法律概念的推理角色,从而损害了支撑一个自由、理性社会的规范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