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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约翰·塞尔哲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约翰·塞尔(John Searle)作为当代语言哲学与心灵哲学的代表人物,其核心贡献在于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的深化、制度性事实(institutional facts)的建构分析,以及对意向性(intentionality)与社会实在(social reality)关系的系统阐释。他强调:语言不仅是描述工具,更是建构社会现实的实践;而社会制度(如法律、货币、婚姻)依赖于集体意向性(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

陈京元博士一案,恰可置于塞尔三大哲学洞见下加以审视:司法机关对“谣言”“秩序”“明知”等概念的误用,暴露了言语行为的误读、制度性事实的暴力建构与集体意向性的断裂


一、言语行为的误读:将“转发”简化为“传播谣言”

塞尔在《言语行为》(Speech Acts)中指出,话语的意义取决于其“以言行事”的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而非字面真假。同一语句可承载陈述、命令、承诺、讽刺等不同施事功能。

陈京元的“转发”行为,其言外力量为:

  • 存档(archiving):保存资料以备研究;

  • 表达开放性(expressing openness):接触多元观点;

  • 无政治意图:未评论、未煽动。

然而,司法机关却将其言外力量强行解读为:

  • “攻击国家领导核心”;

  • “扰乱社会秩序”;

  • “明知故犯”。

塞尔会批判:此非“理解话语”,而是以权力预设覆盖言外多样性,将“存档”扭曲为“煽动”,将“开放”污名为“挑衅”。


二、制度性事实的暴力建构:“谣言”作为虚构的社会实在

塞尔在《社会实在的建构》(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中提出:制度性事实(如“这是货币”“这是合法婚姻”)——即“X在C语境中被视为Y”(X counts as Y in context C)。

本案中,“谣言”被建构为制度性事实:

  • X:川普演讲、许章润文章、“撑伞女孩”漫画;

  • Y:“虚假信息”;

  • C:“攻击体制”的政治语境。

但此建构缺乏集体意向性(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即社会共识:

  • 内容至今仍可公开访问,未被官方辟谣;

  • 原创作者、大量转发者未被追责;

  • 学术界、公众普遍不认为其为“谣言”。

塞尔诊断:当“谣言”仅由司法机关单方面宣告,而无社会共识支撑,它便沦为虚构的制度性事实——一种语言暴力,而非社会实在。


三、集体意向性的断裂:法律作为“我们”的共识 vs. “他们”的命令

塞尔强调,制度性事实的合法性依赖于“我们”的集体承认(we-intentionality)。法律若要有效,必须被公民视为“我们的规则”,而非“他们的命令”。

本案中,集体意向性彻底断裂:

  • 检察官葛斌:“我觉得是谣言就是谣言,不打算核实”——拒绝承认他者认知

  • 法官普会竣:“闭嘴,回答是或不是!”——禁止主体间对话

  • 二审不开庭,仅“阅卷”即驳回——将法律降格为单向命令

塞尔警示:当法律失去“我们”的集体意向性,它便不再是社会整合的纽带,而是权力意志的暴力符号


四、对“背景能力”的忽视:学者认知的合理性被否定

塞尔指出,言语行为的理解依赖于“背景能力”(background capacities)——即共享的文化、认知与实践框架。

陈京元作为复杂系统研究者,其“转发”行为嵌入学术背景能力

  • 以CAP定理、SOC模型评估传播效应;

  • 以哥德尔定理承认认知局限;

  • 以跨学科视野整合多元观点。

然而,司法机关完全无视此背景,仅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其“明知”,实则是以政治忠诚取代学术理性

塞尔结论:当司法拒绝进入行动者的背景能力,它便无法理解其行为的真实意义,判决沦为无根的暴力


结语:回到社会实在的伦理基础

塞尔毕生捍卫一个信念:社会实在必须扎根于集体意向性与理性对话

陈京元案的悲剧在于:

  • 其言外力量被暴力覆盖;

  • 其制度性事实被单方面虚构;

  • 其集体意向性被彻底否定;

  • 其背景能力被粗暴无视。

正如塞尔所言:
“社会世界是由我们共同建构的,而非强加于我们的。”
陈京元的牢狱,不是因他做了什么,而是因体制拒绝承认:
一个学者的转发,本应是社会实在的有机部分,而非犯罪证据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律不应是权力的独白,而应是集体意向性的理性表达。唯有如此,法治才能真正扎根于塞尔所期许的——语言、意向性与社会实在的和谐统一之中。