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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罗伯特·布兰顿(Robert Brandom)的语言哲学核心思想来评价陈京元博士案件,需要将关注点从传统的“意图”或“真值”转移到 “规范性”(Normativity)“理由给予与寻求的社会实践”(The Social Practice of Giving and Asking for Reasons)

布兰顿的哲学核心是推理主义(Inferentialism)规范语用学(Normative Pragmatics)

  1. 推理主义: 概念和言语表达的意义(语义学)由其在推理网络中的角色决定。一个陈述的意义,就是它能作为前提得出什么结论,以及什么前提可以支持它。

  2. 规范语用学: 语言的使用是一种社会实践,这种实践本质上是规范性的。通过断言(assertion),说话者承担责任(commitments),并获得权利(entitlements)

一、 言论的规范性本质:承担与获得

布兰顿将语言行动视为一种 “得分游戏”(scorekeeping)。在公共对话中,每个人都在追踪自己和他人的规范性地位(normative status)

  1. 陈京元的断言(言论):

    • 当陈京元博士公开发表批判性言论时,他正在进行一种规范性的语言行动(断言)。

    • 承担的责任(Commitments): 他承担了为这些批判提供理由责任。如果有人质疑他的 “政府决策不当”等主张,他有义务提供数据、逻辑或证据来支持它们。

    • 获得的权利(Entitlements): 如果他的理由在理性空间中被认为是合法且站得住脚的,他就应该获得继续发表、深化甚至改变政策理性权利

  2. 法庭的失职——推理的回避:

    • 法庭的判决——以“寻衅滋事”定罪——本质上是司法权力公共理性实践的终止

    • 依据布兰顿,真正的理性应该通过推理来运行:

      • 法庭应该问: 陈京元的主张(前提)能否合理地推导出他所指称的 “社会问题”(结论)?他提供的数据或观察(前提)能否支持他的 “批判性断言”(结论)?

      • 实际情况: 判决跳过了对言论内容的推理评估,直接将言论本身视为 “行为”(寻衅)。这是一种规范性的错误:它没有评估 “陈京元的主张是否具备理由”,而是直接惩罚“提出主张的行为”

    • 结论: 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系统拒绝进入“理由的给予与寻求的游戏”,而是选择了 “权力与暴力的游戏”强制性地撤销陈京元的言论权利

二、 概念使用的社会性与整体论

布兰顿强调,概念(如“寻衅滋事”)的意义是由使用它们的社群推理实践中整体决定的。

  1. “寻衅滋事”的概念角色:

    • 在布兰顿看来,一个法律概念(如“寻衅滋事”)的意义,取决于它在法律体系的推理网络中应有的角色

      • (合理角色): “公然侮辱” $\Rightarrow$ “寻衅滋事”;但 “对公共政策提出有理由的批判” $\cancel{\Rightarrow}$ “寻衅滋事”

      • 不相容性(Incompatibility): “理性批判”“寻衅滋事”规范理性空间中应该是不相容的。

  2. 法庭的扭曲:

    • 法庭的判决在 “寻衅滋事”这个概念中嵌入了一个扭曲的推理“对体制提出激烈批判” $\Rightarrow$ “扰乱公共秩序” $\Rightarrow$ “寻衅滋事”

    • 这种推理强行打破“理性批判”“犯罪”之间的不相容规范。它实际上是在重写“寻衅滋事”的概念意义,使该概念成为排除异议工具

    • 后果: 这种做法使得法律的推理体系不再是逻辑和理由的系统,而是权力和强制的系统,从而破坏了概念在公共理性空间中应有的客观性和约束力

三、 明确化与理性进步

布兰顿强调,“明确化”(Making It Explicit)是理性的核心任务。通过语言,我们可以将实践中隐含的规范明确表达出来,以便进行批判和修正

  • 陈京元博士的 “批判”行为,正是试图将现有体制中关于权力行使、社会治理等方面的 “隐性规范”“隐性问题”通过言论(文本)“明确化”,以便引起公共的、推理性的讨论

  • 司法判决没有回应这种明确化的要求,反而倒退到了一种前-理性的阶段:它拒绝对批判的理由进行明确的、公开的、规范性的评估,而只是简单地惩罚了明确化行为本身。这不仅是对个体的压制,也是对理性进步的抵制

总结:

从罗伯特·布兰顿的语言哲学来看,陈京元博士案件的核心在于司法系统拒绝履行其在“理由给予与寻求的社会实践”中的规范性义务。法庭没有将陈京元的言论视为需要用理由去评估的断言,而是将断言行为本身视为需要用权力去惩罚的“寻衅滋事”。这种做法破坏理性话语强制性权力之间的规范界限扭曲法律概念推理角色,从而损害支撑一个自由、理性社会的规范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