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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唐纳德·戴维森哲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唐纳德·戴维森(Donald Davidson)作为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分析哲学家之一,其思想以真理语义学、解释的宽容原则(Principle of Charity)为核心,主张:理解他人话语的前提,是预设其大部分信念为真、其推理基本合理;若拒绝此预设,理解本身将不可能。他强调:“没有错误的信念,就没有正确的信念;没有可理解的他人,就没有意义的世界。”
陈京元博士一案,恰是戴维森所警示的“拒绝宽容解释即拒绝理解”的司法悲剧。
一、宽容原则的彻底背离:以“恶意推定”取代“善意理解”
戴维森在《论理解他人》中指出:解释者必须最大限度地预设说话者的信念与真理一致、推理合乎逻辑,否则将陷入“不可通约的他者”幻觉,导致理解失败。
本案中,司法机关完全背离宽容原则:
检察官葛斌:“我觉得是谣言就是谣言,不打算核实”——拒绝预设陈京元转发行为的合理性;
法官普会竣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其“明知故犯”——将认知能力异化为恶意证据;
判决书将艺术、情感、学术评论统一“梳理”为“虚假信息”——拒绝进入其话语的意义脉络。
戴维森会批判:此非“司法解释”,而是解释暴力——通过恶意推定,将他者建构为不可理喻的“敌人”,从而为惩罚提供借口。
二、意义的公共性:法律语言必须可被共享理解
戴维森强调,意义本质上是公共的(public)——若话语无法被他人合理解释,则其无意义。法律作为公共规范,其语言必须满足可解释性(interpretability)条件。
本案中,司法语言陷入“私人语言”陷阱:
“谣言”无客观定义,仅凭“我觉得”确定;
“严重混乱”无实证标准,仅凭政治修辞断言;
“攻击领导核心”无行为证据,仅凭图像象征强加。
戴维森诊断:当法律术语脱离公共可解释性,它便沦为权力私语——既无法被公民理解,亦无法被理性辩护。
三、三角测量的缺失:拒绝将行为置于公共语境
戴维森提出“三角测量”(triangulation)模型:意义的确定需三方互动——说话者、听者、共享世界。脱离共享世界的行为解释,必然是武断的。
陈京元的转发行为,需置于以下公共语境理解:
学术语境:作为复杂系统研究者,其转发属资料存档;
网络语境:社交平台本为高熵、无标度、长尾分布的混沌系统;
文明语境:习近平主席倡导“文明互鉴”,转发境外言论属正常交流。
然而,司法机关完全剥离语境:
将“转发”孤立为“传播”;
将“图像”简化为“攻击”;
将“学者”污名为“叛徒”。
戴维森警示:脱离三角测量的司法解释,不过是主观臆断的暴力。
四、对“彻底翻译”可能性的否定:制造不可理解的“他者”
戴维森认为,即使面对最异质的文化,彻底翻译(radical translation)。若预设他人完全非理性,则理解无从谈起。
本案中,司法系统将陈京元建构为“不可理解的他者”:
其认知谦逊(“我无法确定真假”)被读作“狡辩”;
其学术动机(“保存资料以备研究”)被读作“寻衅”;
其独立人格(“不依附任何组织”)被读作“危险”。
戴维森结论:当司法拒绝承认被告的理性与可理解性,它便否定了法治本身的理性基础。
结语:回到宽容解释的伦理
戴维森毕生捍卫一个信念:理解他人,是人类理性的最低要求,也是最高德性。
陈京元案的悲剧在于:
其话语被恶意曲解;
其行为被去语境化;
其理性被系统性否定。
正如戴维森所言:
“宽容不是仁慈,而是理解的条件。”
陈京元的牢狱,不是因他做了什么,而是因司法拒绝给予他作为理性主体被理解的权利。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律不应是解释的终结者,而应是宽容理解的制度化表达。唯有如此,正义才能在语言与世界的交汇处扎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