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言语行为、制度事实与司法中的承诺失败》
——约翰·塞尔 析论于言语、意向性与制度性暴政
我的分析哲学同仁们,我们必须将陈京元博士一案,置于约翰·塞尔(John Searle)关于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意向性(Intentionality)以及社会实在的建构(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的核心思想框架下进行评估。此案的核心冲突在于国家权力对言语行为的滥用,以及司法制度对其自身承诺(Commitments)的系统性违背。
一、 言语行为的滥用与力的错位
塞尔将言语行为分为施事行为(Locutionary Act)、受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刑法中的定罪,是一种最高形式的施事和受事行为,其受事力(Illocutionary Force)是“判决”。
陈京元言语行为的定位: 陈博士的转发贴文,其受事力主要集中在 “表达”(Expressive)和“断言”(Assertive),即表达情感、进行批判、描述现实。
司法裁决的夸大取效: 法院将陈博士的“表达”行为,强制关联到一个虚构的、极端的取效结果(Perlocutionary Effect),即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种关联是缺乏合理性的,它严重夸大了言语行为的实际取效力,是一种对言语力量的武断滥用。陈博士的“复杂系统论”反驳,正是针对这种无效的取效力关联。
制度性暴政: 司法判决的受事力,依赖于其背后的制度性权力(Institutional Power)。当法院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定罪时,它是在滥用 “宣布(Declaration)”的最高受事力。它试图通过宣布“你有罪”这一言语行为,来强制性地创造一个社会事实(即“陈京元是罪犯”),而无需遵循构成该制度事实的客观规则。
二、 制度事实的建构与规则的失败
塞尔认为,社会实在由制度事实(Institutional Facts)构成,这些事实依赖于集体意向性(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和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这些规则通常采取 $X$ 在 $C$ 语境中算作 $Y$ 的形式(如:这张纸币 $X$ 在 $C$ 语境中算作 $100$ 元 $Y$)。
“寻衅滋事”构成性规则的失败: 刑法构成性规则应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X$ 在达到‘严重混乱’ $C$ 的语境下算作‘寻衅滋事罪’ $Y$。”
语境($C$)的缺失: 陈博士的实证反驳(“严重混乱”后果未发生)证明了构成性规则的语境($C$)根本不存在。司法机关试图在语境缺失的情况下,强行宣布 $X$ 算作 $Y$,导致制度事实的建构失败。
二审法官的承诺失败: 司法制度的运行,依赖于法官和检察官对理性、公正、程序等一系列 承诺(Commitments) 的遵循。
言语行为的承诺性: 法官的 “裁决”言语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承诺(Commissive),承诺遵循证据和法律。二审法官对核心抗辩的静默和回避,以及颠倒举证责任,是公然违背了其言语行为的承诺性条件。这种承诺失败,直接侵蚀了司法制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基础。
三、 意向性与“高学历”的错误归因
意向性是心灵指向世界的能力。刑事定罪的核心是判定行为人的意向状态(即“明知”的故意)。
“明知”的错误意向归因: 法院以“高学历”推定“明知”,是在进行一种错误的、非经验的意向性归因。塞尔认为,意向性必须基于心灵对世界的主观指向。法院放弃了对陈博士真实意向的探究,而是用一个社会标签(高学历)来代理(或替代)意向状态。这是一种对心灵哲学和刑事责任原则的双重滥用。
四、 结论:制度的自我瓦解
陈京元案是社会制度在滥用其构成性规则时,导致制度自我瓦解的典型案例。
制度的瓦解: 当司法系统放弃客观事实($X$ 和 $C$)、违背承诺(Commissive),并滥用宣布(Declaration)的权力时,它所构建的“公正司法”制度事实就失去了其集体意向性的基础,最终沦为赤裸裸的权力宣示。
理性的呼唤: 最终,对陈京元的声援,是对理性、意向性和构成性规则的呼唤,要求司法制度回归到其言语行为和制度事实的有效性条件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