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理论欠定性、翻译不确定性与法律体系的整体论危机》
——威拉德·范·奥曼·奎因 探究于经验、语词与证据的不可靠性
我的自然化认识论同仁们,我们必须将陈京元博士一案,置于威拉德·范·奥曼·奎因(Willard Van Orman Quine)的语义整体论(Semantic Holism)、翻译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和理论对证据的欠定性(Underdetermination of Theory by Evidence)的核心思想框架下进行评估。此案的核心问题,是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理论整体”,在经验证据面前表现出的极大随意性与非唯一性。
一、 语义整体论与法律概念的缺乏刚性
奎因在《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中,拒绝了分析(Analytic)与综合(Synthetic)命题的截然划分,主张所有命题的意义和真值都依赖于整个信念网格(Web of Beliefs)。
“寻衅滋事”的非中心性: 法律概念应是信念网格中相对 “靠近中心”,即相对抗拒修改的命题。然而,“寻衅滋事”罪名在陈京元案中的运用,暴露了它是一个高度“靠近边缘”、极易被修改的模糊概念。
语词的漂移性: “寻衅滋事”的意义不是刚性的,它随着司法权力对经验证据(如转发行为、公共秩序)的解释而剧烈变动。当这个概念被用来指称学术批判而非线下暴力时,整个法律理论的网格就出现了非理性的、缺乏经验约束的修补。
信念网格的非理性修正: 奎因认为,当经验与理论冲突时,我们应选择对信念网格造成最小震动的修正。
司法体系的“过度修正”: 陈京元的转发行为(边缘经验)与“社会秩序稳定”的信念(中心信念)并不必然冲突。但法院选择了一个最大化的、最激进的修正方案:不是修改对“寻衅滋事”的解释,而是直接牺牲一个公民的自由,以维护权力的绝对正确性。这种修正违背了奎因式认识论的经济性原则。
二、 翻译不确定性与“明知”的不可判定
奎因的翻译不确定性表明,存在无限多的翻译手册,它们都与所有可能的行为证据(行为主义)相一致,但却对 内部心理状态(如信念、意图) 给出不同的归属。
意图的“不可判定性”: 刑事定罪的核心是判定陈京元的 “明知”(即内部意图)。
外部行为的欠定性: 即使我们掌握了陈京元的所有外部行为证据(转发、评论),仍存在无限多的、相互冲突的“翻译手册”来解释他的“明知”状态:
翻译手册 A(司法): “转发”(行为) $\rightarrow$ “明知虚假”(意图) + “恶意扰乱”(欲望)。
翻译手册 B(辩护): “转发”(行为) $\rightarrow$ “出于学术批判”(意图) + “希望引起关注和修正”(欲望)。
司法的独断: 法院选择翻译手册 A,并非因为它 “更真实”,而是因为它 “更符合国家权力的需求”。在奎因看来,这种选择是独断的,因为所有翻译手册都与外部经验证据相容,但又不可还原(Irreducible)。这暴露了法律对内部心理状态的指认,是理论上的不可靠和经验上的非唯一性。
三、 理论对证据的欠定性与判决的非唯一性
奎因认为,对于任何理论,总是存在多个在经验上等价的替代理论。
“定罪理论”的欠定性: 法院的判决(“寻衅滋事罪成立”)是一个理论(T1)。陈京元及其辩护(“行为合理,无罪”)是另一个竞争性理论(T2)。
经验证据的模糊: 唯一的经验证据(“转发”、“无明显混乱后果”)对于T1 和 T2 都是欠定的。T2 更能融贯地解释 “没有造成公共混乱” 这个经验观察。
司法选择的非科学性: 司法机关选择了一个在经验上并不能得到更优支持的理论(T1),而是通过制度暴力来强制宣称T1 是唯一的、正确的“真理”。在奎因的自然化认识论看来,这种行为是反科学的、非经验主义的。
四、 结论:回归经验与公共性
陈京元案是对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知识理论” 的彻底批判。
对经验基础的要求: 奎因的哲学要求我们必须回归到坚实的观察语句(Observation Sentences)——即“陈京元的转发”和“未造成实际混乱”这些可观察的经验事实。
对整体性的维护: 司法体系的失败在于,它选择了一个最不经济、最不融贯的“信念修正”方案,使得整个法律理论(T1)与其经验基础和核心理性信念处于一种极度不稳定的、易受攻击的整体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